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活動開展以來,北京市應急管理系統持續開展嚴格查處違法外包外租專項行動,透過加強執法檢查、監督指導和社會共治,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堅決杜絕「以包代管、只租不管」等違法違規行為,防範和遏制違法外包外租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持續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近期,北京市應急管理局集中公布一批違法外包外租的行政處罰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4月24日,豐台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根據相關線索對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核查時,發現該單位與承包單位簽訂的承包合約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也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有關規定,豐台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陳某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4年3月15日,朝陽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北京市某餐飲有限公司位於朝陽區團結湖南裏15號恒祥大廈二層北側的施工現場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未與施工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也未在承包合約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有關規定,朝陽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曾某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2024年3月26日,門頭溝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未對承租單位進行安全檢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有關規定,門頭溝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孫某江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提醒廣大發包(出租)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計畫、場所、裝置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計畫、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在承包合約、租賃合約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工貿企業「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已在【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中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在開展外包外租活動時
01
要嚴格稽核承包(承租)單位的資質、特種作業等重點作業人員資格。
02
要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在合約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職責,協定或合約中要明確雙方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各自管理的區域、場所、裝置和人員的安全職責,以及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的職責。
03
要對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重點對動火、吊裝、臨時用電、高處作業、有限空間等作業行為,以及電氣、消防、燃氣等裝置執行使用情況開展安全檢查,督促承包(承租)單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落實安全防範措施,保障外包外租活動安全規範有序。
來源:北京應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