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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平台上購物,約定延遲發貨的訂單竟悄悄地「交易成功」了……

2024-09-29新聞

本文轉自【江蘇高院】;

網購促銷期間,價格優惠,心動下單,約定好延遲發貨。然而,到了想讓賣家發貨的時間,訂單竟已經交易成功了,沒收到商品,也沒點選「收貨」,這是怎麽回事?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小曹在某二手平台看中了一款智能馬桶。咨詢時,客服大劉稱他們是掛在平台上的廠家自營店,這些智能馬桶都有全新正品保證、防偽碼可查詢,且直供電商平台,都是出廠價,「618」期間下單更優惠,可以定下後,他們等通知再發貨。

小曹非常心動,便支付了貨款1180元,考慮到家中裝修進度,小曹告知大劉需要延遲發貨。

2023年12月,小曹想通知大劉發貨,但發現該訂單已發貨且系統自動確認收貨、交易成功。小曹向大劉詢問發貨資訊,大劉稱商品已發貨,要查物流,後稱貨物一直在中轉廠庫,可安排發貨。

小曹覺得並不靠譜,便要求全額退款,大劉不同意,表示如退款需小曹支付每天2元的倉儲費。下單前大劉明確表示可以延遲發貨,並未提及倉儲費用,小曹對此表示不滿,堅持主張退全款並向平台投訴。後平台回復,經多次聯系,大劉一直未配合處理商品問題,因該筆交易已確認收貨,交易已完成,貨款也轉入了賣家賬戶,無法保障追回,平台會繼續跟進處理。

後來,小曹發現大劉的賬號顯示「該使用者因違反法規或相關規則賬號已被處置」,之後就聯系不上大劉了。另外,小曹還向平台了解到,如賣家點選線下交易,沒有物流資訊也可確認收貨。

因追回貨款未果,小曹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大劉退還貨款,並支付三倍賠償金。

法院審理

本案中,賣家大劉透過二手平台銷售全新的品牌智能馬桶,且明確表示其是廠家掛在平台上的直銷,直供電商平台,其行為已明顯不屬於在該平台出售二手閑置物品的範疇,可以認定大劉為電子商務經營者身份。

小曹透過網絡平台向大劉購買智能馬桶,雙方成立的資訊網絡買賣合約合法有效,大劉應按合約約定履行發貨義務。交易前,雙方對於延遲發貨事宜達成了一致,然而大劉卻在未實際發貨的情況下點選發貨,並完成交易。經小曹詢問,大劉承認了未發貨的事實,在小曹主張退款協商、平台介入後仍未退還貨款。大劉未按照合約約定提供商品,以虛假發貨的方式繞過平台收貨規則,騙取消費者錢款,屬於欺詐行為。

據此,法院判決大劉退還小曹所付貨款並支付三倍賠償金,對於大劉提出的中轉倉儲費用,因事先並未達成約定,法院對該筆費用不予支持。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法條連結

【民法典】 第148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總則編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21條

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於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欺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55條 第1款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發貨是履約過程中的一環,虛假發貨是否構成欺詐需要分析其行為是否滿足欺詐的構成要件,即欺詐人存在欺詐的主觀故意,被欺詐人因欺詐行為而陷入錯誤認識,並且基於錯誤認識作出了意思表示。

具體到本案中,大劉以「618」期間的優惠價格,並承諾可以延遲發貨作為條件吸引消費者小曹下單購買,後在小曹不知情的情況下,以線下發貨、自動確認收貨的方式拿到貨款,經小曹協商、投訴後未做出合理解釋,並且以事先未提到的「倉儲費用」為由,拒絕退還貨款或重新發貨,欺騙故意明顯。

小曹在「618」促銷期間購買家裝產品,著重關註價格及交貨時效因素,與大劉溝通中也強調了延遲發貨的需求,此後大劉未按要求發貨,並提出支付「倉儲費用」的要求,不符合消費者的合理預期,可以認為小曹因大劉的行為做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中大劉的虛假發貨行為已構成欺詐。

法官提醒

與線下購物的實體交易不同,線上網絡購物中買方付款、賣方發貨、買方驗貨存在一定時間差,不能同步完成,進而導致糾紛產生。

消費者網購時應優先選擇有良好評價和高信譽的賣家,在交易過程中保存好雙方的聊天記錄,在收貨時務必仔細查驗商品,可拍照或影片留存。在發生糾紛時,消費者可申請平台介入溝通,必要時透過司法途徑維權;平台也應積極履行管理職責,依法協助消費者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構建規範的網購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

作者:黃靜宇(江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