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建雄
跨境腐敗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不僅直接影響反腐敗鬥爭的整體成效,還會關系到黨和國家的國際形象。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作出了「出台反跨境腐敗法」的明確要求,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立法規劃也將反跨境腐敗法列入其中。當前,這項反跨境腐敗的專門立法工作已駛入快車道。這是黨中央深刻分析國內外反腐敗總體態勢後作出的重要部署,既是豐富和拓展反腐敗工具箱的具體行動,也是中國推進跨境腐敗治理向縱深發展的重要舉措。
中國自2005年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來,已初步形成了與國際反腐敗公約相銜接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並采取一系列有力舉措推進跨境腐敗治理,取得明顯成效。進入新時代,黨中央進一步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的謀篇布局,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建設和法治實踐深度開展,並呈現出以下幾個特征。
一是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建設穩步推進。在國際層面,中國與多個國家新締結引渡條約、司法協助條約、資產返還與分享協定等,與多個國家反腐敗執法機構和國際組織簽訂合作協定,初步構建起覆蓋各大洲和重點國家的反腐敗執法合作網絡。在國內層面,我們已構建起以刑事訴訟法、監察法為主體,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反洗錢法、引渡法等為配套的法律法規體系。
二是反腐敗涉外法治職能更加明確。成立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和跨境腐敗治理工作辦公室,整合各職能部門力量,規範工作程式,明確職責分工。國家監察委員會統籌協調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反腐敗國際交流、合作,其他各職能部門做好銜接配合並依據相關法律授權履行專項職責。這一跨境反腐敗工作格局,為加大跨境腐敗治理力度提供了組織機制保障。
三是追逃防逃追贓一體化效能凸顯。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紀檢監察機關作為職務犯罪追逃追贓案件的主辦機關,資源力量得以有效整合,上下一體、多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更加明確。近年來,中國連續開展「天網行動」,持續加大對涉腐洗錢犯罪的打擊力度,不斷取得追逃追贓新成果。
但與此同時,隨著中國反腐敗工作的不斷推進,跨境腐敗治理存在的一些現實問題,也成為中國當前和未來一段時間影響反腐敗成效的主要因素。
一方面,反腐敗國際執法合作面臨嚴峻挑戰。目前,少數西方國家奉行雙重標準,消極對待中國提出的合作請求,以各種理由阻撓中國引渡或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甚至阻礙外逃人員回國投案。同時,反腐敗工作中的涉外因素日益增多,境內辦事、境外收錢現象仍然存在。2018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專門增加關於缺席審判程式的規定,對於潛逃境外的腐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起到強有力震懾作用,但這一制度目前還缺乏成熟的實踐案例。同時,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缺少國際合作方面的配套規定,刑法關於洗錢罪的規定存在定罪標準偏高、範圍過窄,對涉腐洗錢行為的懲處力度不足的問題,進一步加大了追贓工作難度。同時,個別國家濫施長臂管轄,打著反腐敗的幌子對外幹涉,導致反腐執法「變味」,嚴重損害了反腐敗國際合作的正義性。
另一方面,中國現行制度還需提升精準適用性。由於政治制度、歷史文化以及社會環境的差異,不同國家對跨境腐敗行為的認定和理解具有很大差異,這些方面反映在司法解釋、立案標準以及量刑尺度方面更是大相徑庭,如何在反跨境腐敗立法中統籌應對這些差異,進行科學有效的合作與協調,是相關立法的難點問題。目前,中國對跨境腐敗的懲處尤其是預防措施分散在不同的法規制度中,缺少集中性的法律規定,在治理跨境腐敗和反腐敗國際合作過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具體來說,中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對相關部門的職能範圍規定得還不夠明確,尤其是審判機關、偵查機關、監察機關及相關主體之間的分工還需進一步厘清;違法所得沒收程式、刑事缺席審判程式以及反洗錢、引渡等制度尚需進一步增強可操作性;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與監察法、刑事訴訟法還應進一步銜接和細化,監察機關在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中的地位、職責和具體分工以及如何明確各相關部門職責劃分、部門間協調機制等仍未解決。此外,監察法關於反腐敗國際合作的內容中只規定了引渡,缺乏遣返和勸返的規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也未明確遣返附帶追贓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制度效能的發揮。
作為統籌反腐敗國際合作領域的基本法,反跨境腐敗立法應當全面總結中國反腐敗涉外法治成功經驗,針對中國反腐敗跨境治理存在的制度盲區、難點重點,在法律框架設計上,既註重法律的整體性、周延性,又註重法律的特殊性、針對性,為形成國內反腐敗和涉外反腐敗鬥爭閉環提供法治遵循,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權益、實作更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務實管用的法律資源。
準確把握反跨境腐敗立法原則。一是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全面體現我們黨關於打擊跨境腐敗、強化國際合作的理念和部署,全面體現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成果。二是準確把握基本定位。從統籌反腐敗國際合作的基本法律規範出發,對打擊跨境腐敗工作的指導原則、職責定位、責任制度、特別程式、對外反制等突出明確規定,在涉外腐敗治理體系中發揮基礎性、指導性作用。三是突出體系設計的合理性、正當性。根據相關規範檔以及工作實踐,借鑒其他國家有益的成果經驗,註意與國內國際相關法律銜接,明確規範打擊跨境腐敗工作的內涵和外延以及相關工作制度的框架結構和主要內容,為未來充實「下位法」提供依據、預留空間。四是堅持問題導向、對策導向和目標導向。將當前打擊跨境腐敗工作實踐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作為立法的重點,如對部門職責定位、涉外企業管理、相關公民和組織的權利義務等作出明確的、有針對性的規範,增強法律的時代性和可操作性。
科學設定反跨境腐敗立法的主要內容。第一,明確跨境腐敗的定義、範圍、罪名和入罪標準,規範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的適用物件、標準和條件,依法懲治境外投資經營中的失職瀆職、貪汙賄賂、利益輸送、賄賂外國公職人員等行為。第二,規範懲治跨境腐敗的管轄,進一步完善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等域外管轄制度,明確管轄物件和管轄範圍。第三,完善反腐敗國際執法合作和司法協助制度。包括一體推進追逃防逃追贓的法律規範,對職務犯罪案件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缺席審判程式的證據標準、文書送達等問題作出細化規定,推動建立與外國互相承認和執行沒收判決的制度性安排等。第四,根據監察法,進一步明確反腐敗國際合作主管部門負責對內統籌協調各職能部門收集資訊、釋出政策、提供指引、加強監督,對外牽頭開展聯合調查、情報交換、資產分享等反腐敗國際合作,其他相關部門按職責做好工作,推動跨境腐敗治理高質素發展。(吳建雄)
來源:學習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