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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歲兒童發熱就醫後死亡,父母起訴3家醫療機構索賠百萬,其中一家醫院被判賠51萬

2024-11-18新聞
2歲兒童鑫鑫出現發熱,家人帶著他到村衛生所就診,但經過打針吃藥不見好轉,還出現了昏迷,家人將其送到雲南嵩明縣的某乙醫院搶救治療;之後,因病情嚴重,鑫鑫又轉院到昆明市某甲醫院搶救治療。不幸的是,因病情極其危重,原發病不可逆轉,鑫鑫在住院6天後,家屬決定放棄治療。辦理出院後,鑫鑫死亡,其死亡原因為病毒性腦炎等。
事發後,鑫鑫父母將就診的村衛生所、某乙醫院、某甲醫院三家醫療機構起訴至法院,索賠104萬余元。11月17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經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某乙醫院對鑫鑫的死亡損害後果承擔49%的賠償責任,賠償各項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1萬余元。一審判決後,某乙醫院不服上訴。近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資料圖
事發:
2歲兒童發熱到村衛生所就醫
病情嚴重輾轉到醫院治療後死亡
今年31歲的毛先生和田女士,家住昆明市嵩明縣,兩人在2019年11月登記結婚,於2020年3月生育了鑫鑫。2022年6月,鑫鑫出現發熱癥狀,家屬將其帶到某某村委會衛生所(以下簡稱:「某村衛生所」)進行體溫測量,衛生所給予小柴胡顆粒口服。當晚,家屬再次帶鑫鑫前往衛生所進行復查,診斷為腸炎,進行了安痛定、柴胡肌肉註射,並開了嗎丁啉、胃復安片、慶大黴素顆粒口服藥。
一天後,鑫鑫的病情不僅沒有好轉,還出現了發熱、腹瀉、嗜睡、抽搐、昏迷的情況,家屬將其送至嵩明縣某乙醫院(以下簡稱:「某乙醫院」)就診。入院後,鑫鑫出現「缺氧征+++,全身皮膚冷,皮膚彈性差,口唇幹,舌津液極少,面色青紫,口唇甲床發紺」的癥狀。後經某乙醫院搶救治療,鑫鑫精神狀態好轉。
某乙醫院向鑫鑫家屬交代病情時稱,患兒病情復雜、危重,進展快,隨時有生命危險,建議立即轉上級醫院就診。轉院前對鑫鑫進行觀察後,該院醫護人員於當日護送其轉院至昆明市某甲醫院(以下簡稱「某甲醫院」)。在轉診的途中,鑫鑫突發氧飽和度下降,嘔吐咖啡渣粘稠物,某乙醫院僅給予持續胸外按壓、氣囊加壓給氧並予清理口腔分泌物。
2022年6月,鑫鑫被轉至某甲醫院治療,經診斷出現「一般情況極差,意識喪失,雙瞳孔散大」等癥狀。因病情極其危重,原發病不可逆轉,存在住院時間久、費用高、預後極差等。鑫鑫在某甲醫院共計住院6天後,家屬再三考慮後決定放棄治療並簽署自動出院。辦理出院後,鑫鑫在該醫院死亡,其死亡診斷書載明:死亡原因:病毒性腦炎(危重型),呼吸迴圈衰竭,腦功能衰竭,中樞性尿崩癥,多臟器功能衰竭。
起訴:
家屬向三家醫療機構索賠百萬
鑒定意見為診療行為均存在過錯
鑫鑫父母認為,三家醫療機構對孩子的死亡均有責任,於是起訴至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請求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04萬余元。
雲南現代司法鑒定所對三家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因果關系及說明義務等事項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某乙醫院對被鑒定人鑫鑫實施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過錯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原因力大小系次要原因,建議醫方承擔次要責任;某村衛生所對被鑒定人鑫鑫實施的診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該過錯與被鑒定人損害後果不存在因果關系;某甲醫院對被鑒定人鑫鑫實施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該過錯與被鑒定人損害後果不存在因果關系;某甲醫院、某乙醫院及某村衛生所盡到了說明告知義務。
該意見書分析認為:某村衛生所為被鑒定人鑫鑫提供的醫療服務存在用藥不規範的過錯,其過錯與患兒死亡無因果關系;某乙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以下違反註意義務的過錯:患兒入院後有開放氣道的指征,醫方未行氣管插管;醫方存在對患兒的檢查、治療不到位的過錯;醫方在患兒轉診途中發生病情變化時,存在搶救措施不力的過錯。某乙醫院的以上醫療過錯行為與被鑒定人鑫鑫的損害後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考慮到某乙醫院受制於自身的醫療條件和醫療水平,鑒於鑫鑫疾病嚴重性及在病情無好轉且出現變化時,家長未及時帶被鑒定人到醫院就診,而且患兒是在家長放棄治療,自動出院後死亡。因此認為,某乙醫院的醫療過錯行為在鑫鑫的損害後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系次要原因。
該意見書分析認為,某甲醫院在被鑒定人鑫鑫轉入後,醫方立即啟動院內急救。麻醉科和PICU醫師履行了急會診,但醫療文書未見通知急會診的時間和會診醫師的到達時間,存在落實【醫療質素安全核心制度要點】第三項會診制度不到位的過錯,但其過錯與被鑒定人醫療損害後果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
判決:
其中一家醫院被判擔責49%
共計賠償51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鑫鑫年齡較小且病情發展迅速,在看護及診療過程中,家屬及醫療機構均應高度重視其病情及癥狀的變化。根據現有病歷資料及鑒定結論,某村衛生所在接診鑫鑫後,給予「安痛定、柴胡肌註」等存在用藥不規範的過錯。某甲醫院在鑫鑫轉診後,存在病歷資料書寫問題。在無其他證據下,上述過錯無法證實與鑫鑫的死亡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對此應由舉證方承擔不利後果。
法院認為,關於某乙醫院提供的診療行為,鑫鑫入院後即出現「缺氧征+++,全身皮膚冷,皮膚彈性差,口唇幹,舌津液極少,面色青紫,口唇甲床發紺」的癥狀,某乙醫院未謹慎註意患兒的病情變化並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後在轉院過程中患兒突發氧飽和度下降並嘔吐咖啡渣粘稠物的情況下,某乙醫院僅給予持續胸外按壓、氣囊加壓給氧並予清理口腔分泌物,未進行更有效的搶救措施,致轉入某甲醫院時已產生「一般情況極差,意識喪失,雙瞳孔散大」等癥狀。鑒於鑫鑫年齡尚小,病情持續嚴重且無好轉,加之某乙醫院自身的醫療條件及醫療水平,且家屬亦未及時前往醫院就診,在轉院至某甲醫院家屬放棄治療後出院死亡。綜合鑒定意見及鑫鑫自身疾病特點,一審法院酌定由某乙醫院對患兒鑫鑫的死亡損害後果承擔49%的賠償責任。
結合某乙醫院49%的責任比例,一審法院判決:某乙醫院支付毛先生和田女士各項損失總計484570元,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駁回毛先生和田女士對某甲醫院、某村衛生所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某乙醫院不服上訴。今年10月28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郭宇 責編 鄧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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