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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布3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例

2024-11-21社會
為深入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設,嚴格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讓破壞生態環境者付出相應代價。市生態環境局結合日常監督檢查、專項檢查、環保督察、行政處罰等工作,多措並舉、持續發力,辦理了一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體現了生態環境部門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一步破解"企業汙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困局的堅定決心和堅決態度。為加強警示宣傳,大連市生態環境局陸續公布 17 個 2023 年辦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例。案例涉及固體廢物汙染、土壤汙染、廢水汙染等多領域。
大連某機械有限公司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危險廢物損害生態環境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21 年 11 月 1 日,大連市金普新區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到大連某機械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檢查查實,該公司在廠房內私設暗管,透過暗管方式逃避監管排放含有廢切削液的清洗廢水,已經對生態環境造成了損害。金普新區生態環境分局在對該公司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後,及時啟動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式。
●處理結果
金普新區生態環境分局與賠償義務人共同委托了第三方鑒定評估單位對該義務人案涉廠區雨水溝所涉汙染區域內土壤進行檢驗分析,確定處於損害狀態。並提供恢復建議,出具了鑒定評估意見報告等材料。經雙方磋商,賠償義務人對受到汙染的 1.2 噸土壤進行了有效清理,並送至有資質的產業廢棄物處理單位處置。賠償義務人向廢棄物處理單位及時繳納了汙染物處置費以及損害評估費用,共計 2 萬元,恢復由於傾倒含有廢切削液的清洗廢水所汙染的土壤至不損害狀態。
●典型意義
一是將行政處罰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機結合,推動"行民銜接"。生態環境部門執法人員及時立案,依法對某公司環境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並及時啟動索賠程式,制度銜接順暢,降低磋商難度。
二是法制部門及時介入,並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鑒定評估,根據評估相關材料進行生態損害賠償磋商,提高辦案效率,促進受損土壤環境能夠得到及時修復。
三是加強政策宣講力度,教育和引導當事人正確認識行政處罰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關系,宣傳講解制度差異,督促當事人積極履行行政處罰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
大連某輸變電裝置有限公司排汙損害土壤生態環境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21 年 12 月 2 日,大連市金普新區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大連某輸變電裝置有限公司廠區西側酸洗車間的廢水收集池邊有一處滲坑,該滲坑周圍有排水痕跡。經調查,該公司酸洗車間將產生的清洗廢水排入車間內廢水收集池後,工作人員再透過手工方式把池內廢水排放到收集池邊的滲坑內,排放汙染物的事實存在,並且行為導致了土壤環境的損害。
●處理結果
金普新區生態環境分局在給予該公司行政處罰後,與該賠償義務人共同委托第三方鑒定評估機構對該環境汙染案件的損害事實進行調查和評估。經機構鑒定分析,將 pH、重金屬和無機物作為土壤損害評估的特征汙染物檢驗評估。根據鑒定評估意見,該公司將受汙染的 1 噸土壤進行清理後送至有資質的產業廢棄物處理單位進行處置。經第三方鑒定,土壤汙染清理行為有效,損害狀態已經得到消除,並將案涉滲坑用水泥封填。賠償義務人向廢棄物處理單位繳納汙染物處置費及損害評估鑒定費用共計 2.67 萬元。
●典型意義
一是分局法制部門積極介入、全程指導,同時協調專業鑒定評估機構,及時組織開展了鑒定評估工作,有效縮短了辦案時間,減少生態環境的損害時長,促進生態環境得以及時修復。
二是針對本案生態環境損害事實清楚、數額較小、爭議較小的實際情況,透過與賠償義務人進行提前溝通,積極宣講政策,促使義務人提高履行損害賠償義務的積極性,實作了磋商效率和修復效益的雙贏。
大連某鍍業有限公司超標偷排損害生態環境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22 年 2 月 15 日,大連市金普新區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到大連某鍍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經過加藥處理後的含重金屬廢水未經兩級濾罐處理、也未經線上監測設施,被直接排放至市政管網內。經檢測,該公司向市政管網排放的汙水中一類汙染物總鉻濃度為 14.3mg/L,六價鉻汙染物濃度為 2.82mg/L,分別超過【電鍍汙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 — 2008)中規定限值的 13.3 倍和 13.1 倍,該公司將含總鉻、六價鉻的超標廢水私自排入下水管網的行為給水環境造成了損害,此行為同時涉嫌環境犯罪。
●處理結果
金普新區生態環境分局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的同時,啟動了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工作。經第三方鑒定評估機構調查,該公司在汙水裝置改造期間,從 2021 年 11 月末至 2022 年 2 月中旬曾多次排放含重金屬廢水,由於無法直接獲取實際汙染物排放量,故采用虛擬治理成本法進行環境價值量化計算。本次評估中危險廢物排放量以 1237 噸計算,確定生態環境損害價值為 131617 元。根據鑒定評估意見,金普新區生態環境分局及時與該公司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經磋商,雙方對損害事實、損害結果、修復方案等達成一致意見,實施貨幣化賠償,該公司根據磋商協定,及時繳納了生態損害賠償費用及損害鑒定評估費用 151617 元。
●典型意義
一是積極探索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責任與刑事責任的銜接。本案在刑事責任追究中將賠償義務人落實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情況作為司法機關量刑的重要參考依據,對促進義務人積極履行損害賠償責任,具有積極意義。
二是對於已經無法鑒定生態損害現場的案件,積極協調專業機構,采取虛擬治理成本法進行環境價值量化。因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經雙方磋商,采取貨幣賠償的方式將賠償金繳納至市財政專用帳戶,成功完成損害賠償工作,捍衛環境應有價值。
半島晨報、39 度視訊記者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