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其中,關註度最高的就是夫妻離婚後房子該歸誰所有。現實生活中,老百姓打離婚官司時很容易對財產分配有矛盾。尤其是房屋這種成本投入大,後期可能繼續升值的高額財產,分配不合理很可能會激化矛盾,發生更加惡劣的事件。「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的出台,既對妥善解決夫妻間房產分割問題提供權威法律指引,也可以讓大家對人民法院辦理此類案件時要考慮哪些因素有所了解,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五條專門規定了夫妻之間房產給予的處理方法。從條文內容來看,司法解釋並沒有直接規定在哪種情況下房屋一定歸哪一方,而是在綜合考慮婚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情況、孕育共同子女情況、有無過錯等諸多因素基礎上,由法院判決房子歸屬,以及是否需要對沒分到房子的另一方合理補償。這一規定,可以讓法院根據每個案件案情的不同作出不一樣的處理結果,避免機械司法,有利於真正實作當事人利益平衡,既體現了司法機關處理家庭內部糾紛時的司法智慧,也體現了法律維護公平正義價值理念的力度。
比如,根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如果一方承諾要給另一方房屋,但實際上沒有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離婚時,承諾給予房屋的一方不一定能取得房屋,像在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長、已經孕育共同子女、接受一方對家庭貢獻較大的情況下,可以判決房屋歸接受一方。這個條文充分考慮到,夫妻之間的財產變更並不是純粹的經濟往來那麽簡單,背後可能有出於對婚姻關系長久美滿的期待,可能有對家庭角色分工的考量,還可能有其他影響因素。很多時候,為家庭生活默默投入的時間和精力無法直接用金錢衡量,人民法院結合多重因素作出判決,肯定對家庭付出的價值,有利於增強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而根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可以看出,在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房屋一方無重大過錯時,即便房產已經過戶,人民法院也可以判決該房產歸給予方所有。個別人以房屋「加名」為條件結婚,取得房屋後又「閃離」,這一規定從法律上明確了對因短暫婚姻獲得大額財產這一行為的否定態度,與老百姓樸素的是非觀念相一致。
當然,每個家庭都有自己的相處模式和具體情況,但要想讓婚姻穩定持久,都離不開雙方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如果一方只看到自己的付出,忽視對方的努力,婚姻的天平就會失衡,婚姻也難以維系。哪怕最後關系破裂走到離婚這一步,在分割財產時也要正視這些感情、付出,這樣才能更加理解「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條文背後的用意。
作者:佟亮(作者系全國人大代表,遼寧省沈陽市遼中區潘家堡鎮於家台村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