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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利用社會和政治力量

2024-02-14新聞

本來,法院應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個人的幹涉。新聞媒體和黨政機關都無權幹涉法院的司法審判活動。但是,在中國特殊的國情下,偵查機關本身就擁有極為強大的政治資源,也善於調動包括上級偵查機關、最高審判機關、新聞媒體在內的一切社會政治資源,有時不僅將被告人加以「妖魔化」,而且向全社會公布其對案件的定性認識和處理方案。在此情況下,過分苛求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墨守成規,不引入外部的社會政治力量,顯然就屬於一種責令其「坐以待斃」的做法,違背基本人情和經驗常識。因此,面對偵查機關的強大政治影響,律師引入媒體和黨政機關的力量,就屬於一種必要的辯護策略。

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與辦案結局存在重大的利害關系,或者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可以透過辦案獲取重大的經濟利益,這是中國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嚴重缺陷。經過多年的司法體制改革,這一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根本的解決。尤其是在公司企業涉嫌單位犯罪的案件中,涉案金額動輒高達數百萬元、數千萬元甚至上億元,偵查機關在立案偵查的初期,就采取諸如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現等諸多強制性處分手段,使得涉案單位的資金、財物或不動產被直接控制在偵查機關手中,甚至或直接或間接地透過財政部門的「收支兩條線」處置機制,被歸入到偵查機關名下,轉化為偵查機關的辦案經費或者偵查人員的獎勵資金。而這一切行為都發生在偵查過程之中,案件尚未移送起訴,或者法院還沒有來得及作出有罪判決。結果,在案件進入法庭審理程式之後,任憑律師作出天大的努力,任憑律師將無罪辯護意見「說破了天」,也難以說服法院作出無罪的裁決。道理很簡單,法院假如宣告無罪,就等於既剝奪了偵查機關業已獲取的經濟收益,也失去了「分一杯羹」的機會。

2012年3月26日,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聯誼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經營和高利轉貸一案。在這起重大敏感案件的辯護過程中,律師充分運用自己的社會影響力,除了組建精明能幹的辯護團隊、形成切實可行的辯護思路以外,還進行了大量法律程式外的辯護活動。首先,及時向當地黨政部門和政法主管部門反映案情,強調聯誼有限公司的特殊地位和高某的特殊身份,影響當地輿論,推動了當地黨政負責人對此案「慎重處理」的批復,推動當地人大、政協形成議案、提案,呼籲重視湖北民營企業的刑事法律風險,要求「改善湖北投資軟環境」,以聯誼有限公司案件為例編發民間投資環境問題的會議簡報,推動湖北省政法委出台了【湖北省政法機關服務企業營造公正安全發展環境的六項措施】。在律師的積極努力下,黃石市公安局迫於壓力,將聯誼有限公司的高管人員全部改為取保候審。其次,推動有關部門召開由省高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等參加的案件協調會議,使得案件的管轄被提升為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使得當地有關部門「將案件解決在黃石市」的期望化為泡影。律師形象地說,「管轄之戰」勝利的意義不亞於遼沈戰役在解放戰爭中的價值。再次,針對公安部門透過公安部刑偵局將案件送出最高人民法院尋求內部批復的舉動,律師團隊在及時掌握資訊的情況下,向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送出了律師意見書,全面提供了本案的事實情況,闡述了本案不構成高利轉貸罪和非法經營罪的意見,避免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偏聽偏信,阻止了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對本案提供書面批復的行為。這使得有關公安部門透過單方面影響最高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前獲取內部批復的企圖沒有成功。最後,律師團隊邀請全國知名專家就本案召開論證會,得出了被告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和高利轉貸罪的專家意見。

這起案件的辯護過程,可謂是一波三折、驚心動魄。辯護律師最終說服法院作出被告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判決,殊為不易。假如律師沿著傳統的套路進行按部就班的辯護,這個案件的有罪結局將是沒有任何懸念的。為避免最壞的結局,辯護律師運用一切可以利用的社會政治資源,與偵查機關進行了艱苦的「鬥智」「鬥勇」「鬥法」活動。表面看起來,在抗辯能力和社會影響力方面,幾個普通律師與「武裝到牙齒」的偵查機關是不可相提並論的,兩家民營企業對司法機關的影響力也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律師采用了一種「借力打力」的辯護策略,透過借助於一系列社會政治力量,對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和法院施加了強大的壓力,迫使後者在不過分偏離事實和法律軌域的前提下,透過妥協,選擇了一種不最壞的裁判方案。可以說,本案是律師運用社會政治力量取得辯護成功的經典案例,值得我們總結和提煉出一般的辯護經驗。

一、辯護律師應當具有強大的社會影響力

這種影響力和地位一方面可以保證律師能夠與當地政法機關保持暢通無阻的溝通和協商,另一方面也維護了律師的職業安全,避免了不必要的職業風險。

筆者向來認為,在中國從事刑事辯護業務的律師,應當充分地參與社會活動,提升自己的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盡可能多地擔任各種職務,為自己的執業活動提供一層又一層「保護膜」。在業務精通的前提下,律師應當在各級律師協會擔任一定的專業職務,爭取成為律師界的「領袖人物」,甚至成為當地政府的法律顧間;在盡量參與公益服務的基礎上,律師應當兼任一些社會職務,爭取成為當地的「社會賢達」;在保持專業服務和良好聲譽的前提下,律師可以參與政治活動,加入民主黨派,爭取成為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打通參政議政的路徑;在與公檢法機關保持良好工作合作的前提下,爭取成為法院、檢察院的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甚至成為當地法官、檢察官遴選(或懲戒)委員會的委員……為此,律師在逐步擺脫了生存壓力的情況下,應當在辦案之余,適度參與社會活動,熱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律師協會的活動,提升自己的知名度,樹立良好的公共形象。短期看來,這對自己的辯護業務可能沒有明顯的促進作用,但從長遠角度看,特別是在遇到像本案這樣的特大案件之後,律師的這種社會政治積累和社會影響力,就會發揮出強大的作用。

二、辯護律師應當透過各種渠道及時獲悉案件的進展情況

很多案件的辦理活動,都同時包含著兩個方面的過程:一是正式的訴訟行程;二是非正式的內部「請示」和協調過程。對於前者,律師通常都能及時了解,但對後者,卻未必能夠隨時把握其發展動態。尤其是公檢法三機關向上級機關所作的請示匯報,上級機關對本案的批示指導,律師假如不明就裏,無法了解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就會陷入極為被動的境地。有時候,不了解案件的內部請示動態,律師別說對案件的結局施加有效的影響,就連案件什麽時候產生最權威的解決方案都無從知曉。

經驗表明,在公檢法機關進行內部請示匯報的情況下,律師唯有知己知彼,了解案件進展情況,才能展開有針對性的辯護工作。本案的偵查機關最初透過省級公安機關,將案件報給公安部,後者則將案件送交最高人民法院,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出具「認可本案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意見。假如偵查機關獲取了這種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那麽,當地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就都不會再對被告人構成這一罪名持有異議了。可想而知,在兩級地方法院都事先認可偵查機關有關本案構成某一罪名的情況下,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護還有什麽實質意義呢?

三、辯護律師應當利用專家的力量

盡管社會各界對法學專家的論證意見一直持有異議,有人甚至提出了「取消專家論證」的激烈建議,但是,專家論證已經成為律師可以利用的辯護策略,這卻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在有些案件中,不僅律師會委托專家出具論證意見,就連公檢法機關,在遇到重大、疑難或有爭議的案件時,也會聘請專家提供專業性的建議。更何況,律師除了委托法學專家出具論證意見以外,還經常會委托諸如知識產權、環境保護、稅收、金融、審計、證券等多領域的專家,出具專家意見,或者充當專家輔助人出庭作證。可以說,在中國目前的刑事司法體制下,律師利用好專家論證意見,是一項不可或缺的辯護策略。將來,隨著中國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法院的獨立審判得到確實保障,律師辯護意見得到充分的尊重,到那時,「專家論證意見」自然就會隨之消失,法學專家與其他領域的專家一樣,可以專家輔助人或者專家證人的身份,參與訴訟活動,甚至出庭作證。

在本案的辯護過程中,辯護律師邀請多位法學專家出具了專家論證意見,並將該論證意見及時送出當地司法機關,甚至送出有關黨政部門手中。無論是在公檢法機關討論這一案件的定性時,還是在當地黨政部門對此案進行「協調」的過程中,專家論證意見對本案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論斷,都對本案的處理產生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四、辯護律師應當重視管轄問題

本案偵查機關曾試圖推動案件在湖北某市一個基層法院舉行第一審,以便利用兩審終審制的便利,爭取在本地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裁決。可想而知,在該偵查機關的負責人兼任當地政法委領導的情況下,當地兩級法院怎麽會有獨立審判權呢?為避免可以預見的不利結局,辯護律師將本案的管轄問題送出本省政法機關聯席會議。透過這次關鍵的會議,多數意見主張本案應當「提高管轄層級」,由市級檢察機關向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從而保證案件至少由高級法院充當終審法院,以避免本案偵查機關所具有的強大政治影響力對法院審判的幹預。辯護律師的這一努力,最終取得了成功,打贏了「管轄之戰」,為最終說服法院「打掉」非法經營罪奠定了基礎。

五、辯護律師應當適度運用媒體和黨政機關的力量

在與強大的偵查機關進行鬥法的過程中,辯護律師適度利用了新聞媒體的力量,並最終引起了當地黨政和人大機關的重視,對本案的公正裁決發揮了「臨門一腳」的作用。考慮到本案的被告單位是一家影響巨大的民營企業,而被告人還是當地的人大代表和民主黨派負責人,考慮到本案的處理對當地民營企業具有「指向標」的巨大影響,律師從改善當地經商環境、保護民營企業的政治高度出發,促使新聞媒體對本案給予了高度關註,進行了較為充分的新聞報道,並最終推動當地黨政負責人作出批示,推動當地人大透過保護民營企業的決定……諸如此類的社會政治活動,大大扭轉了本來極為不利的訴訟格局,對偵查機關的強大影響力產生了再平衡的作用。

六、辯護律師應當把握過程中的職業風險

當然,律師在利用媒體和黨政機關的力量時,也應把握分寸,掌握節奏,避免不必要的職業風險。 例如,律師絕對不能偽造證據,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絕對不能與媒體或黨政部門的人員進行交易,絕對不能授意有關人員作出虛假的陳述……否則,這種引入媒體和黨政機關的策略就有可能帶來職業風險。在這種敏感案件的辯護過程中,律師應當如履薄冰,如臨深淵,小心翼翼地選擇每一步辯護策略,不要給對手提供任何進攻自己的武器。同時,對於偵查機關的抗辯,也要註意適可而止,留有余地,以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利益為目的,而不要逞一時口舌之快,而留下難以消除的禍根。

一 END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