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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百日而救不至者,虽降,家不坐也" 三国时期张特的说法有来源么?古代法典如果对待举城投降?

2021-03-18知识

文中所谓「魏法」,即曹魏吸取汉律所制定的魏律。因而张特所依据的魏法,其中多少带有汉律的影子。

天子又下诏改定刑制,·····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

这种因军事失利而进行的连带处罚早已有之,上溯可至先秦。如【史记】:「(赵)括母因曰:「王终遣之,即有如不称,妾得无随坐乎?」王许诺。」【史记·商君列传】中载:「匿奸者与降敌同罚。」【索引】注称「案律,降敌者诛其身,没其家, 今匿奸者,言当与之同罚也。」

对于张特所称魏法属于律法中具体哪一类,目前并无确论。汉法对待城守降、叛之类,一般认为归于賊律,沈家本认为魏律亦同,不过尚无证明。梁健【曹魏法制综考】将投降置于賊律。

就目前简牍文献,可以借张家山汉简中的二年律令进行参考。若城邑不坚守、投降,守城者及父母、兄弟皆要处以弃市之刑。如武帝时李陵降匈奴,其家皆因此伏诛。或许为张特所言魏法的历史来源。

二年律令·贼律: 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从唐律反观之,叛国投伪也被归于十恶,【贼盗律】,称「诸谋叛者,绞。已上道者皆斩,(谓协同谋计乃坐,被驱率者非。馀条被驱率者,准此。)」其对于主将守城弃去一类,则归于【擅兴律】(汉代称【兴律】,曹魏亦有称【兴擅律】),乏军兴行为的一种。所谓乏军兴,唐人认为「诸乏军兴者斩,故、失等。谓临军征讨,有所调发,而稽废者。」

对比唐律,汉代【兴律】的主要内容据【汉律摭遗】考释有上狱、考事报谳、擅兴徭役、乏徭、稽留、烽燧,七条。与唐律的内容仍然存在差异,孙闻博认为汉律【兴律】到唐律【擅兴律】有一个发展补充的过程,汉代军兴的规定,仍属于军法的范畴。从这一点考虑,曹魏【兴擅律】或许涉及关于投降弃去的内容。

【唐律疏议】:主将守城弃去:诸主将守城,为贼所攻,不固守而弃去及守备不设,为贼所掩覆者,斩。若连接寇贼,被遣斥候,不觉贼来者,徒三年;以故致有覆败者,亦斩。

自汉至魏随着时代的变化,对于军事刑法只能更加严格。建安八年,曹操以令的方式强化了对将领军事失利的处罚。对于士卒亡命也强化了处罚力度。并在曹魏建立后将其延续了下去。【三国志】、【晋书】多次提及魏法的严苛,实际上是战乱时期的特殊要求,不得不如此。

1.令曰:「司马法‘将军死绥’,故赵括之母,乞不坐括。是古之将者,军破于外,而家受罪于内也。自命将征行,但赏功而不罚罪,非国典也。其令诸将出征,败军者抵罪,失利者免官爵。」
2.时天下草创,多逋逃,故重士亡法,罪及妻子。
3.护军营士窦礼近出不还。营以为亡,表言逐捕,没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婢。

就目前所见汉律对比曹魏的案例而言,曹魏时期对于投降的处罚可能更具灵活性,会考虑到投降者的实际情况,并不是一杆子打死。如于禁战败投降,但考虑其「为水所没,非战攻之失」,并未按律严治,其子于圭仍得嗣爵。郭脩为姜维劫入蜀任官,其子也并未弃市,后仍得嗣爵。姜维亦同,其本质仍是以适当的宽宥避免激化事态,抚慰人心。

以维本无去意,故不没其家,但系保官以延之。
(夏侯霸)闻爽诛,自疑,亡入蜀。以渊旧勋赦霸子,徙乐浪郡。

但如非客观原因所致,将领会获重刑。

高刚守祁山,坐不专意,虽终得全,于今诮议不止
南安、天水皆坐应亮破灭,两郡守各获重刑

因而张特所言被攻百日不从坐,是基于魏法在量刑当中考虑到魏国法律施行的会考虑处罚者客观情况来量刑。魏律在制定过程中,依据各类科条的免坐量刑条例,收集为【免坐律】,张特所言家人不从坐,相关规定或出于此。

有学者将张特等案例归纳为曹魏以来的质任制度,这类制度,也是反映了魏晋以来对军事长官军事责任的强调。,魏末之后,政治环境的变化,使得质任制度开始松动,西晋初(265),「罢部曲将长吏以下质任」,「七年,降除部曲督以下质任。」陶新华指出东晋五年后东晋基本上没有实行将领任子制度。质任制度在魏末西晋时期的松动,或许使得相关科条在魏末修订法律被修改,或许也是文献中从魏法变为「誓」的一种理解角度。

科之为制,每条有违科,不觉不知,从坐之免,不复分别,而免坐繁多,宜总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为【免坐律】。诸律令中有其教制,本条无从坐之文者,皆从此取法也。

东晋咸和五年(330年)后废除了地方军政长官的质任制度,而南朝宋、齐又实行地方军政长官的质任制度,似乎说明宋、齐较东晋更重视对于地方官的法律约束但梁、陈二代又废除了质任制度,……所以,总起来看,我们仍可以说南朝对于将领的法律责任不如晋代那么重视了。—陶新华.魏晋南朝中央对地方军政官的管理制度研究[C].北京大学,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