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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实缴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023-04-12知识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知识产权投入后,企业注册资本减少。账目怎么处理?

问:某公司以现金100万元、知识产权100万元出资,以现金50万元、知识产权评估价100万元出资,并将产权转让给该公司。一年后,公司申请减资100万元,即现金50万元未到位,知识产权50万元同比例,知识产权减资部分在会计上转入资本公积。

这50万元资本公积以后可以用于增资吗?或者50万元资本公积需要转为所得税?

答:【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财会[2006]4号)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时,审查范围包括减资方、减资币种、减资金额、减资时间、减资方式、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减资后的出资人。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现金50万元,知识产权50万元。减资对价属于出资人(股东),不属于公司。扣除现金未到位后的减资金额属于公司对投资方的负债(50万元),你公司直接将减资计入资本公积不符合规定。

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税〔2012〕1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支付债务、免除债务或捐赠的,应如何核算?

答:企业代为接受债务偿还、债务豁免或捐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确认为当期收入;但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清偿债务、免除债务或捐赠,且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投入的,相关利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执行会计准则企业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财〔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符合会计准则确认条件的捐赠和债务豁免,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入。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捐赠,从经济本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金投入,应视为股权交易,相关利润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因此,如果投资方将应收回的减资金额(50万元)无偿捐赠给公司,该对价应作为公司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但如果投资者,无论是控股股东还是非控股股东,表明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投资,相关收益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无偿接受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如果出资人将应收回的减资金额无偿捐赠给公司,无论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该捐赠都属于公司接受捐赠的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