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这句话有三重意思:
1、应当限制强者制定规则的自由,避免强者成为自己的法官,让一切人可以参与到制定规则的过程中;
2、应当为弱者赋能,使之可以和「强者」掰手腕;
3、任何人都应当保持自律和自省,不因自己的优势地位肆意妄为。
以上三点有一个共同的前提:自由不是毫无限制的,但也并非出于良善动机可以任意限制的,任何的立法都需要考虑一个问题 -- 对自由的限制是否维持在合理的限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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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第一点,要防止强者成为社会的裁判员。
举一个虚构的例子:包子上有多少个褶,基本不会影响口味,营养价值和健康程度也没有差异。假设只有市场份额最大的速冻包子制造企业有制作出 18 个褶的工艺,而这家公司利用自己的影响力说服了行业协会,让行业协会出台了「速冻包子行业标准」,规定只有 18 个褶的包子才能在市场上售卖。
这显然就是在滥用优势地位来打压弱势竞争者了,而现实中还真有类似的例子。
美国反垄断法中有一个标志性判例, Allied Tube & Conduit Corp. v. Indian Head,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