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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變相阻止公眾旁聽庭審」,有力維護司法公開|新京報快評

2024-12-29心靈
庭審公開對當事人和公眾而言是一種權利,而對法院則是義務和責任。
▲庭審公開具有多方面的價值。圖/IC photo
文 | 李曙明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釋出會,釋出【人民法院第六個五年改革綱要(2024—2028年)】(以下簡稱【綱要】)。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了人民法院在推進司法公開方面的改革舉措和取得的成績,其中「堅決杜絕變相阻止公眾旁聽庭審等公開不規範的現象」的表態,備受社會關註。
司法公開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之一,在中國法治建設過程中一以貫之。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深化和規範司法公開,而【綱要】正是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部署而出台,明確了深化和規範司法公開的具體改革舉措。
司法公開,不只是庭審公開,還包括立案公開、執行公開、文書公開等諸多內容。
在其他司法公開環節,包括當事人親屬在內的公眾得到司法公開資訊,多是透過法律文書。而庭審是公眾唯一親身參與,與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面對面」,當面獲取案件資訊的機會。透過庭審,參與者可以對案件孰是孰非、判決是否公正有一個直觀判斷。這種判斷往往比法律文書更有說服力。
庭審公開具有多方面的價值。從法院角度,將審判活動置於當事人和公眾的監督之下,有利於法院更審慎司法,實作司法公正,而「看得見的公正」,也有助於提高司法公信力。從公民角度,在親身參與、實作對司法監督的同時,也是一次增長法律知識、培育法律觀念的契機。
庭審公開是司法公開的核心,具有其他公開環節無可替代的功能。為了實作庭審公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均明確,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了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私密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其他案件「一律公開進行」。
「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庭審公開對當事人和公眾而言是一種權利,而對法院則是義務和責任。法院應盡力保障庭審公開的實作。
之所以用「盡力」的表述,是因為出於客觀條件限制,有些案件「充分」公開還難以實作。比如,關註案件的人數很多,但法庭旁聽座位有限,就不可能讓每個想進法庭的人都進來聽。
「盡力」的含義是,在可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滿足公眾旁聽案件的需求,在最大範圍實作司法公開。比如,對於旁聽需求強烈的案件,盡量安排在大的法庭開庭;如果案件滿足網絡直播條件,可透過在網絡直播庭審。
遺憾的是,從現實看,在庭審公開方面,一些法院遠未「盡力」,變相阻止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比如,明知某個案件公眾旁聽需求強烈,卻有意安排在旁聽席位少的法庭開庭;明明滿足網絡直播條件,卻不進行網絡直播。
還有一種情況,為了限制當事人近親屬或者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旁聽,法院透過「先到先得」方式發放本就數量有限的旁聽證。但與普通公民相比,這些人與案件的聯系更緊密,法院本應優先滿足他們的旁聽需求。
盡管上述情況只是個別現象,但這種「變相阻止」公眾旁聽的做法,對司法的損害同樣不可小視,司法公開的價值可能因此落空。
個別法院對庭審公開的「恐懼」,也許「事出有因」。在一些案件中,少數旁聽者也確有過違規拍照、攝像等出格行為。但必須明確的是,制止出格行為,只能透過規範旁聽實作。無論出於什麽理由,在法律要求之外,損害庭審公開的做法都是對司法公開原則的違背。
撰稿 / 李曙明(律師)
編輯 / 遲道華
校對 /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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