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翟瑞民
界面新聞編輯 | 劉海川
據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訊息,2024年9月25日,西寧市中院依法公開對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青海省糧食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顧艷華貪汙、受賄、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以被告人顧艷華犯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顧艷華挪用公款所得財物依法返還被害單位;對其貪汙、受賄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繼續追繳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擔任局長17年
公開簡歷顯示,顧艷華為漢族,出生於1961年10月,遼寧莊河人,大學學歷,1982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顧艷華參加工作後在青海省馬坊面粉廠擔任過生產技術員、副科長和科長等,1994年調入青海省商業科學技術研究所擔任副所長,此後曾任省貿易廳糧食業務處副處長、省第二面粉廠黨委書記兼副廠長、丁香糧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等職務。1997年,顧艷華升任青海省貿易廳總經濟師,2000年被任命為青海省糧食局副局長,2004年3月正式接任局長。
顧艷華擔任青海省糧食局局長共計17年,期間他還任省發改委黨組成員,直至2021年11月退休。2022年3月23日,青海省紀委監委釋出訊息,顧艷華被查。半年後,其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
根據青海省紀委監委通報,顧艷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理想信念喪失,紀法底線失守,罔顧糧食安全,背棄職業操守。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違規公款吃喝;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收受管理服務物件禮品禮金;縱容默許下級單位違規設立「小金庫」;生活上追求低階趣味,熱衷於貪圖享樂,借賭斂財。將黨和國家賦予的權力當成攫取私利的工具,靠糧吃糧,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專案承攬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個人決定將公款挪作他用。
2022年12月,青海省通報5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顧艷華違規接受宴請及旅遊活動安排,違規公款吃喝問題。通報稱,2013年至2021年,顧艷華長期接受多名私營企業主提供的高檔宴請;2017年9月,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赴河南鄭州,內蒙古呼和浩特、呼倫貝爾旅遊;2013年至2015年,長期違規公款吃喝。同月,顧艷華涉嫌貪汙、受賄、挪用公款3項罪名被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顧艷華利用擔任青海省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共同貪汙公款13447萬元;2008年至2021年,顧艷華利用擔任青海省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上的便利,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專案承攬、省級儲備油承儲指標獲得、儲備庫建設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89萬元;2012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間,顧艷華利用擔任青海省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夥同他人挪用公款2200萬元。
西寧市中院認為,被告人顧艷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收受單位及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謀取個人利益,夥同他人挪用公款,數額特別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對其應實行數罪並罰。根據顧艷華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顧艷華被判處無期徒刑,他也成為中國開展糧食購銷領域腐敗問題專項整治3年來獲刑最重的腐敗官員。
此前在2010年前後,濟南市糧食局原局長張大印、吉糧集團原董事長劉憲魯、中儲糧河南公司原董事長李長軒3人曾因貪腐數百萬元至千萬元不等,分別被判處過無期徒刑。近年來,獲刑最重的是吉糧集團第二任董事長孟祥久,其於2020年9月因受賄超3200萬元等4項罪名被判處25年有期徒刑。
利用兒子「掛名」受賄
2021年8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在全國範圍內部署開展糧食購銷領域腐敗問題專項整治工作。2023年1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還印發了【關於深化糧食購銷領域腐敗問題專項整治工作的意見】。3年來,上至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原局長張務鋒,下至各地基層糧站庫主任等,糧食購銷領域一大批腐敗官員被查處。
在青海省,隨著顧艷華落馬,青海省糧食局也有多名「碩鼠」被查處。2022年11月,青海省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對中國紀檢監察報介紹,顧艷華被查後4個月內,省糧食局原副局長張小娟、張柴斌、閔建平,儲備管理處原處長郭亞輝等相繼被查處。青海省糧食局下屬糧食儲備庫中有玉樹糧食儲備庫原主任尹學軍、大通糧食儲備庫原主任雷春曉、果洛糧食儲備庫原主任賈瑞鋒、西寧陶家寨糧食儲備庫原主任甘生智等被查。
2023年4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在曝光四川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王青年腐敗案詳情時指出,「糧食系統本就具有封閉性等特點,加之內部制約機制不健全,領導幹部決策權過大,極易將自己的私欲淩駕於法律法規之上,滋生腐敗,甚至上行下效形成‘抱團式‘腐敗。」
青海省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先前曾介紹,從該省查處的案件看,糧食的購銷、儲存和管理等環節存在挪用購糧款、收受賄賂、擅自出租出借倉儲用房、編造虛假資料套取糧食補貼等問題較多。
中國裁判文書網2023年先後釋出兩份判決書,披露了顧艷華等多名青海省糧食局高級官員集體受賄的情況。
【怡和祥雲(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怡和祥雲(北京)數據技術有限公司等單位行賄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2016年至2019年,被告兩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顧艷華、閔建平、郭亞輝等人行賄人民幣及美金,折合人民幣共計1702569.39元。
2015年11月,被告單位怡和科技公司違規掛靠華迪公司競標青海省糧食局糧食資訊智能化專案。評標過程中,時任青海省糧食局局長顧艷華利用職權向招標代理公司以及評標人員打招呼關照華迪公司,透過顧艷華的幫助,華迪公司以572萬元中標,雙方最終以5720萬元的價格簽訂專案承包合約。
2016年5月,為多爭取國家糧食領域資訊化建設財政補助資金,怡和科技公司與技術組組長郭亞輝在專案申報材料中編制了金額1.6億余元的方案,其中存在部份虛增的建設內容。2016年8月,專案資金從合約價格5720萬元成功增加至9000余萬元。
2016年7月,為感謝顧艷華在招投標過程中提供的幫助以及進一步維護好與顧艷華的關系,被告單位怡和科技公司以向顧艷華之子顧兆奇「掛名」領取薪酬的方式,向顧艷華送出好處費。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怡和科技公司向顧兆奇發放薪金、獎金、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共計57.234082萬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怡和數據公司向顧兆奇發放薪金、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共計66428.57元。經查,顧兆奇實際未在怡和科技或怡和數據公司工作。
【田會傑行賄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2015年11月,怡和科技公司為承攬到青海省糧食局智能資訊化專案,經該公司股東商議,委托被告人田會傑利用自己的人脈在青海打點關系,並向田會傑支付專案中標的10%的居間費。被告人田會傑找到顧艷華請托其提供幫助,此後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先後4次向顧艷華給予好處費共計人民幣200萬元。
被告人田會傑證實,青海省糧食局糧食資訊智能化專案的預付款已經支付後,顧艷華對此事在電話裏給其暗示過兩次,其在家中分4次向顧艷華給予200萬元現金,每次錢都是其放在顧艷華私家車的後排座椅上。
顧艷華在判決書中作證稱,其聽說當時負責青海省糧食局資訊智能化專案的時任青海省糧食局副局長閔建平想讓移動公司參與,意向性是移動公司。在開標之前,就安排時任糧食局紀委書記牛某去現場監督,確保評標人員不被更換,防止閔建平制造困難。
顧艷華收到200萬元現金後,存放在辦公室儲物間內,2021年下半年,其以集資的名義把200萬元錢交給了青海省江河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局主席喬某,並說是朋友手裏的閑錢,約定按照年利率7%給予回報。
在這兩份判決書中,怡和祥雲(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怡和祥雲(北京)數據技術有限公司被法院認定犯單位行賄罪,分別被處罰金50萬元和10萬元,相關責任人犯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田會傑犯行賄罪,二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