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经查实,对方为发泄情绪,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市区,以128公里/小时的时速驾驶车辆,无差别撞击过马路的行人,且造成3人(一家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涉嫌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目前,公安以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不存在逃逸情形最高刑期只有7年)来刑事立案,存在被检察机关改变罪名的可能性。
全国人民期待司法机关给死者家属一个公平、公正的交代,让逝者安息。
否则,每一个无辜生命(包括下班回家的公检法人员及家属)都可能是这类冷血人渣的车下亡魂。
附: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0月20日更新:
目前,检察院已经变更罪名,由原来的公安初步确定的「交通肇事罪」变更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期可能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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