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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不能享受村民待遇?村規民約不可侵犯「她」權益!

2025-01-12社會

2023年6月26日,檢察幹警來到某村委會調查村規民約整改落實情況。

2024年12月6日,檢察幹警實地檢視某村村規民約公示情況。

「空掛戶口協定」「不享受村民待遇」「一切待遇隨之取消」……過去,一些村規民約針對外嫁女的內容違背了憲法和法律的相關規定。透過檢察監督,不合法的村規民約都得以更改。

「現在,雖然女兒已經嫁出去了,她一年也能從村裏領幾千元錢。」近日,記者在山東省日照市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檢察官的陪同下,前往日照市某街道走訪時,一位老大娘開心地說。

「以前,也有不少外嫁出去的女子不滿意受歧視而去法院告的,告贏的我們就按法院判決去執行。始終顧慮村民有意見,卻沒想過從村規民約這個根上去解決。經過檢察院和街道的督促、引導,我們把村規民約修改了,修訂工作推進得很順利,大家都沒啥意見了。」當地村幹部說著,也松了一口氣。

外嫁女:不能享受村民待遇?

村規民約,原本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監督的一項基本制度,是國家層面法律法規在鄉村的延伸,體現的是當地基層民眾的風俗和傳統習慣。而一些村莊的村規民約在制定之時只遵循傳統,背離了法治,堂而皇之規定婦女婚後不再享有村民待遇,侵犯了婦女合法權益。

「沿河而居的3個相鄰村莊的村規民約對外嫁女相關約定不盡相同,有的村規定女兒一旦出嫁,就不再享受村民待遇,只能按照空掛戶口處理,侵害眾多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明顯不合理、不公平。」2023年1月,日照市某基層檢察院在與婦聯、村(居)委會召開鄉村普法宣傳座談會時,有部份村幹部對某些村規民約提出了異議,引起檢察官的高度重視,該院迅速對此立案調查。

「女兒婚後不再享受村民待遇,婚後孩子隨母落戶,需簽訂空掛戶口協定,孩子亦不享受村民待遇。」「本村女青年與外村男青年結婚,自領結婚證之日起,一切待遇隨之取消。」這是檢察官在日照市某村莊看到的該村村規民約中的部份內容。

該院檢察官先後走訪轄區所有街道辦事處,並依法調取在街道備案的93個村規民約。經調查發現,其中45個村規民約中存在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權益的內容。比如,規定出嫁婦女不得享受承包土地分配、宅基地安置、集體收益分配等同等村民待遇,涉及眾多出嫁婦女及其子女。

同時,該院檢察官實地走訪9個村(居)委會,並以走街串巷的方式隨機與27名村民交談,調查他們所在村村規民約的制定、公示、執行等情況。

有部份村民表示:「有些規定很不合理,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為啥女兒出嫁就沒村民待遇了,兒子結婚就有村民待遇?明顯不公平。」「現在家裏有兒子的,以後也可能再生孫女,孫女若出嫁也沒有村民待遇。還是男女都一樣的好。」

但也有一些群眾認為合理:「閨女嫁出去,就應該在婆家享受村民待遇,不能在娘家享受待遇,否則容易出現‘兩頭得’的現象。」「幾十年都是這麽辦的,改了怕村裏有男孩的家庭有意見,影響村裏的安定團結。」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該如何找到問題的癥結予以突破呢?辦案檢察官費盡了心思。

「她」權益:一定要維護!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同時,該法第55條第一款規定:「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那麽,法律所規定的這種平等是否在實際生活中得到了落實?部份村規民約將外嫁女排除在村民待遇享受範圍之外,是否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婦女的合法權益?街道辦事處是否對村規民約的制定負有監管職責?檢察機關對這種問題能否開展監督?

檢察機關經過全面調查和分析論證認為,「她」權益一定要維護。但是,要扭轉村民的舊觀念,讓村民心服口服,需要恪守檢察權的邊界,充分尊重村民委員會的自治權,平穩推動村規民約的修訂。

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辦案檢察官得知:農村外嫁女權益保障是村規民約違法違規的「重災區」,部份村規民約以婦女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合法權益,這些約定內容是否違法違規、是否侵害婦女權益亟須明確。

辦案檢察官指出,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村規民約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且村規民約應報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對村規民約等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有指導職責,對其中違反法律法規、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可以責令改正。街道辦事處在其轄區範圍內承擔原鄉鎮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責,理應履行婦女權益保障監管職責。因此,檢察機關可以透過向街道辦事處發出公益訴訟檢察建議的方式,督促其透過法制稽核等方式指導各村(居)委會修訂違法的村規民約內容,這樣既能充分尊重村民自治,又能保障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落地落實。

2023年2月3日,檢察機關向某街道辦事處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對所轄村的村規民約中違反法律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責令改正,並予以指導、引導。

違法村規民約:及時整改

某街道辦事處收到檢察建議後,立即下發【關於整改不合規村規民約的通知】,責令該街道所轄村(居)委會就其制定的村規民約中252個存在侵害婦女權益等違法內容的條款進行改正。

此後,檢察機關一直跟進監督檢察建議的整改落實情況,聯合婦聯、民政等部門一同到該街道所轄村(居)委會進行調查,與街道辦事處召開座談會,了解整改的具體情況,檢視新修訂出台的村規民約。該街道所轄村(居)委會按期完成村規民約內容整改,刪除侵害婦女權益的條款,增加「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的各項權益」等婦女權益保障條款,並透過村微信群、村民手冊、展覽板等方式進行公示。

2023年8月,山東省民政廳、省委組織部、省委政法委、省婦聯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通知,公布了32個優秀村規民約和18個優秀居民公約,經檢察機關監督整改後的某村村規民約入選。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24年12月9日,至少有147名外嫁女在土地承包、集體經營性資產收益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了村民待遇。

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某基層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對村規民約普遍存在的問題進一步開展調研,並向日照市檢察院匯報情況。日照市檢察院隨即向日照市委呈報【當前部份村規民約侵害農村婦女合法權益的問題及建議】,提出在全市範圍內開展以婦女權益保障為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專項活動等四項建議,以個案辦理推動社會治理,切實保障農村婦女合法權益。

同時,日照市檢察院圍繞全市村規民約侵害婦女權益現狀,推動相關部門聯合出台【關於開展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法制稽核的指導意見】。該意見要求加強行政機關對村規民約的依法監督管理,對全市村規民約進行一次系統的法治「體檢」,確保全市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制定、修訂工作常態化、規範化、法治化。

「檢察機關透過辦理該案,不僅從源頭上糾正了侵害農村婦女合法權益的違法村規民約,還有效扭轉了農村傳統舊觀念,向村民群眾傳遞了法治新理念,推動鄉村移風易俗,對於促進鄉村社會和諧善治起到了積極作用。」全國人大代表、山東文康(臨沂)律師事務所主任程萍表示。

(來源:檢察日報·公益周刊 作者:郭樹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