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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並軌前的養老金制度的30年變遷史

2024-10-04社會

2014年10月以前,中國的養老金制度有兩種,也被稱為「雙軌」養老制度(統籌帳戶和個人帳戶),該政策從1995年開始在中國已經持續近20年。

2014年10月開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也需要開始個人繳費。

原有養老金制度的背景:養老金制度從1986年開始實行。 具體來講,養老金制度的實施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1986年10月份開始,在國有企業實行合約制職工,「打破鐵飯碗」,按職工的薪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金。企業和合約制職工,按其薪資15%的水平,共同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其中個人繳費比例不超過3%。五年後的1991年開始個人繳費比例為3%,並逐步提高。

第二階段是1993年開始實行全民合約制,逐步全面推廣普及,在社會統籌的基礎上開始引入個人帳戶。

1995年國務院釋出【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全面建立個人帳戶,建立起統籌帳戶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階段是 1997年,國務院釋出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統一全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薪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薪資的8%。

1997年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薪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

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第四階段是2005年國務院釋出【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正式形成了現在的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月數呈現階梯梯度。

用人單位按照不超過薪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則按照本人薪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