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遞交後多久應該立案或回復;立案後多久應該排庭/審結;上訴期及生效日期如何計算;如果需要公告送達或訴前調解期限應當怎樣扣除......一個案子的審限從哪一天起算,到哪一天結束,遇到節假日要不要順延,這些【民訴法】中都有,具體到本案是否超期,白紙黑字,一目了然。
基層法院辦案的壓力、律師工作的困難、普遍超限的現狀,答題區很多同行都已經講了,這是一種現實的困境。
題主可以選擇理解這種困境,忍受並包容這個目前尚有許多不足的司法系統,如果題主選擇這麽做,這裏暫且替提問中未謀面的同行和法官向題主說一聲感謝。
題主也可以(而且有權利)不理解這種無奈,勇敢地向對法規的違背說「不」,法規的制定就是為了遵守,每份工作、每個職業都有自己的難處,如果每個人都用自己的無奈作為違反法規的理由,那再好的制度也只會成為一紙空文。
如果題主決心追究到底,可以先向所在地律協懲戒委員會發起實名投訴(各地律協大多有實名投訴必須調查回復的規定),投訴過程中可以取得律師工作的日程底稿/情況說明,屆時如果是律師拖延敷衍可以由當地律協實施懲戒,如果是法院違反【民訴法】規定超期,則可就對應違法程式向法院投訴/信訪接待部門反映。
若如此,這裏謹作為個人,同樣就題主對規則的堅持到底以及對【民訴法】實施的推動表示感謝。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