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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蚌埠地下车位销售登记新规来了

2024-02-27社会

日前,蚌埠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发布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蚌埠市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地下停车位(库)网签销售备案和登记发证工作,推进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衔接,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秘〔2019〕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蚌埠市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一、公示时间

2024年2月22日-2024年3月22日

二、公示方式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珠城不动产」微信公众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LED屏等。

三、公众意见收集途径

有关意见可于2024年3月22日前,通过邮寄纸质意见、发送电子邮件或现场反馈方式提出建议。

(一)邮寄地址。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蚌埠市体育东路199号)

(二)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现场反馈。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楼大厅导询台领取【征询意见建议表】填写。

(四)联系电话。0552-2809908

附件:【蚌埠市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2日

蚌埠市地下停车位(库)

销售登记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蚌埠市区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保障地下停车位(库)业主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蚌埠市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停车位(库),是指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地下空间,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能明确划分车位界线、具有独立空间的地下停车位(库),不包含机械停车位和人防工程停车位。

第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下停车位(库)建设的规划许可、规划核实及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地下停车位(库)的竣工验收、网签销售及备案管理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地下停车位(库)核税及征缴工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地下停车位(库)销售行为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经批准建设的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开发建设单位未单独办理地下空间用地手续的,参照【蚌埠市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视同合法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利性质按地表确定。本办法施行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蚌埠市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

第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地下停车位(库)实行现售制度,在完成规划核实和工程竣工验收后,可对外销售。销售时要依据实测报告建立车位表,并进行网签销售备案。

第六条 地下停车位(库)应以个(间)为单位进行销售,停车位应明确划定界线、标注编号。按照线(套)内建筑面积进行登记。

第七条 销售或附赠的地下停车位(库)需签订合同,经网签销售备案、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车位的不动产登记。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申请办理地下停车位(库)的不动产首次登记。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地下停车位(库)长期租赁合同(协议)(指租期为20年或合同租期加约定自动续期为20年及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正常存续状态下,需将长期租赁合同(协议)变更为买卖合同,经网签销售备案、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开发建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已被注销,经公告权属无异议的,申请人依据买卖(赠与)合同或长期租赁合同(协议),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认备案后视同买卖合同,申请人在缴纳相关税费后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申请办理首次登记、不配合将长期租赁合同(协议)变更为买卖合同的,由申请人书面催告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首次登记并协助申请人变更合同及办理转移登记。开发建设单位不予办理和配合的,在催告日期满60天后,申请人单方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对长期租赁合同(协议)备案后,依据确认备案的合同或买卖(赠与)合同,在公告权属无异议及缴纳相关税费后,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一条 因开发建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已被注销或不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导致无测绘成果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社区等代为委托测绘部门进行测绘。费用由申请办理地下停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已销售登记的地下停车位(库)转让的,完税后按存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地下停车位(库)销售行为的监管,对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以及在地下停车位(库)销售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销售、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秘〔2019〕14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来源:蚌埠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网站 编辑:周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