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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隊伍中必須有女法官

2024-01-03新聞

目前進入公務員隊伍的女性人數越來越多,占比越來越高。法院的女法官也越來越多,但是女法官大部份分配在民事審判庭,刑事審判庭的女法官人數和占比,相對於民庭來說,仍然偏低。

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有二:一是,刑事案件本身的性質。刑事法官需要經常與公安、檢察及犯罪分子打交道,更加適合男性,因此刑庭的法官原本數量比較多。二是,雖然新進法院的男性較少,但都會優先分配給刑庭。於是刑庭中女法官的數量越來越少。

男法官與女法官的思維差異與男女間的思維差異大同小異。一般而言,男法官偏向於直線思維,講究證據邏輯的按部就班,優點在於思維體系嚴謹完整,缺點在於會過於死板,不夠靈活。女法官偏向於發散思維,遵循整體推導邏輯,優點在於快速收集、分析眾多資訊,缺點在於過於糾結細節。

有人認為,刑事案件合議過程中,需要男女思維的碰撞,互補,邏輯更加嚴謹,結論更加準確。其實不然,刑庭男法官多,男領導多,女法官長期在男性思維的影響下,也會不自覺的偏向於直線思維。

男女法官在刑事審判中最主要的差異是,女法官更具同理性和感性,尤其是在侵犯婦女兒童權益的案件中,必須要有女法官的參與。女法官能更加感同身受被害人的遭遇,為冰冷理智的刑事審判帶來溫度和熱量。

舉兩個實際例子來說明吧。

一是最近熱議的山西大同強奸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席某某與被害人經婚介機構介紹相識後談婚論嫁,口頭約定彩禮18.8萬元,席某某某家為二人舉辦訂婚儀式,當天交付部份彩禮,並承諾結婚一年後在房產證上加上被害人的名字。次日,被害人去席某某房間,被害人已明確表示自己不願在婚前發生性關系,但席某某仍強行與被害人發生關系。事後被害人報案,席某某被采取強制措施。

網友們分為三派:

第一派:被席某某的母親在網上帶節奏,認為二人發生關系後,因為男方不同意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於是女方誣陷男方。從而質疑法院判決的公正性。

第二派:堅決維護女性性權利,即使結婚以後,女方也有拒絕男方發生關系的權利,更何況是結婚前。

第三派:物化女性,認為女方已經收了彩禮,就意味著已經默許男方的性行為。女方的行為很不厚道。

某位最高法院前法官(男法官),在網上發表對此案件的看法。

這位前法官明顯是第三派,認為二人已訂婚,男方已支付彩禮,這意味著女方讓渡性權利給男方。

最後,法院判處席某某強奸罪,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的判決肯定有充分的證據,據審判長介紹:事後,女方情緒激動,實施了點火燒臥室櫃子和客廳窗簾等行為。女方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小區監控錄像顯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間透過步梯下至13層後又被席某某強行拖拽回案發現場14層房內。

本人大膽猜測,該案的合議庭中至少有一名女法官,否則按照男法官的邏輯思維:被害人在發生關系之後的激烈行為,並不能反映她在發生關系之前是非自願的態度。在婚房裏,在男方已經給予彩禮並訂婚的情況下,二人自願發生關系的可能性更大。

女法官則會堅決反對他們的意見:身上的傷痕和事後激烈的反應都可以看出被害人對發生性關系的排斥和抗拒,即使有婚約,也不代表著女方就一定同意婚前發生性關系

還好,最後法院的判決肯定了女性自主決定性行為的權利,嚴格遵循是否違背婦女意誌的核心。無論是否訂婚,無論對方是男友或者未婚夫。

如果那位前法官作為合議庭成員,可能這個案件的判決結果會截然相反。

再分享一個真實的案例

基本案情:某男子的女友想和其分手,男子不同意,多次挽回纏結。該女子已明確提出分手,然後又接觸其他男生。該男子死活不放棄,帶刀去該女子家中將其殺害,之後報警自首,在現場等待警察。

一審考慮本案系感情糾紛引起,按照慣例,判處死刑,但可不必立即執行。於是判處該男子故意殺人罪,死緩。

司法實踐中很多類似的案例都是判處死緩,原因就是考慮到有感情糾紛,事出有因。基本上檢察院不會抗訴,上訴也是維持。

這個男子的家屬偏偏要作,對女方家屬不但沒有絲毫道歉,還埋怨是被害人害得男子殺人坐牢,女方家屬反應激烈,不斷找檢察院要求抗訴。檢察院禁不住被害人家屬天天鬧,只好抗訴。

案件到了高院,本來是上訴不加刑,但抗訴就可以加刑了。二審開庭時,該男子的家屬依然態度囂張,叫囂著教訓被害人家屬。

合議庭的男法官態度:男人嘛,占有欲很強,不能容忍自己的女人離開,殺人呢,也是情有可原,還有自首情節呢,判處死緩就可以了,不必立即執行,我們要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少殺慎殺。尤其是針對因為感情糾紛引起的案件,肯定是不能立即執行的。

女法官的態度:非常氣憤,為什麽女性沒有分手權?為什麽女性分手就要被殺害?感情糾紛不是替這些占有欲極強到殺人的犯罪分子保命的借口。該男子殺死被害人後,在現場等自殺等待警察,這種自首可認定也可不認定,此類案件不應歸為感情糾紛,當殺則殺。

最後在兩名女法官的堅持下,這個案件改判為死刑立即執行。

刑事犯罪,尤其是婚姻家庭中涉及刑事案件的,被侵害者大多是女性,男法官認為情有可原可輕判的事由,女法官卻認為不可容忍、不可從輕。在維護婦女權益方面,女法官更加感同身受,更加盡職盡責。

刑事審判隊伍如果全是男法官,那麽對於強奸、猥褻、因分手而殺人等涉及到男女關系的案件,難免有放縱犯罪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