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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商业贿赂」和「吃回扣」和「业务介绍提成」?

2018-06-03财经

虽然现在多少数地区政务便民服务已经非常便捷,但还是有人因为一些原因想加快办理速度,或者不想准备复杂的材料,跑繁琐的流程,为了图方便和提高效率,就会给钱找社会上一些中介办理。但是为什么中介就能加快速度呢?一方面是熟悉工作流程,另一方面当然是「拿钱开路」。那中介的这些灰黑色行为,属于行贿,还是介绍贿赂呢?答案就在下面的案例中。

01 当事人

樊某某,1986年5月生,从事车辆牌照代办业务,2021年8月6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

02 疏通关系,代办牌照

(给钱,插队办理)2015年9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樊某某在从事车辆牌照代办业务期间,请托××××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区分所民警陈某及辅警陶某等7人为其插队办理业务提供方便,以微信转账及现金方式给予上述工作人员好处费共计77.4911万元。

(主动交代,自首)又查明,2021年5月27日,西安市灞桥区监察委员会通知樊某某到该监察委员会谈话室进行第一次谈话,同年7月15日对樊某某立案调查。立案调查前,樊某某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03 一审判决

被告人樊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但被告人樊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行贿罪以对被告人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

04 被告上诉

樊某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本案受贿人有索贿情节,原判对樊某某量刑过重,请求对樊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05 二审说理

(构成行贿罪,而非介绍贿赂)上诉人樊某某以办理代理业务为由收受款项后,为了加快代办业务流程,其本人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而非介绍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上诉人樊某某主观上具有行贿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行贿行为,故对其依法应以行贿罪论处。

(非索贿)部分受贿人给樊某某办理业务减速是因群众反映强烈,并非以此为由向樊某某索要财物,故不能认定受贿人具有索贿情节。

综上,樊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06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7 小结

代办中介一般属于行贿,而非介绍行贿。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好处;介绍贿赂罪则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前者是自己实施行贿行为,后者是创造条件,介绍他人行贿。简单说中介全权帮忙代办业务就是行贿罪;而帮忙送礼,沟通关系,介绍他人行贿,就是介绍贿赂罪。本案中,樊某全权代办车辆牌照业务,从客观上看,并没有介绍他人行贿,而是樊某自己实施了行贿行为;主观上,樊某也具备行贿的意图,故樊某构成行贿罪,而非介绍贿赂罪。

08 学习理论:【行贿罪】

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