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剛峰會義正言辭怒懟江南織造局的太監們說出【大明律】,作為裕王欽點的淳安縣知縣,江南織造局的大太監楊金水不敢太放肆,一方面要維護儲君裕王的尊嚴權威,另一方面也要考慮蕓娘身份不是良家婦女在法律上屬於娼妓從良。
海瑞對於大明律涉及的刑罰和官員治罪流程了如指掌,他在應對浙江巡撫鄭必昌和布政司何茂才威逼利誘的時候都是站在麗和法的立場采取措施,憑借著【大明律】賦予官員權力一步步將改稻為桑幕後大老虎嘉靖皇帝搬到前台。
在【大明律】中,非親族之間的婚內出軌屬於「和奸」罪與「刁奸」罪。
「和奸」指男女雙方情投意合,兩情相悅,進而發生關系。「刁奸」則指男方采取各種手段,或花言巧語,或利益誘惑,引誘女性與之發生關系。因為「和奸」與「刁奸」是建立在男女雙方共同意願的情況下,所以男女同罪,處以相同的懲罰。
按照【大明律】規定,犯有「和奸」罪的男女雙方各杖八十下;如果女方是有夫之婦,則要各杖九十下;「刁奸」則各杖一百下。雙方所生孩子要交由男方收養。而事件的女方則任由其丈夫處理。丈夫可以選擇將她留下繼續過日子,也可以選擇將她嫁給或者賣與別人。但是有一點是【大明律】明令禁止的:丈夫不得將婦人嫁給或者賣與奸夫。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女方的丈夫及奸夫都要受八十杖的刑罰,而女方則必須離婚,回到娘家。
明朝法律對於這一類婚內出軌中雙方的處罰相對來說並不嚴重。
明朝刑罰分為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所謂笞刑就是用鞭子抽打,分為十到五十五等。杖刑指用荊條所制的杖擊打罪犯,分六十到一百五等。徒刑相當於現在的有期徒刑,一年到三年五等。流刑是將罪犯流放到遠離家鄉或者生存環境惡劣的地方,或者直接充軍。死刑分為斬刑與絞刑。而杖刑是其中比較輕微的刑罰之一。
杖九十或者一百,看似會帶來嚴重的皮肉之苦,但其實明代同樣有規定,對於笞杖這些相對輕微的刑罰都可以采取拿錢贖罪的方式。比如杖九十需要銅錢五貫四百文,杖一百則需要六貫錢。按照明代一般的換算比例,銅錢一千文是一貫錢,一貫錢相當於銀一兩。這些贖罪的銅錢可能是明朝一個普通家庭一年大部份的收入,而對於條件相對好些的家庭,這些錢也只不過是平常幾天或者個把月的花銷。此外,對於女性來說,即便是執行杖刑,明朝也有不成文的規定,執行的衙役都不會太過於用力。
至於對出軌婦女的嫁、賣,這種情況也是很少出現的。對於很多普通家庭來說,娶妻也都是需要很高的彩禮的,明代很多男人也會遇到娶妻困難的問題。所以即便出現這種情況,丈夫也會選擇繼續跟自己的妻子過下去。另外,即便婦女被夫家休了,也同樣會有很多人願意迎娶。史書上經常記載,明朝一些寡婦本想為夫守節,卻被夫家或者娘家強迫再嫁。寡婦尚且如此,別說這些婦女了。以後的婚姻生活會不會幸福不知道,但是至少能夠安穩過日子。
明朝重視倫理道德,對於親屬之間的婚內出軌現象的處罰就比較嚴厲了,這種罪名被定為「親屬相奸」罪。
【大明律】規定:如果與同宗但不在五服以內的親屬之妻通奸,男女雙方各杖一百;如果是與五服內的親屬如兄弟之妻、兄弟之子的妻子通奸,則兩人都要被處以絞刑;如果是與父祖的小妾、自己子孫的妻子通奸,兩人各處以斬刑。
將高翰文換成海瑞,海瑞不會束手就擒而是絕地反擊,制造仙人跳的楊金水和商人沈一石都會竹籃打水一場空,反過來海瑞會借助這個事情窮追猛打挖出改稻為桑另一條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