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關於「如何收集電子證據以及舉證」的方式、程式等,較之過去已經有了較為清晰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仍然有很多人對具體的操作流程有諸多疑問。
例如,如何正確地將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在送出微信聊天記錄證據時又該註意哪些問題?如果聊天記錄不慎刪除了怎麽辦?
法律依據
電子數據,是民事訴訟中八大證據之一,而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的一種,因此法律依據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等相關規定。
微信證據的分類
根據微信證據的形成方式,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五類:
1. 文字微信記錄
包括微信好友的文字聊天記錄、微信朋友圈釋出的文字、發送的文字檔案以及微信公眾號釋出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資訊。此類記錄是微信中最常見也是最多的內容,例如常見的「微信借條」、「微信協定」等。
2. 圖片微信記錄
包括在與微信好友聊天、釋出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轉載、制作、拍攝的圖片以及使用的各類微信表情等以圖片形式存在的記錄。
3. 語音微信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釋出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文章中以語音形式存在的資訊。
4. 影片微信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釋出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轉載、制作、拍攝的影片。
5. 網絡連結及轉賬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釋出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發送的網絡連結,此類微信記錄的最大不同是連結的內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發送方制作的。
使用支付、轉賬、紅包功能時產生的支付轉賬資訊,這一微信證據類別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時產生。
如何保存微信證據
目前收集證據的方式和程式已有較清晰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很多當事人並不熟悉具體操作步驟,以為只需要將聊天的內容打印或截圖送出法院即可,並未將微信聊天記錄轉化為規範的證據形式後,再向法院送出。
同時,收集電子數據的程式、內容、方式等直接決定了這個證據自身的真實性、合法性、證明力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在向法院送出證據時要註意以下幾點:
1. 提供使用終端器材登入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
用於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比如,可以將該過程錄屏,透過光碟或者U槽的方式將該過程的記錄送出法院。
2. 提供聊天雙方的個人資訊界面
借助微訊號不可更改的特點,並結合個人資訊界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資訊,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比如,在微信頁面輸入對方的電話號碼搜尋,查詢到對方微訊號的資訊。
3. 提供完整的聊天記錄
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只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對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完整聊天資訊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資訊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因此,當事人要保證自己聊天記錄的完整性,不能向法庭送出經過刪除或者編輯過的聊天記錄。
4. 慎用微信清理功能
微信功能中的「一鍵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動清理功能要慎用,在清理之前要先檢視一下是否刪除掉一些關鍵性的聊天內容。切忌以為自己開啟「同步」操作以後,就不需要在保存記錄了。若條件實在不允許,建議在清理前一定要先予以證據保全。
當事人可到公證處進行公證或者采取其他較為可靠的電子證據保全公司進行聊天內容的保全。因為,若當事人提供的電子數據經過了公證或第三方存證平台的再次確認,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真實性應得到法庭的認可。
如果此證據亦具備合法性和關聯性,其證明力不會低於其他證據。尤其是對一些侵權類證據,為防止證據滅失,應在發現侵權行為時第一時間盡快進行證據保全。自行取證缺少監督,電子數據又易被篡改,因此,透過專業機構保全證據是最有效方式。
而透過第三方存證平台或公證處保全的證據,其證明力高於一般證據。未經公證的電子證據可能存在不能被法院采納的風險。
5. 進行微信證據保全
保全微信證據時需要針對內容進行區分,比如對於微信內的圖片,一定要將圖片與其他內容的記錄,進行整體性的公證,不建議對擬送出的圖片單獨進行公證。
微信影片具有直觀反映事實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攝的影片更有證明力,轉載或者制作的影片因為不知道原始出處或者有後期編輯的痕跡,通常證明力不如自行拍攝的影片。
在辦理保全公證時,要註意對影片形成方式的審查。對此類微信記錄宜采取燒錄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證據。微信語音作為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但不能作為單獨定案的依據。
微信語音具備證明效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保存原始記錄;內容須客觀、真實、連貫;微信語音中記載的內容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均有明確表態;由於微信語音存在易改變、難辨識等特性,以其單獨作為證明依據,有時並不充分,故除微信語音外,還應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佐證。
微信中的網絡連結,在保全時除上述步驟外,還要保全開啟後的文字檔案或網絡連結內容。單獨僅保全下載後的文字檔案或者網絡連結無法證實真實性和關聯性,可能不會被法院采納。
一旦有金錢往來,微信記錄必須保存原始記錄,僅有螢幕擷取會無法證明真實性,轉賬記錄等要註意保留,不要隨意刪除。發生金錢往來時,第一要註意明確對方身份,第二要明確用途,備註時註明轉賬用途;第三要保留好記錄。
此外,還可以輔助電話錄音、催款短訊、借條等證據,形成相互補充印證的證據鏈條。
如何向法官出示
當事人應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載體(比如手機、電腦、其他電子器材),以便在法庭上出示。
當法官在法庭上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載體、登入軟件後出示電子證據時,應按以下步驟進行展示,並與向法院送出的已固定好的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訊、影片進行一致性核對:
1.微信賬戶持有人當庭登入微信,向法庭展示登入時所使用的賬戶名稱;
2.在本人的通訊錄中尋找對方使用者,點選檢視個人資訊,向法庭展示個人資訊界面中對方的備註名稱、昵稱、微訊號、手機號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內容;
3.在個人資訊界面點選「發訊息」進入通訊對話方塊,逐一展示對話過程中生成的資訊內容,對文字檔案、圖片、音訊、影片、轉賬或者發紅包內容,應當點選開啟展示;
4.展示轉賬資訊時,應點選通訊對話方塊中的聊天詳情——檢視轉賬記錄,展示轉賬支付資訊;
5.如提供的電子證據屬於對話記錄的(包括文字、音訊、影片),應當完整地反映在對話過程,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內容不得選擇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補充提供指定期間內的完整對話記錄;如故意選擇性提供對話記錄內容,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可以在開庭前將所有的內容以錄屏的方式儲存到光碟或U槽,開庭時方便向法庭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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