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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孕妇需要承担怎样的赔偿?

2023-08-26亲子

从法律上来说辞退孕期员工,如果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如果确实没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仍然是可以辞退。但是公司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职工的三期损失。

三期损失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损失、无法从生育保险基金领取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社会保险中断等损失。

举个案例可以看到更清楚:

邓某与华夏经纬(广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邓某,女

被告:华夏经纬(广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邓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114574.71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产检及生育报销费用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入职被告单位,担任人事专员一职,约定每月固定薪资为7000元(另加200元全勤奖及200元高温补贴)。2019年11月原告发现并确认自己怀孕,然后告知了被告。2020年2月20日,被告胡乱编造理由向原告发了解聘通知,并明确说明自下发解聘书开始,未经被告允许,不可再到办公室,也删除了原告的门禁指纹,而且终止了原告的社保和公积金缴纳。被告单方面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行为,给原告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1)直接导致原告失业,丧失工资收入来源。而且由于原告处于孕期,失业后无法找到新的工作,且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会一直处于失业状态。(2)被告终止原告的社保缴纳,导致原告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的产检报销待遇、生育住院报销待遇、生育津贴待遇等,其他的社保待遇也同样发生损失。根据广州中院发布的【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第十五项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雇,造成「三期」损失的,用人单位应进行补偿,「三期」损失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损失,其中产期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足额支付。仲裁委只对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4月3日的孕期损失做了补偿判决,对2020年4月4日至2021年7月4日期间的三期损失未做出补偿判决,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目前已怀孕8个多月,预产期是2020年7月5日,孕期、产期、哺乳期本是一个连续完整的过程,这意味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损失也是一个连续完整续的过程。但仲裁委对于原告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损失补偿,只支持了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4月3日的孕期工资补偿,而后面的孕期工资,仲裁委让原告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至于产期和哺乳期工资,仲裁委以事实尚未发生的理由,不予支持,打电话过去询问,回复是原告太早申请仲裁了,生完小孩后也就是事实发生后申请更好。原告被违法辞退后,心里充满了委屈,想到的肯定是尽快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从申请仲裁到判决执行,也需要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原告考虑到自己怀孕,而且随着孕周越来越大,外出开庭会越来越不方便,所以才选择了尽早仲裁维权。原告在孕期被被告违法辞退的事情己经发生,而且原告产检各方面正常,目前也处于正常怀孕状态,原告孕期的工资损失一直在产生,产期和哺乳期的工资损失在未来可预期的时间内也必然产生,同样关于生育保险产检的报销损失每次产检都在产生,生产住院的报销损失也必定会产生。对于同一件维权案件,在有效时间内,维权时间的不同,判决结果就不一样,这明显有失法律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同一件维权案件,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实效内维权,对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应该是一致的,也就是判决结果应该是一致的,这样才公正合理。如果不是这样,出台那么多法律来保护「三期」女工又有何意义,对于违法企业来说,辞退孕妇,特别是辞退入职时间不长或怀孕时间不长的孕妇,成本就非常低,因为孕妇要等生完孩子才能争取到自己更多的合法权益。怀孕生孩子本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整个「三期」有近两年的时间,而仲裁时效又只有一年,如果按仲裁委以「三期」己发生事实作为裁定判决依据的话,对于被违法辞退的孕妇来说,无论如何都不能争取回完整的「三期」损失,而这相对于企业来说,辞退孕妇的成本比让孕妇一直上班的成本要低,辞退孕妇跟辞退普通员工的成本差不多,这只会导致更多的企业选择低沉本的辞退孕妇的做法,那劳动法和女职工保护法等一系列保护「三期」女职工的法律保护力度就会越来越小了,而国家的初衷不是这样的,国家的初衷是不断加强对「三期」女工的保护,2020年的全国两会,也再次提出了「加强对妊娠期女职工的保护」。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仲裁委对本案的判决缺乏连续性、完整性、公平性和一致性,判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诉讼请求计算过程:1.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114574.71元(7000元/月×16个月+7000元/月÷21.75天×8天):孕期为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7月4日、产期为2020年7月5日至2020年12月29日(178天)、哺乳期2020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4日(12个月),减去产期和哺乳期重叠部分,「三期」计薪时间为16个月零8天;2.产检及生育报销费用10000元:参考原告2015年在广州生育第一胎住院五天,产生一万多费用,社保报销后个人只需担负三千多,也就是社保报了八千多。还有产检费用,如果有生育险,就可以报销一部分产检费用,而且自费费用也可以直接刷社保卡,所以产检和生产住院预计可报销费用为10000元。

被告华夏经纬(广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应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来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系于2015年11月13日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20年2月25日,原告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114574.71元,产检及生育报销费用10000元,拖欠的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工资6454元,2020年1月周末补班工资1287.36元,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0日工资4505.75元。同年4月30日,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番劳人仲案[2020]1639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认定双方无争议事项有: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入职被告处担任总经办人事专员,双方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试用期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其中试用期每月工资60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包括应付工资7200元和全勤奖200元;被告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原告上个自然月工资;被告于2020年2月20日向原告发出解聘通知书,即日起解除与原告的聘雇劳动关系,解聘理由包括2020年2月19日无故旷工等;原告最后工作日2020年2月20日,工资支付至2019年12月31日,生育保险缴纳至2020年2月份。该裁决书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工资6454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工资2252.87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787.98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4月3日期间的孕期工资9896.55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20年1月4日、2020年1月11日的周末补班工资1287.36元;六、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上述第四、第六项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上。被告没有提起诉讼。本案中,双方未对上述仲裁裁决书认定部分提出异议。

经查明,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入院并于当日政策内顺产生育一小孩,后于2020年7月5日出院。原告主张产假从2020年7月3日起计算。

诉讼中,原告主张因被告未为其购买生育保险满一年导致无法报销产检及生育费用10000元,并在庭审中确认因本次生产支出医疗费7000多元,但庭后逾期未提交相应医疗费票据,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本案中未提交实际产生的产检费用。

庭审中,双方确认,原告工资构成为固定工资7000元/月加全勤奖200元/月,另外6月至10月有200元/月高温补贴,没有提成。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条显示,原告2019年4月至离职前十个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6893.99元。被告对此无异议。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原、被告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原告对案涉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起诉,故本院对双方本案有争议的请求认定如下。

关于支付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工资待遇损失的问题。案涉仲裁裁决已认定原告系在怀孕期间被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违反解除劳动关系造成原告孕期期间工资、产假期间工资、哺乳期间工资的损失,依法应当补偿原告。就工资计算标准。孕期期间工资、哺乳期间工资应按照原告正常工资的20%支付(考虑到原告无为被告提供劳动以及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故前述标准应不低于广州市职工同期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月),产假工资应按照原告离职前十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6893.99元支付。就支付期间。原告的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主张产假自2020年7月3日计算,符合规定,本院确定其孕期工资从2020年2月21日计算至2020年7月2日,即计算为9172.41元(2100元/月÷21.75天/月×6天+2100元/月×4个月+2100元/月÷21.75天/月×2天);产期工资从2020年7月3日计算至2020年12月27日共计178天(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即计算为40254.56元(6893.99元/月÷21.75天/月×21天+6893.99元/月×4个月+6893.99元/月÷21.75天/月×19天)。哺乳期间工资从2020年12月28日计算至2021年7月2日,即计算为13179.31元(2100元/月÷21.75天/月×4天+2100元/月×6个月+2100元/月÷21.75天/月×2天)。综上所述,被告应赔偿原告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工资待遇损失为62606.28元(9172.41元+40254.56元+13179.31元)。

关于支付产检及生育报销费用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产检及生育报销费用,但至一审判决作出前仍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产生的费用,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华夏经纬(广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邓某支付孕期期间、产假期间和哺乳期间工资62606.28元;

二、被告华夏经纬(广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邓某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工资6454元;

三、被告华夏经纬(广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邓某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工资2252.87元;

四、被告华夏经纬(广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邓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787.98元;

五、被告华夏经纬(广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邓某支付2020年1月4日、2020年1月11日的周末补班工资1287.36元;

六、驳回原告邓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