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帮网友通过行政诉讼撤销了一个左转红灯时实施掉头,被「电子警察」抓拍的闯红灯违法:
乍一看当事人的行为是违法了,因为此时直行车辆正在通行,掉头有妨碍直行车辆的嫌疑。不过仔细看也可以发现,掉头是在等路口直行车辆通过后实施的,并没有妨碍到直行车辆。
本文从当前普通驾驶人对于左转红灯掉头的几个常见误区、闯红灯的判定原则以及诉讼技巧几个层面出发,谈谈此类行为具体的违法性和如何在诉讼时主张。
常见误区
左转红灯不禁止掉头
有的人说禁止左转也禁止掉头,实际上是不严谨的。按照【道交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 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 的地点以及....,不得掉头。法规中,禁止左转也禁止掉头的情形,仅限「标志、标线「。而左转红灯是「交通信号灯」而非「标志、标线」,所以左转红灯并不直接指挥掉头车辆。
举个直观的例子,在很多城市停止线前会存在掉头缺口,此时允许不按信号灯表示直接掉头。那么如果此时该路口左转红灯亮,也不表示这是一个禁止掉头的地点,依然可以掉头:
掉头车辆在路口不按左转箭头灯表示通行
机动车默认是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的,掉头车辆也不例外,这一点规定于【道交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 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
而左转箭头灯,学名叫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按照规定只表示左转: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 的 箭头方向向左 、向上、向右分别 表示左转 、直行、右转。有一种掉头信号灯,是交通法规没有直接规定,而是规定于国标中的:
所以综合来说,如果设置规范 [1] ,掉头车辆优先看的是掉头信号灯。如果没有,那么作为机动车,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掉头车辆不按照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表示通行。
左转红灯并不是「车道信号灯」
有观点认为左转如果红灯,那么左转车道的车辆都不能越过停止线了,因为它控制的是「这条车道」,该车道的车辆「只能」看这个灯。
其实从这个处罚案例也可以看出,当事人虽然越过停止线时左转是红灯,但是此时圆饼灯是绿灯。位于左转车道内的车辆,本就可以越过停止线,驶入待转区。而之所以可以如此通行,正是因为位于左转车道内的车辆,还看了圆饼灯,并非「只看」左转红灯。
而真正的车道信号灯,定义在强制性国标中:
车道信号灯处,是没有停止线的,其并非有停止线的路口处设置的信号灯:
掉头闯红灯的判定
通用闯红灯判定原则
要回答掉头车辆如何才算闯红灯违法,首先要弄清楚闯红灯是怎么判定的。
大部分网友都知道所谓「三张照片」的判定,但是其中很大一部分存在的误区是认为第三张照片需要「通过路口」才算数。
这一说法,放在2004年道交法刚刚颁布实施时,受到技术限制,需要路口出口处埋设线圈来判定车辆通过,那么是成立的。
但是现在已经是2022年了,从当事人本案违法照片也可以看出,根本不存在所谓「通过路口」,就已经被拍摄了。
学名「不按交通信号灯表示通行」的闯红灯行为,其对于有停止线的交叉路口,主要的判定依据是违反了【道交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
如果越过停止线,并产生了有关禁止通行方向上的位移,即可认定为闯红灯。这一点,也是当前实施的闯红灯技术标准中,「三张照片」中的第三张照片所指出的:
此处「向前位移」,对于左转、掉头等非直线的行车行为,应当解释为对应行车路线的前方。
举个直观的例子,如果直行禁止通行,但是左转为绿灯,那么即便的确实施了左转,但是如果路线偏离了既定左转路线,存在直行方向的「向前位移」,那么也可以判定为闯直行的红灯:
因此,闯红灯的判定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需要取决于禁止通行方向的位移是否足以妨碍此时有路权通行车辆。上图中,如果左转稍微开得直一点,但是在路口中心点左侧还是转弯了,那么不宜机械性地判定为闯直行红灯。
掉头怎么判定闯左转红灯
按照闯红灯判定原则,掉头闯左转红灯的判定原则,即为:掉头车辆在当前禁止左转的路线上,有向前的位移。
举例来说,在一些小路口,掉头和左转的路线可能存在重合、交叉:
如上图,如果在掉头车辆越过停止线时拍摄第二张照片,并在和左转路线交叉点处拍摄第三张照片,那么掉头车辆的违法表现,就和左转闯红灯的车辆没有区别了。加上此时其也妨碍了路口内有路权通行的直行车辆,构成闯左转红灯。
本案掉头不构成闯红灯
本案路口比较特殊,是一个有左转待转区的路口,掉头车辆的行驶轨迹,和左转路线的向前位移不存在交叉:
因此本案中, 掉头车辆在禁止左转的方向上不存在位移 ,不能按照闯左转红灯进行判罚。
诚然,此时掉头,势必也可能妨碍直行车辆的通行路权。但是如图中所示,在该路口掉头,其几乎是不进入路口的,只占用了路口的边缘。在这个信号灯相位下掉头,和很多地区设置在停止线前的掉头缺口没有本质差别,是否妨碍直行车辆,取决于驾驶人的主动让行,而非由左转信号灯维护这一秩序。
退一步来说,即便当事人在此时掉头妨碍了直行车辆,对其的处罚也不应是闯红灯,而是「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本案处罚的撤销
本案的复议
本案的复议结果是维持处罚。复议时,交警支队的警官提出了一个抗辩理由,即「掉头是左转的延伸」,禁止左转也禁止掉头。
这也是当前交管部门比较常见的说法,包括 @庐州老交 等警官都做过科普 [2] 。但是严格来说,这一点在交叉路口是不成立的,不能机械性地进行这样的解释和认定。
理由有很多,比较重要的一点是,在路口内每种行驶方向的路权是需要严格区分的。如果将掉头视作左转的延伸,在某些较小路口遇到单一的机动车信号灯放行,将产生路权认定上的混乱:
所以在交叉路口,应当严格区分掉头和左转,不能想当然将其认定为「左转的延伸」。
本案起诉状
有别于普通民事案件以及较为复杂的行政案件之以立案为目的的起诉状,从笔者协助交通违法异议起诉的经验出发,起诉状建议和行政复议一样撰写得全面充实,并且所有证据都提前给到。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 交通违法异议只要有处罚决定书,一般不存在立案难的问题,无需担心不予立案而浪费劳动
- 一般交通违法异议的起诉不会聘请律师,也不会再提交代理意见书等文书
- 这类案件应当尽量在立案前通过调解或者协调化解撤销处罚,故给被告的信息详实也有利于其作出判断
以下为本案起诉状:
本案结果与展望
本案起诉后较为顺利,交警支队的警官主动联系了当时人,双方直接达成了和解意向,当事人提交撤诉申请,警官也撤销了处罚。
但是当事人向警官反映,这类问题实质上是将一个合法的行为判定为了违法。因为撤诉后不会再有书面依据,其行车时还会遇到同样的问题,是否能有书面的依据,届时可以在误判发生时使用。警官表示这已经超过他的职权范围,需要交警总队的协调和规范。
笔者认为,在类似本案的路口,如果直行方向车流已经完成通行,而左转信号灯尚未切换为绿灯,位于待行区的掉头车辆直接实施掉头是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据的。驾驶员实施此类行为,也可以提升左转待行区的通行效率,让更多真正需要左转的车辆驶入。
因此我们也在此呼吁,有关交管部门应当评估类似本案情形下的交通管理方法,合理设置交通信号和「电子警察」。
参考
- ^ 如果有的地区交管部门发布过有关规定,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某种其他信号灯表示通行,那么在当地也应当遵循
- ^ 简单又全面的科普如何掉头,知道这十个字就行了 https://www.zhihu.com/zvideo/1556976772612395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