你的問題裏有三個資訊:
1、和男朋友在一起四年,從16歲開始。
2、未婚先孕,孩子目前兩歲。
3、現在堅持不下去了。
先說說第一條,你和男朋友從四年前開始在一起,也就是說你現在是20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說明你現在已經到了法定的結婚年齡,你的問題描述中沒有說明你男朋友現在的具體年齡。
如果說他也已經到了法定的結婚年齡,卻沒有和你領證,舉行結婚儀式的打算,那麽你就要慎重考慮一下你們的關系。
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所以說雖然你們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但沒有依法進行登記,還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如果他和你同歲,或者還沒有到達法定的結婚年齡,出於對孩子負責任的態度,你們應該好好在一起生活,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
等到他的年齡也到達了法定的結婚年齡,你們就去把結婚證領了。
你在描述中也說過,他一直對你很好,也很細心,也舍得給你花錢。
但目前是你想離開了,我想可能是他家裏的經濟條件不好,你覺得生活沒有希望,是後悔了吧?
你現在已經成年,每個成年人都應該為自己的選擇買單。
你當初不顧家人的反對,極力堅持要嫁給這個男孩子,說明你是愛他的;他一直都對你很好,也說明他是值得你去愛的。
每個人都有任性的權利,可任性的結果不應該讓別人來承擔。
你當初小小年紀不好好讀書,叛逆、早戀,未婚生子。你所做出的這一切的後果,當初一直是你的父母在承擔,那是他們無奈的選擇,他們哀你不幸,更怒你不爭。
如今,他們好不容易認可了你的選擇,可是你又要任性。但這次要為你的任性買單的,將是你那個無辜的孩子,ta還那麽小,憑什麽?你這麽做對ta公平嗎?
再說說第二條,你以為只要離開了,就可以不管孩子了,你真是想錯了。
即便你們沒有領過結婚證,孩子屬於未婚生子,但作為孩子的父母,你們對孩子的監護責任,撫養責任,是跟已婚父母是一樣的 。
所以在孩子未成年之前,你逃避不了對ta的撫養責任。
講到第三條,你說你堅持不下去了,潛台詞就是你想去追求新生活,拋棄孩子和孩子爸爸。
確實,現在家庭條件好的年輕人不少,你的年紀也不大,也有彩禮可以拿,重新選擇也有機會。
但是你考慮過沒?人家條件好的大小夥,為什麽要找你這個生過孩子的女人呢?
即便是人家同意要你,但人家願意跟你一起掏撫養費,撫養你的孩子不?那可不是三年兩載的事,更不是千八百就能解決的問題。
還有,你又怎麽能夠保證,你再找的那個男人就是你想要找的人呢?如果有一天你也覺得堅持不下去了,到時候又怎麽辦呢?也要離開?
你可以腦補一下那個畫面,你離開後和另外一個男人成了家,又有了孩子。
而你覺得自己堅持不下去,又離開,兩個孩子,生活在不同的家庭,兩份撫養責任,兩份撫養費,你要怎麽去承擔?
所以還是清醒一點吧,你還那麽年輕,人生還有很多無限的可能,只要你願意努力,願意奮鬥,改善你們目前的生活狀況並不難。
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為母則剛,也是這個道理。
一個孩子擁有一個完整的家庭很重要,如果你愛孩子,也愛你自己,那麽就去努力改善現在的生活,也讓孩子能夠有機會生活在一個幸福的家庭。
相信眼下的困難只是暫時的,只要你足夠勤勞,美好的生活自會青睞於你。
還有,記得去領結婚證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