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主,我說件事你別害怕。據我所知,因為這事告電信公司,要求拆除基站的都敗訴了。分享三個案例吧。
案例1、 2001年,移動公司經環保局審批在韓某所住頂樓安裝了行動通訊基站,環保局向移動公司頒發了電磁輻射環境驗收合格證。韓某以基站具有輻射,對其身體健康造成損害為由起訴移動公司。最終法院認為, 基站經環保部門批準,並驗收合格,韓某沒有證據證明基站的輻射造成危害其身體健康並造成損害的事實。 同時法院認為, 基站是建設在物業共用部份,為了小區不特定人的公共利益,作為業主負有容忍義務。 因此駁回了韓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2、 揚州15戶業主告移動公司案。2007年,業主吳某將樓頂平台出租給移動公司建設基站,此後該棟樓的其他業主將移動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拆除基站,其中一項理由是基站影響業主身心健康。
一審駁回了業主的訴請,理由是根據電信條例,電信公司可以在民用住宅上建設基站;拆除基站會導致社會資源浪費;沒有證據證明基站會對業主身體健康造成影響。業主不服上訴至揚州中院。中院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理由是依據物權法的規定,區分所有的建築物共有部份的使用,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最終該案調解結案,移動公司主動拆除基站。
案例2看似業主勝訴,但是其實仔細研究,還是有很多共同點。案例2的背景是2006年物權法出台,此後法院適用物權法斷案,而案例1發生時,物權法還沒有出台。
兩個案子共同的邏輯是, 法院均不認可基站對業主身體健康有不利影響。也就是說如果業主以此作為理由起訴,那麽必敗無疑。
案例3 、2007年1月移動公司在樓頂建成基站,2007年4月,於某購買了位於基站房屋樓下的房子。入住之後,他發現電視、收音機都無法使用,陽台還漏水,於是起訴移動公司。法院最終駁回了他的訴請,理由是於某無法證明損失存在,也無法證明與基站有關。
這三個案例說明,要起訴移動公司,並獲得勝訴,需要做好充分準備,理清以下問題,否則敗訴的可能性很大:
1、基站使用的樓頂,是不是業主的共有部份?
2、如果是共有部份,移動公司占用建設基站,有沒有經過業主共同表決或者業主大會、業委會的同意?
3、基站建設是否取得環保部門的審批,並且就電磁環境驗收合格?
4、是否有證據(比如專家鑒定意見)證明基站的輻射影響業主的身體健康、業主健康損害與基站有因果關系?
5、另辟蹊徑,比如以漏水等理由起訴基站,法院是否會支持拆除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