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回答的时候信息还没这么全。不过原回答的那几个疑问或多或少有答案了。1.是双方的综合作用;2.自己的刀,大概率属于故意了;3.官方已经表达了自己的态度,明确了事实,定罪量刑估计就依照故意伤害罪来了,子弹飞完了。
最后还是说一句,被怼脸拍其实也不是控制不住自己的理由,也不是随身带刀的理由,那边一不小心搭上了自己,只能说双方都是输家。[小情绪]
以下是原回答:
首先需要强调,在未有进一步的事实报道前,还是不能轻易定性。目前我也没有搜到官方报道,问题链接相关内容也被删除了,这就更需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不过如果知情人所提供的信息属实,当街捅人、且捅人者还是派出所工作人员(不管是不是副所长,都是广义上的公职人员)这些要素加起来,「知法犯法」这一表述也不算过分。
知情人透露,案发原因疑涉及被捅者近日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调解有关。被捅者不接受调解,惹怒了该工作人员。
但这件事情就还挺匪夷所思的:
一是,被捅者不接受调解为什么会惹怒派出所的工作人员?
按理来讲,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调解不是必经的程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换言之,就算当事人不接受调解也就不接受了,让他们接着走下面的程序就行,虽然可能这样这个案子可能会在办案系统里存在得比较久,但这会儿才是24年年初,应该也不至于为了追求结案率到如此地步。
该工作人员被惹怒的原因还可以再挖一挖,是考核指标体系给了过多压力?还是调解时当事人有些不当言行?还是该工作人员一贯易怒?
恶性事件背后,往往成因比较复杂,也需要好好思考如何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二是,犯罪工具的「刀」从哪里来的?
捅人用的刀可不是随便能够获得的,起码在派出所、尤其是在派出所的调解室是很难获得的。我们单位内部连把小型水果刀都找不着,剪刀都是儿童用的那种钝化剪刀。
所以,这个事故爆发的地点让人觉得疑惑。
并且 「激情杀人」的可能性还有点小,因为不可能谈着谈着爆发言语冲突,然后旁边摆着有把刀让他捅人 。
如果是爆发冲突后,怀恨在心,获得作案工具后,尾随犯案,那么妥妥的 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意图。 具体还是要看其捅刺部位和行为意识。
但在实践中,除开明显的蓄意杀人外,大多是以故意伤害罪为底色,追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来算。(在此还是希望当事人能够脱离危险,平平安安)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三是,这件事的敏感程度?
题目简介中描述,26日下午,赤焰新闻就此事致电当地相关部门,玉田县玉田镇派出所以「不清楚」为由,未予正面回应;玉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则表示不清楚案件进展;唐山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回应称 需要请示之后才能回答 。但截至发稿前,赤焰新闻未收到对方的答复。
一般来讲,的确,这涉及到公职人员犯罪,确实对外口径需要斟酌与统一,事发突然,没有经历严谨的事实认定不可轻易外宣,否则谁也不好断定会产生怎样的社会影响。
在目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倒也不用觉得是有什么阴谋论,可以耐心地让子弹再飞一会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