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早期写过一篇比较经典的文本「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该文几乎是苏力整个学术观点的早期雏形,近来的【大国宪制】也好【是非与曲直】也罢都可以从这篇文本中找到影子。因此,评价苏力,应当用苏力的方法:不要怕以偏概全,就是要用代表性的文本去「误读」苏力。 这样的「误读」,向读者展现的,可能不是原本的苏力,但却是可接受批判的苏力。
首先,我将在第一部分提炼出「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一文的问题意识;其次,在第二部分,我将分析苏力的学术视角和学术追求。
一、「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的问题意识
该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是?
1. 「是否存在一种无语境的、客观普遍的权利,并可以毫无疑问地据此建立一个普适的法律制度来保护这种权利? 」
一般观点和该电影所展现的「司法实践」认为存在这样的权利和制度,例如安全、自由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该文认为不存在。
该文的观点:
(1)秋菊等本土主体心中的权利界定不同于正式法律制度的界定。
(2)语用学的角度:「语言具有构造现实、影响现实的力量」,关于权利的界定会影响后续的纠纷展开、纠纷解决等。没有考虑到秋菊等本土主体关于权利的看法,使得正式法律制度无法理解秋菊要的「说法」是什么,更不用说给出这个「说法」了。
(3)尽管这一正式法律制度具有总体上的合理性,但是并未对「 地方性知识 」给予足够的重视。该文怀疑所谓的「大写的普适真理」。
(4)「中国当代正式法律的运作逻辑在某些方面与中国的社会背景脱节了。」: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 都不是为了确立一种威权化的思想 ,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从这个角度看, 界定权利和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的权力应当是分散化的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更多考虑当事人的偏好,而不是依据一种令人怀疑的普遍永恒真理而加以中心化。」
2.在特定的文化语境中,哪一种定义和权利保护机制更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均衡了相关各方的利益?
该文的观点:
(1)「与国际接轨」的正式法律制度既未能令当事人满意,也带来了严重后果:
A. 损害了社区中原来存在的尽管有纠纷但仍能互助的社会关系,损害了社区中曾长期有效的社会关系网络。(我:这需要权衡这样的后果是否值得)这样的社会关系网络不仅是一种社会生活的共识,更是在社群的长期共同生活中建立起来的相互预期。因此不可能在基于个体化原则的法律制度中有效运作。
B. 损害社会关系网络没有达到秋菊的意愿,更使得秋菊一家人在无形中受到某种非正式的社会制裁。
3. 当制度供给不适用,制度「产品」不对路时,该怎么办?
该文的观点:
(1)「中国农村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在一定领域内是超越正式法律控制的,因为政府还不能提供足够的或对路的『法律』服务来保持这些社区的秩序。」
(2)民间的「地方性法律」(如习俗、风俗等)尽管不符合甚至会违反正式的国家制定法,但能有效的维护社区秩序、解决社区面临的地方性问题,受到当地村民的欢迎和认可,因此具有某种合法性。
(3)正式法律制度并未带给当事主体利益的情况下,破除「地方性法律」的做法并不能保护他们的利益。
(4)所谓的「厌讼」有其社会文化背景,并不可作为解释社会现象的原因。「厌讼」是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形成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态势或行为习惯。
(5)综上,制度供给不够或不对路时,不是要去普法宣传、告知公民他们的权利,而是要提供一种诉求的途径,提供功能上可以替代原先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正式的诉讼机制和其他非讼机制,来实际获得或享有这种权利。
4.我们应当在什么基础上才能成功移植西方的法律,为了谁,又对谁有利?
(1)实证研究的角度:不考虑社会背景、不关注人们的物质生活方式,而仅考虑需要或抽象的「正义」的法律移植都失败(或抵抗或被规避)了。(我:哪些实证研究?此处需要注释。)
(2)应当重视中国社会中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
(3)应当尊重人们的原创性,令法律保持一定的开放型和灵活性从而适应未来必然发生但谁也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
(4)过去十几年(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最重要的、最成功的的制度和法律变革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兴起的(如土地使用改革和乡镇企业)。而一些精心策划和设计的立法或复制外国的立法很少获得重大成功。
二、我眼中苏力的一隅
苏力写作「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一文的学术视角(至少是在【本土资源】一书当中)应当直接或间接地受到过列奥·施特劳斯和卡尔·施密特的政治哲学观和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的影响。
施特劳斯在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一书中论及过,「不同的社会对于重量,尺度,和金钱的安排都会有所不同,这些安排之间并没有彼此冲突。但是如果不同的社会之间对于正义原则持有不同观点,那么这些原则之间就会彼此冲突。(不同社会)在无疑义且是共识性的差异方面不会产生严重的困惑,然而在涉及到对错原则的时候(产生严重的困惑)就是必然的了。」
Different societies make different arrangements in regard to weights, measures, and money; these arrangements do not contradict one another. But if different societies hold different views regarding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their views contradict one another.Differences regarding things which are unquestionably conventional do not arouse serious perplexities, whereas differences regarding the principles of right and wrong necessarily d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3, p.100.)
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见【哈耶克文选】,江苏人民出版社版,「知识的僭妄」和「充分就业、计划和通货膨胀」两文)强调在没有「科学主义」的计划下可以自然「涌现」出最有效率的社会秩序。
然而,准确得说,二者的研究都不能用来支撑苏力 「既反对法治同国际接轨也反对本土化」 (见苏力【送法下乡】「自序」第11页。)的观点。
这是因为:
1)施特劳斯的政治哲学本质上是要去呈现一种矛盾(朱元海,2019):一方面我们所生活的世界永远不可能存在一种真正的、纯粹的普世主义(cosmopolitanism),换言之,我们所生活的世界永远被分割成一个一个的共同体, 但是另一方面这世界上一定要有一些价值判断是独立于人的,也独立于任何由人制定的规范和制度 。
2)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也与中国的具体实践格格不入,因为在我国这样一个试图按照政治理想来改造社会的能动型国家中,司法必定需要肩负政策实施的职能,而这种功能必然会带出相应的结构安排(郑戈,2015),无法等待民间经过长期摸索而涌现的「自生自发秩序」。
从学术追求来说,苏力强调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来解决「本土问题」的思路,从其行文当中可以看到,有着抵抗「现代性」的意图。
注意,这里的「现代性」或「现代化」在苏力的语境里实质上是「西方化」,尤其是「美国化」。看似是在为「秋菊」和「山杠爷」辩护,苏力其实是希望在中国的法制当中尽可能抵御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的「生态入侵」。
这样的努力,我也不知道是否正当。就民族主义情绪而言,当然,我支持甚至喜爱苏力的努力;然而,我也看到,现代化在中国确实如哈贝马斯所言是一项「未竟之事业」,我们尚未学会如何应对现代社会秩序。
如周雪光(2017)在【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当中所揭示的一样,中国的基层,不是缺乏灵活性,而是充满了各种「共谋」;正式的法律制度不是限制了基层治理,而是为基层治理预留了「变通」的空间;非正式制度安排总是能恰到好处地平衡 执行政策有效性 和 实施过程灵活性 。在非正式关系仍然大行其道的当下,苏力的担心似乎有些「未见其可」。
我们是否真的做好了在解构现代性之后找到具备更高意义的道路的准备?最强调找寻自身独特道路的卡尔·施密特便清楚地认识到,抵御西方「现代性」的道路只能从威权主义(甚至是法西斯主义)当中找。而这与苏力所期望的开放、灵活的法制不见得能兼容。
如何解释这些问题,苏力到今天为止并未给我们(至少是我)答案。
参考:
(朱元海,2019):朱元海:「施特勞斯對中國究竟意味著什麼 :兼談中國施特勞斯派的問題」,载【思想】(台湾)2019年4月29日刊,聯經出版公司。
(郑戈,2015):郑戈代译序:「达玛什卡的比较司法制度研究」,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修订版)】,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