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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新生儿臂丛神经被医生拉断,院方回应称「此为生产过程中无法规避的现象」,该事件后续该如何妥善解决?

2022-06-29亲子

在我看来,这是一起典型的 不重视公关、用词不当、再加上被媒体断章取义,用一堆暴论激惹公众情绪并激化了矛盾的医疗纠纷事件,应该被当成医院危机公关反面典型的那种。

不过首先还是要说说「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这个情况本身,再说说这家医院有没有问题、以及如果当时及时选择剖宫产是不是就能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

什么是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NBPP)?

来源:BMJ Best Practice

人体的臂丛神经,指的是人体第5、6、7、8颈神经根和胸1神经根发出的、 支配人体所有上肢动作与感觉的神经结构。

从结构上来说,臂丛神经可分为根、干、束3段,各段均有分枝支配相应的肌肉。其中行经锁骨与第一肋之间时被胸锁筋膜固定在肋骨上,然后在肱骨喙突下经过,当 外力 使第一肋骨喙突间的距离加宽时,臂丛神经受强力牵拉而损伤。

臂丛神经损伤在成年人中常见原因是高暴力的交通事故或其他外伤,此外还有肿瘤、炎症的影响等,在孩子中最常见的原因就是 分娩过程中的损伤 ,后面这种情况被称为「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NBPP) 」。

活产儿NBPP发病率为0.04%~0.3% [1] 左右,国内不同地域、不同时间范围内的发病率数字存在差异,但大多在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左右的水平。

分娩的产伤是导致臂丛神经损伤的常见原因,图片来源:Alamy

当然了,成年人的臂丛神经在暴力外伤下也可能受伤,大家要保护好自己的脖子, 不要轻易尝试下面这种「歪头杀」:

臂丛神经损伤是有不同的程度的,根据臂丛神经损伤的程度和遗留的症状、体征,一般把其分为5种类型:

  • Ⅰ型:C5~C6损伤(Erb麻痹),约占50%,上臂内收内旋、前臂外展,手和手腕活动保留;
  • Ⅱ型:C5~C7损伤,约占35%,上臂内收内旋、前臂伸展、旋前及手腕和手指屈曲,亦称"waiter tip"姿势;
  • Ⅲ型:C5~T1损伤,手臂麻痹和手指屈曲功能部分保留;
  • Ⅳ型:C5~T1所有神经根严重损伤,呈连枷臂和Horner综合征;
  • Ⅴ型:C8~T1损伤(Klumpke麻痹),孤立的手麻痹和Horner综合征。
  • 简而言之,就是如果臂丛神经受到比较严重的损伤,上肢可能会遗留比较严重的运动或感觉障碍、残疾。

    根据新闻中的文字描述和展示的病历资料, 郭女士的孩子所遭受的臂丛神经损伤可能为颈5、颈6神经根断裂、颈7、颈8和胸1神经根撕脱,属于比较严重的Ⅳ型 (免责声明:资料有限,非法医专业,远程分析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司法鉴定为准)。

    发生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NBPP)都应该怪医生吗?

    当然不是!

    新生儿臂丛神经麻痹 (NBPP) 的潜在机制包括拉伸/牵引、压缩、浸润和缺氧等多个方面。其中,拉伸被认为是最常见的机制 [2]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分娩的过程中医生为了帮助胎儿娩出的拉伸就是错误的,因为即使正确应用轴向牵引,也可能发生NBPP,因为分娩过程中子宫收缩力和母体推动力可能也足以导致臂丛神经过度牵引和受损 [3]

    美国妇产医师学会(The American College of Obstetricians and Gynecologists)曾有专文刊出,指出出生后 NBPP 的发生并不自动表明从业者施加了导致神经损伤的力或动作 [4]

    美国妇产医师学会的这一篇文章,也是和NBPP的高发和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风险相关的,毕竟大家都知道,美国的律师面对这样可能获得高额赔偿的医疗官司,积极性是要比国内的同行高很多的。

    有了上面的信息背景,我们就可以再看一看医院的一些说法有没有问题了:

    医院的说法有没有问题

    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属于妇产科一种常见并发症,从周口市来说,每年发生这样的事情不少于几十例;

    从发病率(千分之1到3)来说,NBPP确实不算非常罕见的情况,说是常见的并发症并不算过分,以及在周口的人口基数上,一年几十例似乎也是有可能的。

    但是,虽然医院负责人的说法有一定的数据支持,但给公众的感觉却完全不是在客观地描述一个疾病客观的发生规律,而好像是在以发生的例数证明自己医院的水平不比别人差,发生完全不是因为自己的原因,给人一种「 这种情况很平常啦,一年几十个啦,你们不要大惊小怪啦,更不要怪医院啦 」的感觉。

    别说是普通吃瓜群众,我这半个业内人看了也有点心理不舒服。即便一年几十例是事实,也应该客观地说「 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罕见,与多种因素有关,仅周口地区一年就有数十例,有时即便十分小心也很难避免,本次事件发生前医生是否采取措施尽力避免仍然需要调查 」......即便是同样的意思,放低姿态、尽量客观的口气也能很大程度上减少公众的反感。

    或与孕妇在孕期内不注意饮食、生活习惯不规律有关;

    这也是新闻报道中争议很大的一点,给人的观感就是完全把这起不良事件的发生归咎于孕妇自己。

    医院的说法暗示了孕妇在孕期内没有注意控制饮食及体重增长速度,从而导致胎儿体重过大并带来了NBPP的风险。但很遗憾,这个说法无论是从循证医学的角度还是逻辑上都是不成立的。

    肩难产示意图

    目前,被认为与NBPP发生可能相关的高危因素有很多,但 唯一得到足够研究证据支持的只有肩难产这一项 [4]

    虽然确实有观点认为NBPP的发生可能与孕期母亲体重大幅增加、母亲糖尿病、多胎、巨大胎儿/高出生体重有关,但这些因素暂时都还没有被证明对 NBPP 的发生具有一致的、统计学上显着的预测价值 [5] ,也就是说, 相关性证据还不充分

    此外,即便医院的说法成立,在分娩前已经发现了孕妇在孕期的体重增长过快、胎儿存在巨大儿风险的情况下,更加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尽量控制NBPP的发生风险,而不是放任这种风险的发生。这也是医院对孕妇不注意饮食的批评在 逻辑上不能成立 的原因。

    所以,医院负责人的这个说法不仅是不严谨的,而且直接引起了一部分舆论上的误解和传播点——孕妇的孩子遭遇了一场无妄之灾( 虽然这并不一定来自于医生的失误 ),反而把责任归咎于受害方自己。

    这也是医院在这次危机公关中 最大的减分项目

    「医院也不想发生这起事件,但不拉断这个新生儿就出不来,肯定是在生产中无法规避的情况下,医生才会选择特意拉断。」

    「医院不想发生这起事件」,我相信这句话绝对是真诚的。不管什么等级、什么水平的医院和医生,没有哪家想类似的不良事件发生在自己手上。「不拉断这个新生儿就出不来」,这句话我相信在当时的情况下也是真的。因为「肩难产」的确是产科医生和助产士的噩梦,孩子的肩部卡在产道中进退两难,稍有犹豫不决和行动迟缓孩子就可能窒息在母亲的产道中, 这种情况下果断行动起来,宁可拉断臂丛神经,也要保住孩子性命,我认为这个决策本身是正确的、也是可以接受的

    但问题出现在了之后的事情里:

    既然医院负责人用了「医生才会选择特意拉断」的说法,就证明了在胎儿娩出后,医生是完全知道胎儿的臂丛神经可能受到严重损伤的情况的(即便这是出自一个危急时刻正确的医疗决定)。

    那么医院和医生有没有主动向产妇说明情况和原因,以及 积极安排新生儿的后续救治,帮助孩子尽快康复,最大程度上避免孩子遗留残疾 ......我不能说医院没有,但目前的报道中确实没有看到。

    报道中只提到了孩子「因上肢臂丛神经损伤、新生儿窒息、肺炎、心肌损害、颅内出血,25日凌晨3时50分左右,被转至太康县人民医院,给予营养神经、抗感染等治疗一周左右,效果差,左侧肢体仍无活动迹象,11月5日又辗转至河南省儿童医院康复治疗几个疗程,效果仍欠佳。2022年2月16日,郭女士带着宝宝到上海华山医院就诊,术中诊断为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左侧」,但是 这个过程中医院是否起到了主动告知、积极帮助解决问题的态度和作用,对于当事人对医院的看法和后续纠纷的解决是十分关键的

    因为NBPP发生后,积极、及时的治疗对于后续孩子遗留的残疾程度和生活质量是有十分关键的影响的。理论上,儿童和成人的许多臂丛即使发生持续性损伤,也都能愈合。但如果损伤没有在几天内消退,经常需要大手术重建。 自发恢复或神经修复术后,神经的再生速度大约是每天1 mm(每月1英寸)。考虑到永久性瘫痪的时间范围(大约1年),最好是在损伤后大约4至6个月内开展手术修复。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的手术治疗,来源:Mayo Clinic

    让一个刚刚分娩完的产妇和家人去面对这样复杂且关键的决策,自己去寻找治疗的门路并支付医疗费用......我想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都会觉得很难接受的。

    而且倒过来说,在分娩前,医生有没有向孕妇和家属说明潜在的NBPP风险( 特别是医院已知孕妇孕期「不注意饮食、生活不规律」的情况下 )并说明医院将会采取的措施、取得知情同意签字,对后续 医疗纠纷法定程序中的定责和赔偿 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很遗憾,这些关键的信息新闻报道中也没有透露,但从医院负责人的描述——「医院曾和郭女士协商,提出一次性支付30万元解决此事」——这一点来说,医院采取的态度大概率就是赔一笔钱了结清楚。

    应该说,对于医院潜在的过错, 赔钱的办法是对的 (法治社会,总归不能赔命或赔一条胳膊) ,但这种「花钱消灾」的态度不对 。如此行事给当事人和公众的观感就是医院希望花钱堵嘴,别说是当事人,就是普通的吃瓜群众也会觉得「 既然你医院没有问题,既然这种情况十分常见,为什么你们还要赔钱,肯定是有更大的责任不想被人发现 」。

    根据当事孕妇的描述,涉事医院大概率是没有采取例如积极为患儿寻找良好的医疗途径和垫付必要的费用这样更为积极(花费其实并不一定更高)的措施,而是让产妇和家人自己寻找治疗的出路、自己支付一切的医疗费用, 这样「都给你30万了你还想怎样」的简单化处理一定程度上必然会激怒当事孕妇一方的情绪,十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而当事孕妇的诉求也很明确「院方赔付宝宝所有的治疗费用」,也就是说,当事双方的核心争议点就是在赔偿的具体数目上。但这个数目在没有医疗事故责任鉴定、没有明确责任归属和后续治疗费用的情况下是很难说得清楚的。结果这时候医院负责人又抛出了经典暴论:

    「无论太康县还是周口市,对于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这一程度的医疗事件,赔偿款都在27万元左右,协商给郭女士30万元还是基于其生活不易的情况下得出的结果」

    给人的观感很清楚了——「这种情况就这个价码,这个价码还是可怜你的」——不分析总结事件原因、不厘清责任归属和过错,眼里只有钱的数字,别怪孕妇和公众,我想任何人看了这样的言论心里都不可能会舒服吧。

    剖宫产能不能避免NBPP

    最后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这件事件发生后,很多朋友在质疑医院为什么不一开始就选择剖宫产。

    需要说明的是,剖宫产并非就一定能够避免NBPP的发生,在剖宫产中,NBPP 的发生率为 0.03% 至 0.15%,在没有记录肩难产的分娩中,NBPP 的发生率约为 0.9% [6] ,在并发肩难产的分娩中,一过性 NBPP 的发生率为 1% 至 17%,而出生后 1 年或更长时间的持续性 NBPP 发生率为 0.5% 至 1.6% [6]

    也就是说,虽然剖宫产并非一定能够避免NBPP的发生,但总体来说对于可能发生肩难产和/或巨大儿的情况下,剖宫产的确是更好的选择。 涉事医院在了解胎位(产前检查)和巨大儿(医院已知孕妇孕期「不注意饮食、生活不规律」)的情况下,为什么没有建议孕妇进行剖宫产,也是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总结

    从NBPP这个疾病本身的发生规律和医院的临床决策来说,我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NBPP发生是一个很难完全避免的情况,也不应当以此指责当事医生果断的临床决策(损失臂丛神经保住孩子生命)是错误的。

    但如果医院在产前向当事孕妇进行更详细的风险告知(巨大儿、胎位不良)及治疗建议(剖宫产),亦或者是在事情发生后采取了积极的协助患儿康复治疗的措施和更为和缓的态度, 不进行如此容易激起当事孕妇和公众负面情绪及反感的危机公关 ,即使NBPP最终还是不可避免地发生,想必这个协商解决的过程也会顺利很多。

    而如今,舆情一起,医院肯定会付出更高额的赔偿才能解决得了问题,最后的结果,也只能是涉事的孕妇和患儿带着苦痛和不知能不能抚平伤痛的赔偿金度过余生,涉事的医生和科室被扣罚更多的奖金绩效用来支付赔偿金..... 我能看到的,是一个「双输」的结局。

    至于那位说出各种暴论、成功激怒了当事人和公众、最终让医院付出更大代价才能解决问题的院领导......

    那可是当事医院领导, 院领导怎么能觉得自己有错呢?

    参考

    1. ^ ChauhanSP, BlackwellSB, AnanthCV. Neonatal brachial plexus palsy: incidence, prevalence, and temporal trends [J]. Semin Perinatol, 2014, 38 (4): 210-218. DOI: 10.1053/j.semperi.2014.04.007.
    2. ^ Causes of neonatal brachial plexus palsy. Alfonso DT Bull NYU Hosp Jt Dis. 2011;69(1):11-6.
    3. ^ Brachial plexus palsy: an in utero injury? Gherman RB, Ouzounian JG, Goodwin TM. Am J Obstet Gynecol. 1999;180(5):1303.
    4. ^ a b Executive summary: Neonatal brachial plexus palsy. Report of the American College of Obstetricians and Gynecologists' Task Force on Neonatal Brachial Plexus Palsy. Obstet Gynecol. 2014 Apr;123(4):902-4.
    5. ^ Risk factors for neonatal brachial plexus palsy. Ouzounian JG Semin Perinatol. 2014;38(4):219.
    6. ^ a b The American College of Obstetricians and Gynecologists Task Force on Neonatal Brachial Plexus Palsy. Incidence of neonatal brachial plexus palsy. In: Neonatal Brachial Plexus Palsy, Washington, D.C. 2014. 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