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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法院在什麽情況下會凍結個人銀行卡,支付寶和微信。?

2022-04-12財經

抓緊起訴保全!拿著判決書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執行老賴的財產!具體可以執行:

一、一般財產的強制執行

1.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不動產;

2.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運輸工具;

3.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機器器材等動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股權;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股票:包括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特別是可流通股票;代辦股權轉讓系統(俗稱「三板」)股票;

6.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存款;

7.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倉單、提單對應財產;

8.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基金份額;

9.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債券等其他有價證券;

10.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金銀等貴重金屬;

11.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礦產權益;

12.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

13.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

1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法院裁判權益;

15.其他有較高變現價值的財產;

16.凡被執行人名下之財產均可執行(特殊情況、特殊標的除外)。

以上是現有可強制執行的常見財產,本文不展開詳述,可閱讀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透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幹規定】中提出「失信被執行人」的概念以來,陸續出台了更加廣泛、嚴格、細致的措施,以及整理之前便存在的部份執行措施,總結如下:

二、部份特殊標的強制執行

1、執行唯一住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符合條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執行。

2、執行無證房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無證房產亦可被執行。

3、執行被執行登記在他人名下之房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幹問題的通知】第八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執行法院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送出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辦理查封登記。對被執行人未辦理過戶的房地產強制過戶後進行執行。

4、執行在集體土地上未經批準建造的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關於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號),可以進行「現狀處置」。

5、執行在租賃的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廠房及廠區內的辦公樓、宿舍等財產。

在不改變租賃合約前提下,在處置前告知集體經濟組織後可不征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進行「現狀處置」。

6、執行在國有建設用地上建造的無證房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關於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號),對於國有建設用地上建造的無證房屋可以處置。執行法院應就該房屋是否可轉化為有證房屋征求行政機關意見,並作為確定無證房屋價值的參考。

7、執行預售商品房。

被執行人已將房款全部支付給開放商(被執行人自付一部份,銀行貸款一部份),銀行辦理了抵押預告登記(預抵押登記),開發商在預售房產辦理抵押權登記之前對銀行貸款承擔階段性連帶擔保責任的商品房預售情形下,預售的商品房被法院預查封後,開發商或被執行人以仲裁或訴訟方式解除合約的,不得對抗人民法院的執行,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執行預售房產.

8、執行被執行人薪金收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3條第1款的規定,對被執行人收入的執行,可采用扣留、提取的方法進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份的收入。

9、執行被執行人養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明確確認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10、執行離退休人員離休金或退休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

11、執行住房公積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答復】(﹝2013﹞執他字第14號)的答復,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余額強制執行。

12、執行與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財產。

生效法律文書僅載明被執行人個人為債務人,對於下列財產,執行法院可以執行:

a)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權(股份)、金融理財產品等,婚後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單方名下的房產、車輛以及婚後登記在被執行人和其配偶雙方名下的房產、車輛等財產。

b)登記在被執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財產以及登記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認屬於被執行人財產或同意作為被執行人財產接受強制執行的財產。

13、執行子女名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