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华文星空 > 知识

和解——我所理解的心理治疗

2021-11-18知识

本文为对于两种对心理治疗的极端看法,而进行的一个澄清的尝试……

因为我本人并不是临床心理学/精神病学专业,我对于心理学的了解,绝大部分集中在社会心理学的相关领域,而我对于心理诊断与治疗的了解,还是停留在当年的老师基于DSM-IV所进行的讲解(而那位老师也不是临床心理学方向而是积极心理学方向),因此本文所述的一切,可能都会有些人产生争议……因此也请专业或者非专业的人士不吝于提出自己的意见……

福柯曾经在【疯癫与文明】中表达过这样的观点:「疯癫并不是自然存在的,是文明的出现定义了疯癫,而对疯癫的控制,则正好是一种规训」……而今,有相当大一部分支持这种观点的人,正在努力反对心理治疗本身……

而另一部分人则持有恰好相反的观点:「疯癫是一种自然存在的事物,它是罪恶的和应该被摒弃的,因此本就应该控制疯癫,让他们‘恢复正常’」……这群人往往对于精神障碍持有一种来自于传统的歧视性意见,并希望借助心理治疗来实现「蓝色而清净的世界」……

我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

在讲我的观点之前,我想先从DSM-IV对于精神障碍的定义出发:

精神障碍是发生于某人的临床上明显的行为或心理症状群或症状类型,伴有当前的痛苦烦恼(Distress)(例如,令人痛苦的症状)或功能不良(disability)(即,在某一个或一个以上重要方面的功能缺损),或者伴有明显较多的发生死亡、痛苦、功能不良或丧失自由的风险。而且,这种症状群或症状类型不是对于某一事件的一种可期望的、文化背景所认可的(心理)反应,例如对所爱者死亡的(心理)反应。不论其原因如何,当前所表现的必然是一个人的行为、心理、或生物学的功能不良。但是,无论是行为偏离正常(例如,政治的、宗教的、或性的),还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都不能称为精神障碍,除非这种偏离或冲突是正如前述那样的个人功能不良的一种症状。

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定义精神障碍,遵循着两条主线:异常性和危害性

从下面这个句子来看

这种症状群或症状类型不是对于某一事件的一种可期望的、文化背景所认可的(心理)反应,例如对所爱者死亡的(心理)反应。

所谓「异常性」,显而易见是被社会所塑造的,是如福柯所说的「规训」的一部分

而从下面这个句子来看

伴有当前的痛苦烦恼(Distress)(例如,令人痛苦的症状)或功能不良(disability)(即,在某一个或一个以上重要方面的功能缺损),或者伴有明显较多的发生死亡、痛苦、功能不良或丧失自由的风险

其实「危害性」也有社会塑造的成分存在——什么事情令人痛苦烦恼、什么样的情况会被认为是功能不良、什么样的人会死,或者丧失自由,都是和社会环境息息相关的(尽管可能存在有些事情,是在任何社会都会令人痛苦烦恼,在任何社会都会死的,但是当然也存在只在某些社会如此的事情)

因此,说「疯癫是自然存在的」显然是错误的……

但是,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心理治疗,正如源自于福柯所说的「对疯癫的控制,则正好是一种规训」呢?——或许对于那些依旧怀抱着传统的偏见的人来说,他们所理解的心理治疗,真的是这种东西,我并不否认,在现实世界中,或许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还存在着这样的心理治疗,但这显然不是全部,更不是现在所倡导的方向……

那么什么才是值得倡导的方向呢?——我认为,值得倡导的方向,就在于「和解」两个字,这两个字改变的,不是具体的疗法,而是痊愈的标准本身(通过药物等方式改变生理条件,当然也是这种方向接受的心理疗法之一)

在解释这两个字之前,我们来设想一个患者:

她在小学上课的时候,经常小动作不断,甚至坐都坐不住,时常站起来,甚至哪怕是强行让她坐下了,也免不了要手舞足蹈,教师对此感到十分不耐烦,反复批评她,但她屡教不改,哪怕是学习成绩一直停留在倒数的水平,也完全没有办法安安静静坐下来学习。——后来,这个患者接受了心理治疗之后,康复了。

请问你认为她康复之后的样子是什么呢?

对于一个传统派来说,他们很可能是这样认为的——她终于学会了听老师的话,克服了自己坐不住的问题,能够安安静静坐下来学习了,并且成为了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这是一种从「异常」变为「正常」的治疗。

但是,事实上,如果我没记错的话,这是一个真实案例,她的真实康复结果是——在医生的指导和建议之下,她和她的父母商量之后决定,让她转学到舞蹈专科学校,接受舞蹈专科教育,后来,她成为了著名的舞蹈家。

在这里,她依旧「手舞足蹈」、依旧「坐不下来」,她从未变得「正常」。但是此时此刻,她的这些「异常」不再产生「危害」,通过让同一种「异常」从「有害」变为「无害」,也能达到「康复」的结果,这就是「和解」。

当然,现实世界中,可能并不是所有坐不下来的孩子都能成为专业的舞蹈家,但是,也依旧完全存在有一种这样的可能性——孩子一边手舞足蹈一边听讲,而教师则照常讲课,最终虽然她依旧「毫无纪律」,但是她的成绩名列前茅,并最终成为了一名因为讲课有活力而广受学生欢迎的教师——这也是一种「康复」,这种治疗,也是「和解」。

如果说,第一种治疗,还可以被视为「对疯癫的控制,正好是一种规训」的话,那么后面的两种治疗,则完全是一个反过来的过程——它更接近于一种「钻规训的空子,打规训的擦边球」的「消极反抗」行为(我这里并不是在讨论「捍卫规训」、「积极反抗」、「消极反抗」到底哪个更好,我只是说它确实存在)。

当然,或许有些人认为,这种「和社会的和解」依旧还是单纯地「规训」,那么我们来进一步思考下去——回归我们之前的例子,医生并没有让她承认自己的「坐不下来」、「手舞足蹈」这些事情「是错的」,相反,最终采取的方案是,和她一起寻找「可以继续坐不下来,继续手舞足蹈」的方法……这说明了,此时此刻,病患至少有两种选择——「如果我认为我错了,那么我去努力改正我自己的行为」和「如果我认为我没错,那么我去寻找继续我行为的方法」;她不必「认为自己没错,但又要改正自己行为」……这是一种「和自身的和解」——这种「和自身的和解」无法让社会判断「这个人有一个健全的人格」,恰好相反,在很多时候,它会导致的结果是「我接受现在的我自己,并且拒绝来自于社会的规训」——这也是治疗的一部分,而在这里,它甚至恰好是「反规训」的……

这并不是在说「患者身上完全没有错误」,恰好相反,在我上述的过程中,患者身上显然存在一个错误认知,这个错误认知在治疗中被纠正了——这个错误认知就是「我的行为没错,但我应该改正我的行为」……当然,在现实中,它还有可能是「我的行为错了,但我无论如何都无法改正它,一点点都不行」、「我的行为错了,尽管我真的不这么觉得」等等……但无论如何,都很难认为它是一种「对于规训的捍卫」,它甚至还有可能是「明确了反规训的心理」……

也正是因此,尽管精神障碍从定义之初,就有相当大一部分来自于社会的规训,但在现实中,随之而来的心理治疗以及临床心理学/精神病学,并不能够顺理成章地被同样视为规训——基于「和自身的和解」以及「和社会的和解」这两个方向,不如说,心理治疗所作的,是「明确自己要不要改变自己服从规训的想法」以及「钻规训空子生存的手段」的集合……

当然,或许在有些社会,规训太过于无孔不入,以至于人人有巫猎,很难找到空子可钻,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忘记这个被提倡了很久的心理治疗方向,大概也是理所当然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