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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懷孕了,我不想再讓她蹭車了,我該怎麽拒絕?這麽做是不是不太好?

2020-09-29親子

題註還是很有法律意識的。搭乘孕婦,確實風險更高。 一方面是固有風險。

根據民法典1217條規定,即使是無償好意搭乘親朋好友、同事,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仍然有承擔責任的可能。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 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所謂無償,是指非從事營運活動,沒有收取車費。如果只是分擔油費,請吃飯,這種仍然算是無償。但是如果開的是網絡順風車,收取乘車人費用,這就不叫無償,發生交通事故,也不適用1217條。

其次,民法典規定的是減輕責任,並沒有說可以免除責任。所以,理論上,搭乘同事上下班,還是有承擔民事責任風險。如果司機酒駕、無證駕駛、嚴重超速、車壞不修,仍然搭乘他人,發生交通事故,一般就沒辦法減輕責任了。

另一方面是孕婦帶來的風險。

一方面, 遭遇輕微車禍一般人可能沒事,但是孕婦可能流產。 在司法實踐中,孕婦流產,即使她沒有構成身體傷殘等級,一般也是有權要求賠償醫藥費、精神損失的。

2010年在北京曾發生過一起案件,一個司機將一個年近40,懷孕兩個月的孕婦撞傷,導致孕婦流產、尾骨骨折。此後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孕婦醫藥費、精神損失費共計2萬多元。

另一方面,孕婦可能有早產、產後出血等緊急狀況,司機此時不能不管不顧,而應該積極送醫。 雖然乘車是無償,但是理論上,司機對乘客還是有安全保障義務。

如果乘客出現健康問題,司機有義務予以救助。否則可能被孕婦或者孕婦家屬追責。

舉個例子:

有一個孕婦獨自一人在離家不足百米的賓館開了房間,第二天賓館工作人員在敲門問她是否退房時,才發現她已經死亡。房間馬桶裏還有一個死嬰,經公安機關調查,孕婦是產後大出血死亡。經過孕婦家屬和政府部門交涉、協調,賓館人道賠償了2萬元。但此後,孕婦家屬將賓館告上法庭,要求賠償42萬元。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賓館無責,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是對於賓館自願賠償的2萬元,法院沒有幹涉。

如果搭乘的孕婦出現狀況,司機是有可能被追究責任的。即便最終法院認為司機無責,但是折騰肯定是少不了。

所以,我充分理解題主的擔憂。

題主遇到這種情況,可以考慮請孕婦及其家屬出來聊一聊,了解一下他們的人品,將你的擔憂坦誠地說出來。相信人品較好的人,會理解題主的心情,進而選擇不搭乘題主的車。

但是如果雙方將話說透,孕婦及其家屬仍然希望搭乘題主的車,那麽題主應該考慮采取一些預防手段。

比如讓孕婦及其家屬寫個承諾書,承諾搭乘孕婦發生事故或者孕婦身體出現狀況,跟司機和車主無關。

雖然這樣一個承諾在法律上不一定管用,但是起碼在道德上會占據一定的主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