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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往饭店不应该回收的辣椒里放了毒物,结果饭店回收使用,导致人死亡,我和饭店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2020-06-27知识

扫了一眼前排回答,都没说到点上。这个案件的本质,仍然是有意外因素介入下的多因一果,核心在于对证据的评判,对这类问题,需要建立起思考与解决问题的方法论,而不是陷入问题困境中。

1、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要判断案件的定性,首先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 「我」对毒药及特性的认识程度
  • 我对于把毒药放进剩菜里可能产生后果的认识与态度
  • 不解决第一个问题,我们就无法判断行为人对「把药扔进辣椒里导致什么后果」的认识与预见程度如何。

    在第一个问题的基础之上,我们才能判断第二个问题,并由此确定对自己行为及它可能引发的后果是故意还是过失,或是意外事件。

    2、对于认识程度,需要确定的变量因素至少包括:

  • 毒物从何而来?(题目说「不法途径」)
  • 为什么要准备毒物?(题目说:自杀用)
  • 是否了解毒物的物理与化学特性(题目没有提。)
  • 首先,不法途径获得的毒药,会极大增强「明知毒品特性」。

    其次,氰化物作为有名的毒药,其毒性强烈属于常识范围。除非嫌疑人能证明这是自己的常识之外。

    第三,提问者有警察背景,受过高等教育,由职业与知识判断,氰华物的毒性亦在其知识范围之内。

    因此,足以推定行为人「明知」氰化物的特性和毒性。

    3、把氰化物放进剩菜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如果是现实案件,这属于待证事实,而不是仅凭常识来确定。但题目中并未就此给出条件。

    大部分回答都是基于常识认为危及公共安全,基于我的常识,饭店剩菜并不是一概销毁,而是作为潲水等饲料,这也确实是对公共安全的危害。

    作为现实案件,我觉得这个问题上会有争议,得看具体证据情况而定。但作为一个假设的场景,足以得出结论是危及公共安全。

    4、「我」能否预见危及公共安全,以及态度如何

    在解决第二个问题的「态度」之前,我要先确定一下标准。很多人的推断仅仅是「行为有危险」+「实施行为」=故意。这是错误的,我知我为,不一定能得出我追求的结论。

    「对行为导致结果的预见」和「对此的态度」是紧密联系的。现实中,不同的行为能导致损害结果的危险程度不同,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的认识程度不同,实施行为时的态度自然也不同。

    因此,一般的标准应当是:

  • 如果是高危行为(如高楼边缘推人一把),则只要实施行为,推定主观上至少是放任的间接故意,要用证据来证明属于过失。
  • 如果是一般的危险行为(如醉酒驾车),则即使实施行为,推定主观上仍然是轻信可避免的过失,要用证据来证明属于间接故意。
  • (之前写过这个问题的,谁有兴趣去帮我翻一下以前的回答吧)

    这个题目中,既然氰化物,以及题主所假设的三氧化二砷、肉毒杆菌毒素都是刑法所禁止的剧毒物,也达到刑法第114条的危险物质的程度;基于它毒性的强烈程度,使用者本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管义务,以及题主对此有充分的认知水平,推定对投毒后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明知」。

    而基于这一认识,明知是高危行为而仍然投毒,这当然是故意。

    至此,「我」已经可以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看具体投放的东西是什么)。

    5、致二人死亡与投毒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题目给的条件就是「不知道饭店多次使用辣椒」,那当然没有因果关系。只能属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投放危险物质罪,法定刑3-10年。

    但是要额外多说一句,在现实中如果这样做,「自杀」和「不想自杀」的借口是圆不过去的,首要嫌疑就是因怀疑饭店反复使用剩菜而恶意陷害,取证方向也必然是往这个方向去取证。所以不要想着随便扯几句谎就没事。

    这是投放危险物质罪,且致二人死亡,基本就是死刑。最多以证据存在瑕疵争取个死缓。

    知乎上这类问题已经非常多了,基本上跟我在家里私设电网、我在快递包裹的零食里放毒药一样泛滥。

    诸君自重。

    6、饭店方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给出的条件是「饭店不知道辣椒里有毒药」,那实际上需要评判的也仅仅是「把剩菜反复使用」这个行为。

    剩菜肯定不符合「有毒有害」的标准,也不能套用地沟油的规定,那需要判断的,也只是它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卫生部在2011年就有个【餐饮业卫生规范】的征求意见稿,我不知道后来有没有正式出台。但我相信不得使用废弃的原材料进行加工食品是最基本的食品安全义务,在其他食品的法规里面也应该会有这方面的规定。我懒得翻了,谁有空自己去翻一下查证吧。

    如果有,那把剩菜重新加工为食物,当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刑法143条规定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是只要死亡结果与生产销售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就可成立,不需要加工者「明知剩菜有毒」,因为剩菜压根就不能作为食品的加工原材料。食品的加工、销售者保证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符合规范,是最基本的义务。只要老板把剩菜拿来二次使用,不管有没有毒,都得对吃了剩菜的人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因此,饭店老板把加了毒药的剩菜反复利用后致顾客食用后死亡,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果特别严重,法定刑7年-无期徒刑。

    相比起投毒者,还是要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