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確定妻子沒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本案繼承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法定繼承情況下:
1、遺產的範圍:
你們登記結婚以前妻子的個人財產。
你們登記結婚以後的夫妻共同收入財產,其中1/2屬於你所有,剩下的1/2屬於妻子的遺產。
2、法定繼承人範圍:
你們沒有孩子,妻子父母尚在,所以法定繼承人有三個,分別是:您,父、母
3、遺產繼承份額:
妻子的婚前個人財產,你和妻子父母各繼承1/3
婚後共同財產的1/2,你和妻子父母各繼承1/3,也就是父母各占你們夫妻共同財產總量的1/6,你占總量的4/6(包括屬於你自己的那1/2)
4、糾紛的解決
你們可以先寫上遺產分割事宜,如果協商達成一致按照你們協商的處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割。
如果協商達不成一致,繼承人任何乙方都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遺產的認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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