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值得重视的问题是:这82万,保险公司不赔。
本案中,驾驶员是以家用车作为网约车,且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这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为了生活,确实不易。但这种操作却很容易让本就艰难的生活雪上加霜。
与传统巡游出租车相比,网约车门槛较低,更能满足多样化的出行需求,成为当下非常流行的交通方式,也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许多车主可以兼职网约车的方式赚取外快。
但是,如果我们把家用车用于网约车经营,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一旦发生严重事故,就可能产生重大风险。
在车辆保险中,最常见的用于赔偿第三者损失的保险是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交强险的赔偿额度较小,若造成人员伤亡,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经常需要由商业三者险来赔偿。如果商业三者险拒赔,就会导致车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用自有车辆开网约车,实质上是将车辆用于经营用途,属于「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构成【保险法】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根据【保险法】第52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的,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可见,如果车主擅自将自有车辆用于网约车经营,而不告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很可能拒赔。
对于这个问题,有观点认为,在车主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当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否则免责条款无效,因此只要保险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就算车主改变车辆用途,保险公司也无权拒赔。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保险人将 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 ,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车辆用途改变不告知保险公司,是【保险法】第52条所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在缔约时可能没有告知,但法律规定是完全公开的,是推定每个公民都应当知晓的,因此车主不能以保险公司未告知为由进行抗辩。
保险合同必须在保险公司了解保险标用途的基础之上缔结,否则保险公司无法衡量保险风险,也就无法合理确定保险费用。
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事故率也会相应更高。若车主在投保时承诺车辆用途为「家庭自用」,后又擅自将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则保险公司只收取了较低保费,却承担了较高赔偿风险,显然是不合理的。
实践中,有的车主不了解经营车辆的保险与家用车辆存在区别,以为只要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无论车辆怎么使用都可以自己决定;有的车主则虽然知道已投保的车辆不能用于经营,但为了节省保费开支,不愿意告知保险公司,就存在保险拒赔的重大风险。
在这里,我们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家用车从事网约车运营,一定要告知保险公司,否则商业险三者险一旦拒赔,超过交强险范围的损失就需要车主或驾驶员承担,对普通家庭来说将是沉重的负担,切勿掉以轻心。
此外,还有一个亮点值得关注:虽然驾驶员得不到商业险保障,需要自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这次法院判决网约车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叫醒装睡的网约车平台,责任分摊更加公平。
家用车改网约车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这不是第一起。比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闽民再429号案件,就跟本案非常相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这次判决,是对主流裁判观点的重申,但也有所突破,这个突破,也十分值得关注。
按主流裁判观点,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则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就只能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则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这对跑网约车的驾驶员来说,无疑是压力巨大。
上海市一中院的这次判决,就考虑到了这个问题,让网约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给驾驶员减轻了赔偿压力。
本案判决可能成为对网约车行业产生较大影响的判决。此后,若驾驶员再想以家用车从事网约车运营,网约车平台必然会开始审查保险是否规范,以避免平台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