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評論員 徐漢雄
近日,江蘇太倉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吳某等人在祝某家及鄰居家之間砌築圍墻,盛某發現後,無故阻撓施工,並與祝某一家爭吵起來。爭吵後,祝某回到屋裏,氣急發病倒地,被送至醫院治療。後來,祝某又多次住院治療。2023年1月1日,祝某因腦出血死亡,其家屬將盛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受害人祝某因發病、死亡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105萬余元。最終,法院判決盛某賠償損失共計4.8萬余元。(據7月30日現代快報報道)
相關報道截圖(圖源:現代快報)
這個案例引起了議論。有網友認為,祝某在與盛某吵架一年後才去世,要盛某承擔賠償責任,這似乎有點說不過去。也有網友認為,盛某無故阻攔施工,與人爭吵,把人氣病了,應該擔責。
從報道上看,在爭吵後,祝某回到屋裏,氣急發病倒地,被送至醫院治療。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一般醫學常識,爭吵等外部刺激所導致的情緒波動會使人血壓升高,同時結合祝某本身存在的高血壓等風險因素,祝某在爭吵後不久發病倒地,可認定盛某的爭吵行為與祝某的發病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同時,法院認為,腦出血患者治療期間可能因多種原因死亡,受害人發病後經過一年多的治療、休養最終身故,不足以認定盛某的爭吵行為與祝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院在侵權關系上認定上一碼歸一碼。既認為盛某的爭吵行為與祝某的發病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又認為祝某的死亡未必與爭吵有關。法院最終認定祝某各項損失共計24萬余元,判決盛某按照20%的比例賠償與祝某治療相關的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共計4.8萬余元。
因吵架引發的意外時有報道(圖源:中國青年報)
這個案例對世人是個警醒。一方面,從醫學上來說,「氣死人」是真的會發生。據報道,人在生氣時,因情緒波動會導致身體內部的生理反應,諸如心率和血壓升高、呼吸增加、體溫升高,肌肉緊張、出汗量增加(尤其是在手掌上)、面部發紅(並且可能伴隨頭痛)等。生氣時全身上下都會受到影響,也因此可能引發全身性的健康問題,有的會因呼吸頻率增加而發生「呼吸性堿中毒」,發生四肢麻木抽搐的現象。常言道,氣得渾身發抖,把人要氣死。這話並不誇張,在現實中是會發生因生氣而危害健康的情形。
另一方面,從法律上而言,如果因為吵架發生意外,是有可能要承擔侵權責任的。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是否要為吵架的後果承擔責任,要看吵架中是否存在侵權行為。
相關法律規定(圖源:網頁截圖)
一般而言,行為人是否擔責,取決於行為人行為失當與否。如果言語刺激與他人發病、身亡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行為人需承擔一部份過錯責任。如果不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則不需擔責。
有網友說,在吵架之前要看對方是否有病在身,萬一因吵架「氣死人」要擔責就麻煩了。吵架有風險是肯定的,在對他人身體狀況不了解的情況下,如果一言不合就開罵,一語不服就動手,往往就會因為小矛盾引發大糾紛、大麻煩,這方面的教訓太多了。也不能說,對方身體健康,心理承受能力強,就可以「放心」吵架。單純的吵架本身也可能因會言語侮辱他人而違法。不管怎樣,人與人之間應和睦相處,要避免無端與人爭吵。如果因為一些瑣事與他人發生爭吵,甚至因吵架而致一方情緒激動昏倒送醫,可能就免不了因損害結果所承擔的責任,那樣也太不值得。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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