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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擬規定: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申請年齡上限延長至63周歲

2024-11-18社會
近日,【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釋出。其中提到,【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共111條,此次修訂擬修改5條,其中調整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申請年齡規定。將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申請年齡上限由60周歲延長至63周歲。以下為全文:
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完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和管理制度,最佳化機動車駕駛證考領程式,公安部決定對【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
「2.申請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3.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3周歲以下;
「4.申請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輕型牽引掛車、無軌電車或者路面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0周歲以上,63周歲以下;
「5.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在22周歲以上,63周歲以下;
「6.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學生,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在19周歲以上,63周歲以下。」
二、將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年齡在63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和路面電車。持有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其中屬於持有重型牽引掛車駕駛證的,還可以保留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但年齡在63周歲以上,申請繼續駕駛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和路面電車,透過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的,可以在年滿63周歲前一年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延長原準駕車型駕駛資格期限,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三、將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項修改為:「(十)年齡在63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或者路面電車準駕車型,且未經車輛管理所核準延期申請的,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準駕車型的。」
四、將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修改為:「(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符合國家校車駕駛資格條件。」
五、將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年齡超過國家校車駕駛資格條件的。」
本決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關於【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的修改說明
為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滿足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的駕駛需要,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的實際需求,公安部擬對【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進行修訂,現說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04年,為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公安部釋出【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細化駕駛證申領使用制度,此後分別於2006年、2010年、2012年、2016年和2021年進行了5次修訂。【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實施以來,在規範機動車駕駛人業務辦理、推進簡政放權最佳化服務、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今年9月13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透過【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批準【國務院關於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從2025年1月1日起,男職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齡為五十五周歲的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每四個月延遲一個月,分別逐步延遲至六十三周歲和五十八周歲。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彈性延遲退休,延遲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年。為貫徹落實上述規定,滿足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的駕駛出行需求,更好服務於客貨運市場發展,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的實際需求,需要對【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進行修改完善。
二、修改過程
今年9月,我部啟動【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修訂工作,成立了工作專班,開展專題調研,廣泛聽取社會群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相關部門、行業企業等意見建議,形成了征求意見稿。10月,書面征求了各地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公安部相關業務局以及全國人大法工委、教育部、司法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衛健委等6個部門意見,並根據征求意見情況,再次組織客貨執行業代表、法律專家、業務骨幹等專題研討、深入論證,修改完善形成公開征求意見稿。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共111條,此次修訂擬修改5條,主要包括:一是調整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申請年齡規定。將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申請年齡上限由60周歲延長至63周歲。涉及條款為第十四條規定。二是調整大中型客貨車準駕車型年齡上限規定。將大中型客貨車準駕車型的年齡上限由60周歲延長至63周歲。涉及條款為第六十五條。三是明確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因彈性延遲退休申請延長駕車時間規定。為與國家彈性延遲退休政策相銜接,規定年齡在63周歲以上申請繼續駕駛大中型客貨車的駕駛人,參加體檢和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身體條件符合繼續駕駛大中型客貨車要求的,可以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延長原準駕車型駕駛資格期限。涉及條款為第六十五條。四是調整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路面電車駕駛證登出年齡規定。將只具有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或者路面電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登出年齡上限由60周歲延長至63周歲。涉及條款為第七十九條。五是完善校車駕駛資格的申請年齡和登出年齡規定。將駕駛人申請校車駕駛資格年齡上限的表述由「不超過60周歲」調整為「年齡符合國家校車駕駛資格條件」,校車駕駛資格的登出年齡表述由「年齡超過60周歲的」調整為「年齡超過國家校車駕駛資格條件的」,保持與上位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相一致。涉及條款為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二條。另外,將已實施「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準駕車型的申請年齡由60周歲放寬至70周歲」的便民措施上升為部門規章規定,將便民服務措施制度化,推進改革法治化。
三、關於生效日期
下一步,我部將根據公開征集的意見建議對【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的修改內容進行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報批稿)】,並按規定啟動報批程式。修訂後的【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 劉佳妮
值班編輯 李加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