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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跟警察打交道,怎么防止被侵犯公民权利?

2018-03-26知识

谢邀。

1.看了楼主的提问,我理解楼主问的就是在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如何保护自己公民权利。作为一般的行政相对人与警察接触,一般不大会被侵犯公民权利。不了解上海市以外的情况,说说上海的情况。

2.上海的警察确实有对犯罪嫌疑人态度的不好的情况,但是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已经很少了。刑讯逼供的情况也已经很少了。这是制度进步的产物,也是责任追究的结果。好处是,侦查越来越守法,对侦查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

3.

@白霖

提到的法律规定,我们称为警察的留置盘问,这时候作为公民应当配合警察的留置盘问。留置盘问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经批准不得超过48小时。

4.美国有米拉达规则,但是米兰达规则本身并不能保证公民的权利不被侵犯。在美国,公民权利被警察侵犯的情况也有发生。好的制度只能保证作恶者最终会追究,并不能保证不会有人作恶。这是讨论的起点,否则说什么都是白搭。

5.该说正题了,如何防范公民权利被侵犯:

(1)2012【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虽然新刑诉法有诸多不如意,甚至倒退。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无疑是进步。辩护人的加入,会有力的限制警察侵害公民权利,这一点可能大家不知道。我们的体会比较深,一旦有律师介入,警察会下意识的警惕,很做行为和态度会有所收敛。

目前通说认为,采取强制措施仅指拘留和逮捕,不包括上面提到的留置盘问,这是一个遗憾!

(2)2012【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诉讼参与人包括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这是从制度上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

2012【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对于犯罪嫌疑人被侵犯公民权利,可以代为提出申诉、控告。

(3)我个人认为,在制度层面之外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防止公民权利被侵害。因为警察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公民是无法与国家机器对抗的,二者从任何一个角度看,都存在着悬殊的差距。这也正是刑事诉讼法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

想得到就这些,可能有不对和疏漏,请各位海涵。如果有不同意见请拍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