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星空 > 體育

打籃球受傷了誰負責?

2017-03-12體育

知乎首答。感謝邀請。

前幾日也剛剛審過一個籃球受傷起訴賠償的案子,對於此類案件有些許自己的思考。


在正式解答之前,我們先來看看一個法律概念,叫做 自甘風險原則 。所謂自甘風險是指已經知道有風險,而自己自願去冒風險,那麽,當風險出現的時候,就應當自己來承擔責任、承擔損害的後果的原則。

在大陸法系國家,自甘風險是侵權行為免責的事由之一。也有的國家對「自甘風險」適用的領域明文規定,如【衣索比亞民法典】規定:「 在進行體育比賽的過程中,對參加體育比賽的人或在場的觀眾造成傷害的人,如果不存在任何欺騙行為或者對運動規則的重大違反,不承擔任何責任。 」在英美法中,自甘風險,稱為「Assumptionofrisk」,也是美國許多州所確立的侵權行為違法性阻卻的事由之一,尤其在體育比賽過程中,如比賽隊員被對方不慎撞傷,球場觀眾被飛出的球擊傷等,只要不是侵權人故意為之都是不需要負責任的。

中國法律對自甘風險並沒有明文規定,但已有學者對此進行探討。如梁慧星教授認為:「 考慮到參加體育競賽都有風險,因此,體育競賽當中,運動員相互之間所發生的損害,原則上是免責的,這在法律上的依據,就是美國法律有一句話———自甘冒險。

具體說自甘風險原則有這樣幾個構成條件:

第一, 活動帶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預見的危險性 ,比如足球、籃球、登山、探險、攀巖、漂流等競技性體育運動);

第二, 行為人不是為了履行法定義務(如消防員救火),而是為了獲得某種利益而面臨危險,比如為了榮譽、快樂感、身體健康等從事危險活動

第三, 損害必須是本可以避免的,比如說不參加足球比賽就不會受到這樣的傷害,而自己在明知的前提下還要參加。

目前中國的現行有效的法律中並沒有吸納自甘風險原則,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已有在適用的。

2002年著名的「無為訴留波」案,在該案中原告無為和被告留波系同學,2002年某日,原被告利用午休時間與其他數名同學在學校操場上踢足球。原告作守門員,被告射門踢出的足球經過原告手擋之後,打在原告左眼,造成傷害。北京同仁醫院診斷為,左外傷性視網膜脫離,經行左網膜復位術,網膜復位,黃斑區前膜增殖,鑒定為十級傷殘。原告以留波和所在學校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人身損害賠償。

當時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認定, 足球運動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出現人身傷害事件屬於正常現象,應在意料之中,參與者無一例外地處於潛在的危險之中,既是危險的潛在制造者,又是危險的潛在承擔者。足球運動中出現的正當危險後果是被允許的,參與者有可能成為危險後果的實際承擔者,而正當危險的制造者不應為此付出代價。留波的行為不違反運動規則,不存在過失,不屬侵權行為。

同樣,正常情況下,籃球屬於競技類運動,參與者均自甘風險,若非故意或者過失,那麽就不應該承擔不利後果。

因此,就你的情況而言,他投籃時你跳過去防守(這本屬於籃球運動中的必然的、自然的行為,並不存在任何故意或過失,防守行為本身是屬於合法合理的行為,法律不能責備),由於天比較黑,你看不清下落點(當時的光線昏暗的情況為客觀存在的,你無法避免,因此你也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落地的時候把他眼鏡片打下(此行為中先前的行為並無任何故意或過失,對於此結果雖然客觀是由你造成,但是主觀上沒有任何故意或過失),所以,在整個事件中你並沒有任何可以責難你的情形,你沒有任何法律上的責任。

假設以下幾種情形,那麽你就可能負有責任。

比如,天黑了,他準備回家了,而你卻拉住他說陪你單挑一會,那麽就有責難你的理由。

比如,他在持球正常進攻的情況下,而你為了防守惡意犯規,造成對方傷害,這也可以責難,主觀上有故意,客觀上有傷害行為。

而前幾日我們院審理的案子,案情大致如下兩個成年人是同學,一起約好去打籃球,比賽中李某持球在進攻,王某要斷他的球,在李某準備從王某面前過上籃時,王某用手臂大力揮手想要拍斷李某的運球,沒想到沒有拍到球卻拍到了李某的膝蓋,造成手指斷裂。王某要求李某賠償損失。

最後我們透過調解了結此案,李某最後願意承擔一半的醫藥費,二人也同歸於好,友好了結此事。從法律上說李某並沒有任何過錯,不應該受到任何不利後果,但是我們在調解的時候就跟李某說:『法律上你沒有責任,你可以不賠,但是法律是冰冷的,如果你一定要按照法律來,我們當然不能要求你賠償,但是並非所有的矛盾都需要按照法律來處置,法律是最後一道救濟手段。法律冰冷,但人情卻是有溫度的。如果你能夠為你的同學承擔部份醫藥費,那麽從情理上和道義上你都是值得稱贊的,你和同學的關系也會因此變得有人情味,變得友愛…』。


最後想說的是,法理與情理的統一乃是理之所在,乃為正真意義上的『理』,乃為本質上的『理』,因此,別讓法律的冰冷,淡卻了人之常情,合乎法理與情理為大智大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