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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涉及老街区的城市更新开展预先调查,妥善保护历史遗存

2024-01-22新闻
记者 杨璐
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涉及老街区、老厂区、老建筑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开展历史文化资源预先调查,组织专家开展评估论证,妥善保护地形地貌、历史遗存和古树名木。评估论证结果按照规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删去第二款。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在城市发展与建设史或者某一行业发展史上有代表性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反映一定时期典型的建筑设计风格,建筑样式与细部等具有一定的建筑艺术价值;
「(三)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反映当时的建筑工程技术或者科技水平,建筑形体组合或者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具有先进性,体现一定的科学技术价值。」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历史建筑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信息化监管,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畴。」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四)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古树名木保护要求」。
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