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体系中,版权大体等同于著作权。
一句话也算版权吗?事实上,确实是有所谓「超短篇小说」这种类型存在,还曾经有过相关的创作大赛。类似的问题还可以有:只有一个像素的作品拥有著作权吗?只有一个音符的音乐呢?只有一秒的视频呢?问题的核心不在于篇幅,而在于是否能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
以短视频为例。近年来短视频风靡,自然抄袭情况也很普遍。审理短视频侵权的北京法院,就遇到几个问题:
1.短视频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2.如果构成,那么有没有最低长度标准;
3.如果有,那么是多长。
201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刘某诉微信公众号及微博账号「一条」的运营商上海一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一条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余元。根据判决书,涉案作品长度为2分钟。
2018年,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涉案短视频长度为18秒。华多公司的主要抗辩理由之一为,涉案短视频不构成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而法院认为,根据作品的三个构成要件,涉案短视频虽仅持续18秒,但其在该时间段中所讲述的情景故事,融合了两名表演者的对话和动作等要素,且通过镜头切换展现了故事发生的场景,已构成具有独创性的完整表达,在法律性质上认定短视频可以构成类电影作品,进而判决被告侵权事实成立。
2019年,抖音起诉百度旗下的伙拍小视频侵权案中,涉案视频长度13秒。法院同样认定其构成作品。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写道:「有些视频虽然不长,却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则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视频越短,其创作难度越高,具备创作性的可能性越大。」
一定意义上,长度跟是否能够构成「作品」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是要看能够体现出作品本身的独创性。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包含了两层含义,即「独」和「创」,缺一不可,其中「创造性」尤为重要(当然如何认定具有「创造性」又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所以理论上讲,只有一句话的小说如果满足「独创」标准,也可以构成作品,进而获得著作权保护——不过在实践中,确实有很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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