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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中院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以法律之盾 守护成长每一步

2024-12-19社会

幼女遭男子隔空猥亵,家庭疏于管教未成年人误入歧途,未成年人帮助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近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发布了4个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男子隔空猥亵幼女被判刑

随着网络及电子设备的普及应用,未成年人面临的风险无处不在,利用互联网对未成年人进行隔空猥亵已成为性侵犯罪的一种新形式。

【案情】 2022年,林某与一名13岁幼女因网聊相识。之后,其以谈男女朋友为名,通过快手、微信多次向被害人发送挑逗性言语及淫秽视频、图片,并多次诱导被害人发送隐私部位照片供其观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向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送挑逗性语言及淫秽视频、图片,并要求幼女向自己发送隐私照片,对被害人的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社会危害性,构成猥亵儿童罪,遂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年三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隔空猥亵是指以网络为媒介,以交友等为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通过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种猥亵行为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性侵行为,具有隐蔽性更强、危害群体更广泛等特点。一些「大灰狼」通过网络聊天,胁迫、诱骗女童自拍发送裸照,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

身处复杂的网络世界,部分未成年人因心智不够成熟、好奇心强、对网络性侵防范意识较弱,极易落入网络犯罪分子的魔爪。在此,法官呼吁未成年人,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对通过互联网交友保持高度警醒,拒绝网络裸聊和其他不良行为,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案例二 未成年人帮助实施诈骗获刑

面对互联网时代的各种诱惑,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不仅容易成为网络犯罪的侵害对象,还会成为犯罪主体,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网络时代加强保护未成年人不容忽视。

【案情】 2007年2月出生的王某和同年出生的赵某均系在校生。2022年4月至5月,二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帮助他人拨打诈骗电话。

2023年5月13日,赵某提供电话号码拨打诈骗电话至被害人杨某处,导致杨某被骗走现金13.2万元,王某、赵某均未获利。案发后,二人主动投案,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赵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而帮助他人拨打诈骗电话,造成他人被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二人系未成年人犯罪,属从犯,具备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遂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二人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既是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被告人,也是受网络引诱的「被害人」。二被告人犯罪时为未成年人,系从犯、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根据被告人情况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轻缓刑处理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矫治,是刑事司法活动遵循国际公认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体现。

法院呼吁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学校,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应予高度警惕,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激发其内心善意和社会责任感。

案例三 为求刺激两少年多次盗窃

家庭教育不力或对孩子疏于管教,是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案情】 2023年暑假期间,未成年在校学生王某某、李某多次在凌晨时分到不同地方实施盗窃行为,盗走摩托车5辆,价值共计9000余元;盗窃商店内收银台现金1000余元、价值4000余元的香烟若干条。案发后,两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但在此期间,两人又两次盗窃他人现金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属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二年三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家长疏于日常监管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王某某、李某在暑假期间为寻求刺激,连续多次在凌晨时分盗窃摩托车。其中一天凌晨,两人先后盗走摩托车4辆,且每次盗得更好的摩托车后,他们就会将之前盗得的摩托车随意丢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王某某、李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但因暑假期间家长对二人夜不归宿、去向、交友等情况疏于管教,导致二人误入歧途。

案发后,两人的家长亦未正确对他们进行引导教育,致使二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犯罪。为此,法院向王某某、李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联合当地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案例四 父再婚 母获准变更抚养权

抚养权应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最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考虑双方各自的家庭情况及孩子的意愿来综合认定。

【案情】 女子谷某与男子严某原系夫妻,两人结婚后,于2012年2月生育长女严某甲,于2015年9月生育次女严某乙。

2019年1月30日,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长女严某甲由谷某抚养,次女严某乙由严某抚养。

2021年元旦,严某再婚,并于2022年8月生育一子。2023年2月,谷某亦再婚。此后,谷某以严某抚养不利于女儿严某乙的健康成长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严某乙的抚养权。

法院征求严某乙的意见时,严某乙明确表示,自己想与母亲谷某和姐姐严某甲一起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离婚后,由于被告严某忙于工作及孩子的身体状况等原因,严某乙长期由其爷爷奶奶照管。严某已再婚又生育一子,并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严某乙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目前谷某一起生活。

法院调查得知,谷某再婚后,其现任丈夫与其长女严某甲相处较好,也承诺会尽力协助谷某抚养好严某甲和严某乙,且有经济条件和抚养能力。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严某乙跟随谷某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变更抚养权,原、被告婚生次女严某乙由原告谷某负责抚养。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悉心照料,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无疑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最佳环境。但现实生活往往并不如想象中的美好,父母离异会给未成年人的生活带来一系列的变故及负面影响。未成年人无法选择也不能选择如何生活,很多时候都是任由父母安排,他们的成长环境将面临许多未知。

判断谁更具备抚养孩子的资格和条件,首要是看父母的教养、学识和对孩子的关爱程度;其次是看父母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状况;再者要结合双方各自的生活状况,对子女的教育、关心情况;最后,要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决定孩子由谁来抚养。

本报记者 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