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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机动车撞了闯红灯的行人后司机需要负责?这合理吗?

2020-11-26汽车

你的认知是错误的。

全世界的交通安全法规,大致分为两种认责原则,即绝对责任原则和相对责任原则。

中国采用的是相对责任原则,即根据机动车和行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过错程度承担对应的责任,我们的道交法只规定了个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兜底条款。和中国类似采用相对责任原则的还有美国(部分州)、加拿大、英国、日本、爱尔兰等。在美国一些地广人稀的州,行人闯红灯被撞死,机动车都会承担全部责任。

与之相对的绝对责任原则,按照题主的理解更为不可理喻,即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承担赔偿责任,不考虑机动车是否有过错。比如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这些欧洲国家。区别是部分国家规定如果机动车无过错赔偿有上限。类似中国的10%,但比10%高得多。如果有过错就无上限。

交通规则是对路权的分配原则,在不涉及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在路权分配的范围内讨论问题都是过错责任,比如两辆车谁有优先通行权的问题。但在存在行人的场合,行人的路权受交通规则约束,但行人的生命权受更核心的法律规则的保护,换句话说路权的分配不能侵犯行人的生命权。对于机动车和行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对等这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因为在交通行为中,机动车和行人的能力程度相差甚远。这就像在同一套规则下安排一个普通人和泰森打拳击。这并不是公平。换句话说,能力越大,责任越大。

主张行人闯红灯撞死白撞,等同于认为路权高于生命权,是将人工具化的表现。交通为人服务,而不是反过来。绿灯分配给你的是通行权,不是分配给你生杀予夺的权利。一切公平、效率、规则、法律、发展、道德的核心都应该是人。

补充几句:

问题和我回答的时候不一样了,部分信息被编辑掉了,问题日志里面有原问题。原问题我理解的重点在我国的交通法规定责选择为什么这么特别,所以我回答的本意是想说在交通事故定责方面,全世界的定责规则和中国的情况大同小异。总体两个核心,一是以事故发生时的过错承担对应的责任为主,二是机动车在交通行为中的注意义务比行人和非机动车要高。我在回答的后半部分简单的解释了下这样立法的逻辑,一家之言不是绝对真理。法律条文也不是真理,不过是价值取向的体现,并没有绝对的对错。评论很热烈,几百条每条我都有认真看,不少批评意见显然已经超出了我的原意,也有很多支持意见,谢谢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