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星空 > 知識

清華大學為禁電動車強行給同學電動車上鎖,如何合理解決校園電動車問題?

2021-03-18知識

兩個問題:

1、大學是否有權鎖車

首先明確一點,為了維護交通安全和社會秩序,電動車當然可以管,但是誰來管、怎麽管,還是要有依法治國的精神。

校方可能認為,我是在「管理」校園,那麽我們就要看看這一管理措施是否於法有據。

@Your honor 知友提到,「扣押電動車屬於行政強制」,那麽,就要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第二款是怎麽說的: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鎖電動車,屬於一種對「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問題是,大學可以采取這種行為嗎?

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二條說了:

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

要知道 ,大學屬於「行政事業單位」,而不是「行政機關」 ,知乎上說的 XX 大學「副部級」是基於管理關系而來的民間俗稱,並不意味著大學就真的是個行政機關了,自然也沒有進行行政強制的權力。

哪怕大學是行政機關,那麽,也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進行扣押,而不是隨意上鎖:

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2、如果大學沒有權力進行行政強制措施,那麽事件中的行為屬於什麽性質?

贊同 @郭不緊 律師的回答,屬於侵犯他人財產權的行為,對應的是 「排除妨害」請求權

上鎖畢竟還不等於沒收,說「盜竊」就過頭了,學校並沒有轉移占有的目的,只是對電動車的車主利用這一個人財產造成了障礙。對此,車主可以要求排除妨害,讓自己的對財產的使用達到圓滿的狀態。

-

離校多年,做這些分析也不是為了裝嫩,而是希望給學校再做點貢獻。

清華的學生,之後是要參與社會資源分配的,一些佼佼者還要參與社會規則的制定。對於這些人,在價值觀形成的關鍵階段,如果對於一刀切的管理熟視無睹、沒有養成講道理的習慣,那麽這個社會就有人要遭殃了; 另一方面,如果遇到自己的權利被侵犯,放棄了講道理,仗著「我們人多、聲音大」來按鬧分配,同樣不是社會執行的健康方式。

輿論要利用,理論建設也要搞,不妨試試把電動車管理這樣的事情當作一次社會實踐,去做好這道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