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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協同管理 多元共治

2021-11-15新聞

法國國家公園模式有半個多世紀的發展史,2006年4月14日釋出新的【國家公園法】,開啟了大規模國家公園體制改革。在操作層面上,2007年2月23日法國環境部釋出了【關於在所有國家公園執行基本原則的決議】,此輪改革充分考慮了國家公園和周邊的經濟、社會特別是生態依存性,創新了管理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最終形成了極具法國特色與代表性的國家公園體制。

在權責方面,法國針對國家公園建設與保護建立了中央、地方共同參與管理的治理體制,並以憲章的形式明確了治理結構、各方權責,給予地方利益相關者更大的許可權與措施。同時,法國還采取多方共同參與的管理模式,積極平衡包括大區政府、基層地方政府、公園管委會及社區居民等在內的多方訴求與利益,並鼓勵處於同一生態系的周邊市鎮以合作、加盟形式參與其中,充分兼顧各參與方的合理發展需求,並最大範圍、最大限度保障公園的生態系完整性。

在管理方面,法國於2016年頒布【生物多樣性保育法】,並依托專門成立的生物多樣性署,對國家水資源與環境、自然監測、國家公園及海洋、植物保護等在國家層面進行統一管理,充分整合各方力量,有效加強了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政策。

同時,國家公園範圍內市鎮的部份執法權下放至國際公園管委會,包括森林警察、交通警察等,並對公園區內的道路建設、停車規劃等基建類工程具有一定審批權。另外,法國的國家公園一般分為自然區域、公園遊覽區及外圍地帶三類,對於需要給予特別保護的自然區域,法國政府明令禁止公眾進入,並對開發活動采取嚴格限制,充分確保區內生態系安全。據統計,從19世紀末至今,法國各類自然保育區已發展到100多個,以保護稀有或瀕危野生動植物和自然生態系為主,相關區域由所在地區政府部門或從事自然保育的協會負責管理,費用則由國家環境部承擔。

在經營方面,法國積極打造與推廣國家公園產品品牌效應,並將此作為強化管理方與所在社區參與方共同利益的重要抓手,透過推動國家公園特許經營機制,進一步細化行業分屬與責任清單,並為國家公園的維護與發展提供必要的技術援助與科學研究,形成了以保護國家公園為核心的品牌增值良性迴圈,對品牌下轄的農業產品、手工業品、餐飲業、酒店業及旅遊業等準入與行為規則進行了詳細的界定與監管,使國家公園超越傳統自然生態概念,向推動綠色融合、提振社區發展、拓展生態保護理念等領域進行有益探索。(經濟日報記者 李鴻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