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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适用竞合——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条谈起

2021-03-17知识

2021年3月15日,配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中央财经委第九次会议有关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研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通过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介绍了该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对【电子商务法】的全面细化,整体的规制水平要高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基本上回应了中央财经委第九次会议的对平台经济监管的主要举措要求,超出笔者的预期。


此前,笔者曾经在【为什么电商平台「二选一」成了「不治之症」?你懂的。】对【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提出了批评。


因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中包含了一句话「 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平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对合作条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 ……」 该表述实际是在默认平台与商家自愿达成「二选一」具有合法性(即条款中表述的独家经营合作关系)。这样的认定,或者至少是暗示,很容易引发「误解」,妨碍适用【反垄断法】调查平台通过导流等措施与大量商家签订这类所谓「自愿的」排他合作协议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而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恰恰正是阿里巴巴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反垄断执法人员调查的。


实际上,2019年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杭州组织电商平台企业召开「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时,在讨论平台与商家签订独家授权协议的语境下,阿里巴巴代表曾经作出申辩,主张其与「最优秀的商家」合作,让他们给消费者提供「……最低的价格……」,并给与他们流量和资源上的支持,是一种「共赢的结果」,回避了这类排他合作协议的大量积累可能导致对其他平台的排挤,以及对独家合作商家的锁定效应,最终导致平台不断巩固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有效竞争。(阿里巴巴代表的发言可参见这段视频0:52起的片段,相关讨论参见【反垄断法新闻述评(2019/11/05-06)】)


值得肯定的是,【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删除了前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中有争议的表述,更加聚焦禁止平台胁迫商家的各种措施,而且删除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中「 不得滥用优势地位 」的表述,对所有平台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都给与了一视同仁地规范。不仅如此,【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还对平台「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予以禁止,弥补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的这一盲点。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不得滥用优势地位 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平台内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平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对合作条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 平台不得通过不合理的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手段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接受。平台提出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予以合理补偿。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具体包括:
(一)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二) 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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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 2021-03-17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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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