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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有信息推测:张玉环案的真凶有可能是哪类人?

2020-08-10知识

所有说出「证据不足无罪不代表他真的无罪」的人,都是对中国刑事司法实务没有任何真实体验的。

虽然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是「疑罪从无」,但司法实务中采用的往往都是「疑罪从轻」的处理方式。2020年最高院的工作报告显示,上一年度判决罪犯166万人,其中只有631人是公诉案件被判决无罪,无罪率大概在万分之三点八。是不是真那么精准,送上法院的就都是有罪的?

像张玉环这种极端案件认与不认可能是生死之别,只要是被冤枉的人都会坚决不认,最终认罪都是被刑讯逼供的。但更多被冤枉的其实涉嫌的都是轻罪,他们根本不需要刑讯逼供就会配合的。比如涉嫌个盗窃罪,本来也只需要判三四个月拘役,人关上个十天八天的,只要告诉他,认罪就判缓刑不用坐牢,不认罪就判实刑,大多都认了。这些人才是冤假错案受害的绝大多数,但他们永远都无法吸引到公众的目光。

其实稍微有点常识都可以想一下,别说在93年前后那个司法环境下,哪怕在今天,杀害两名儿童后抛尸,没有什么拿的出手的从轻减轻情节,还能给死缓,已经足以说明当年的法官内心根本不能确信他有罪,所以才没有把他给一气做了。

办案人员破案的时候采用的都是有罪推定的思维,只要觉得谁有嫌疑,先关几天讯一下再说,只要你认,再根据口供去搜集组织客观证据。这是最有效也最经济的破案方式,但恰恰是最容易产生冤案的方式。

如果这个人是真的凶手,不管怎么开口供述,哪怕是被刑讯逼供的,办案人根据他的口供去搜集客观证据基本都能还原案件细节。但只要是冤案,他自己讲出来的绝对是和实际案件细节不符的。这时候办案人员会在核实之后再次做笔录,诱导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自己的口供。

所以所有冤案基本都有同样的特征:1、多份口供,前边无罪辩解,后边认罪;2、最初的认罪笔录虽然认罪,但与客观证据有诸多细节不符;3、后续的认罪笔录会再有调整,新调整的笔录基本符合案件细节;4、客观证据无法唯一性地指向嫌疑人,必须配合口供互相印证才能定罪。

发现很多人对当前司法环境下翻案的难度有者非常幼稚的想象,好像几个律师搞一搞,一个有罪的人就可以无罪一样。他们根本都不知道刑事司法程序一旦启动起来惯性有多可怕,哪怕明明无罪的案件,想拿一个不起诉或者无罪都需要做多少妥协和让步,得给足多少机关台阶和面子才能得到本来就应该得到的东西。

一个个的让人家自证清白,更过分的还看面相判案,都疯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