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值得重視的問題是:這82萬,保險公司不賠。
本案中,駕駛員是以家用車作為網約車,且沒有告知保險公司,這在現實生活中非常普遍。為了生活,確實不易。但這種操作卻很容易讓本就艱難的生活雪上加霜。
與傳統巡遊出租車相比,網約車門檻較低,更能滿足多樣化的出行需求,成為當下非常流行的交通方式,也創造了大量的就業機會,許多車主可以兼職網約車的方式賺取外快。
但是,如果我們把家用車用於網約車經營,沒有告知保險公司,一旦發生嚴重事故,就可能產生重大風險。
在車輛保險中,最常見的用於賠償第三者損失的保險是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交強險的賠償額度較小,若造成人員傷亡,超出交強險賠償範圍,經常需要由商業三者險來賠償。如果商業三者險拒賠,就會導致車主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用自有車輛開網約車,實質上是將車輛用於經營用途,屬於「保險標的用途的改變」,構成【保險法】規定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根據【保險法】第52條:
在合約有效期內, 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的, 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約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 ,保險人可以按照合約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約……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可見,如果車主擅自將自有車輛用於網約車經營,而不告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很可能拒賠。
對於這個問題,有觀點認為,在車主投保時,保險公司應當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說明,否則免責條款無效,因此只要保險公司不能證明自己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就算車主改變車輛用途,保險公司也無權拒賠。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保險人將 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約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 ,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車輛用途改變不告知保險公司,是【保險法】第52條所禁止的行為。保險公司在締約時可能沒有告知,但法律規定是完全公開的,是推定每個公民都應當知曉的,因此車主不能以保險公司未告知為由進行抗辯。
保險合約必須在保險公司了解保險標用途的基礎之上締結,否則保險公司無法衡量保險風險,也就無法合理確定保險費用。
相較於家庭自用車輛,營運車輛執行裏程多、使用頻率高,事故率也會相應更高。若車主在投保時承諾車輛用途為「家庭自用」,後又擅自將車輛用於網約車營運,則保險公司只收取了較低保費,卻承擔了較高賠償風險,顯然是不合理的。
實踐中,有的車主不了解經營車輛的保險與家用車輛存在區別,以為只要投保了商業三者險,無論車輛怎麽使用都可以自己決定;有的車主則雖然知道已投保的車輛不能用於經營,但為了節省保費開支,不願意告知保險公司,就存在保險拒賠的重大風險。
在這裏,我們提醒廣大駕駛員朋友,家用車從事網約車營運,一定要告知保險公司,否則商業險三者險一旦拒賠,超過交強險範圍的損失就需要車主或駕駛員承擔,對普通家庭來說將是沈重的負擔,切勿掉以輕心。
此外,還有一個亮點值得關註:雖然駕駛員得不到商業險保障,需要自行承擔部份賠償責任,但這次法院判決網約車平台承擔連帶責任,叫醒裝睡的網約車平台,責任分攤更加公平。
家用車改網約車導致保險公司拒賠的案件,這不是第一起。比如,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閩民再429號案件,就跟本案非常相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這次判決,是對主流裁判觀點的重申,但也有所突破,這個突破,也十分值得關註。
按主流裁判觀點,保險公司在商業險範圍內拒賠,則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就只能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超出交強險賠償範圍的部份,則由駕駛員自行承擔。這對跑網約車的駕駛員來說,無疑是壓力巨大。
上海市一中院的這次判決,就考慮到了這個問題,讓網約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實際上給駕駛員減輕了賠償壓力。
本案判決可能成為對網約車行業產生較大影響的判決。此後,若駕駛員再想以家用車從事網約車營運,網約車平台必然會開始審查保險是否規範,以避免平台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