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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法规下,男方婚前房产,婚后加女方名,有实际意义吗?

2021-02-25知识

我发现大部分人都搞错了重点。

重点不在于【加名】有没有意义,因为有一个前置性问题没解决,那就是有贷款的房子能不能【加名】?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道理都懂吧?米都没有,你问我饭香不香,有实际意义吗?

还记得当初,我曾说过,99%的按揭房不能「加名」,因为银行不同意。

但就在前不久,事情发生了一些变化,我在抖音上刷短视频的时候,看到各路朋友都在普法:「婚前按揭房终于可以加名了,不需要经过银行的同意!」

看完很激动,我立马给不动产登记服务机关打电话,咨询「加名」事宜,毕竟「加名」的问题困扰了很多人,至于「加名」的目的是啥,在所不问,避免挑拨男女矛盾之嫌疑。

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答复是:「暂时不行,还没收到上级的通知。」

于是,我选择继续等上级的通知。当然,为了获取最新的通知,我会不定期给不动产登记机关打电话,获得第一手资料。

确实,自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理论上说,婚前按揭房可以「加名」了,不需要经过银行的同意。

法律依据来自于【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但是,这只是理论上,不是实务上。作为一名实战派律师,我要把实务操作告诉大家,要让大家看完就能上手,不然没有意义。

为了了解实务操作,我继续等待上级的通知,直到2021年4月6日,自然资源部终于发布了通知,通知的名称是【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

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

主要内容可以分为2种情况:

1.银行的借款合同中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大白话就是,借款合同【约定】不能转让抵押不动产,或者达到某种条件才能转让抵押不动产。这时,要求三个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这三个人分别是:转让人+受让人+银行。

2.银行的借款合同中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大白话就是,借款合同【没有约定】不能转让抵押不动产,或者达到某种条件才能转让抵押不动产。这时,仅要求两个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这两个人分别是:转让人+受让人。

两者区别在于,是否需要银行的参与。

这么看来,如何操作关键还是要看银行的【借款合同】?究竟是怎么来约定的。

于是乎,我翻出手里正在办理的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刚好也是涉及按揭买房的,也同样涉及过户的问题,并从中找出【借款合同】,借款银行是建设银行。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这份借款合同是在2016年签署的,在第七条明确约定【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注:如果你手里的也是建设银行的借款合同,不妨找出来看看!有惊喜!)

(一)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与、转让、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或修改租赁合同)、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等。

看懂了吗?看不懂也没关系,一句话总结:不经过银行的同意不能「加名」。

不得不感叹,银行的风控做得是真到位,早在几年前就设置了防火墙,哪怕【民法典】修改又如何,只要没有我银行同意,照样不能「加名」!

那么问题就来了,【民法典】施行后,银行会同意吗?

不妨打电话问问!试错的成本很小,但错过的成本很大。

反正我觉得吧,以前都不同意,以后也不会同意,毕竟给你「加名」,除了增加工作量,又不能增加任何收益,何苦呢?

当然,如果你属于那1%的情况,成功办理了加名,不妨在评论区留下具体的银行信息,算是给其他朋友的福利了。

网上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原婚姻法)的谣言太多,希望大家擦亮眼睛,当然也欢迎关注谣言粉碎机 @潘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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