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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再婚丈夫打到「不想活了」,和朋友約定的求救訊號是「抱抱」

2024-11-29社會

淩晨4點,民警再一次敲開了趙之晉、林曉蘭夫婦的家門,映入民警眼簾的是渾身腫脹、面部變形、腿上布滿血窟窿的林曉蘭。

這已經不是林曉蘭第一次報警了,之前被丈夫趙之晉家暴,林曉蘭曾和朋友約定了求救暗號,但朋友幫她報警後,林曉蘭卻不承認自己是「被打了」。

她問朋友 「以後還能不能幫我報警?」 朋友拒絕了……

這一次,林曉蘭終於向民警說出了實情。 當面對家庭暴力時,受害者應當放棄幻想、直面現實,勇於拿起法律的武器。

一段情史打破了平靜的婚姻

趙之晉和林曉蘭是半路夫妻,各自有過婚史。趙之晉是「70後」,林曉蘭是「80後」,二人年齡相差10多歲。

相識後,趙之晉對林曉蘭關懷有加,年齡的差距也沒有成為二人之間的問題。婚後, 林曉蘭與趙之晉攜帶的女兒相處得很融洽,一家三口的日子過得平靜、安逸。

與趙之晉相識前,林曉蘭曾經與一名男性交往,二人交往期間,還拍攝過一些私密視訊。 「我把自己以前做的錯事都跟他說了」,而唯獨這件事,林曉蘭她選擇了隱瞞

2023年4月,不知怎麽的,趙之晉知道了林曉蘭的這段過往,還聽說了林曉蘭拍攝私密視訊的事,他向林曉蘭索要這些視訊。林曉蘭不想把視訊拿給他看,就表示,儲存視訊的手機和U槽都丟了。

而趙之晉認定林曉蘭不會把這些東西弄丟。由此, 他認為,林曉蘭不需要去「找」這些東西,只需要將它們「拿出來」,也因此,林曉蘭每次提及去「找」這些東西時,趙之晉就怒火中燒,開始毆打林曉蘭。 趙之晉不光用手打她,還會隨手抄起手頭的東西——易開罐、鐵質禮品盒、煙灰缸、拐杖打她。

後來,「打得多了,我害怕了」,如同林曉蘭所說,她開始想要把手機和U槽找出來,然而她發現,這些東西真的找不到了。她開始不敢提「手機」「U槽」這兩個詞語,因為她害怕喚起趙之晉關於此事的記憶。然而,「我不提起,他也會提起來, 只要提起這兩樣東西,我就肯定要挨一頓打」 ,這是林曉蘭所回憶的被打的所謂原因之一。

從2023年中到10月,幾個月裏,林曉蘭頻繁遭受趙之晉的毆打,她被打得全身多處骨折,因為頭皮處受傷,她還剃了寸頭。然而,她從來沒有反抗過。

起初,林曉蘭試圖將挨打看作一種「救贖」,她覺得「自己做錯事了,被打就被打了,就當作救贖了」。而後來,她則徹底「被打怕了,不敢反抗」。

事實上,在被打得嚴重的時候,趙曉蘭曾選擇報警,然而,當民警到了她家中,詢問她身上的傷是如何造成時,她就轉變了口風,只說是「自己造成的」。 她報警的目的不是想要反抗、利用法律保護自己,而是想以此方式讓趙之晉暫停暴力行為,為自己尋求暫時喘息、平靜的時間。

到後來,趙曉蘭發現,只要趙之晉心情不好,便會訴諸暴力,將情緒發泄在她身上。這種暴力好似形成了一種「慣性」,他毆打她,已經不需要任何理由了。

與朋友約定的求救暗號

在長久的被毆打過程中,林曉蘭也不是沒有試圖求助於親友,因此,她和趙之晉的親友成為她被實施暴力的見證者,有人短暫地施以援手,給予幫助,但問題始終無法被徹底解決。

在趙之晉眼裏,林曉蘭是一個沒什麽朋友的人,事實也的確如此。林曉蘭平常少與朋友來往,幾年前,她與斷聯了幾年的發小小芮重新聯系上了。2023年10月11日,小芮與林曉蘭微信聊天,她才得知,林曉蘭最近和愛人發生了沖突。

林曉蘭向她表示,「最近感覺不好」,還說她和老公打架的時候,手裏可能拿不到手機。林曉蘭拜托小芮幫她報警,「如果要是有事了,我就給你發資訊」。 林曉蘭告訴小芮,如果她發送了「抱抱」等帶「抱」字的話語,就代表著她需要小芮幫忙報警。小芮答應了。

當天下午1點半,小芮就收到了林曉蘭的一條微信語音資訊。 語音內容,不是「抱抱」,也不是任何帶「抱」字的詞語,而是「救命救命」! 顯然,彼時的林曉蘭已經無暇顧及使用暗號了,而是本能地發出了求救。小芮立馬選擇了報警。

然而,當民警趕到後,林曉蘭與之前一樣,否認自己是被他人打傷的。當天,在母親的陪同下,林曉蘭去醫院看了傷。

2023年10月12日,林曉蘭的舅舅王子尋見到了傷痕累累的林曉蘭和她的母親。當天下午,王子尋約趙之晉見面。在王子尋的勸說下,趙之晉承認了自己的暴力行為,但他不同意林曉蘭留在王子尋家,「我的底線是不能讓她在外面過夜」。

林曉蘭不想離開王子尋家,然而,舅舅和母親都勸說她,應該「回去面對現實,把問題解決好」。 因此,王子尋開車將林曉蘭送回了家中。臨走時,王子尋還囑咐了幾句,讓他們別再打了。

當天上午,林曉蘭主動給小芮打了一個電話,表示自己「要回家了」。

「你都被他打了,你還回家?」

面對小芮的疑問,林曉蘭表示,「我就這樣了」。同時,她再次詢問小芮:「以後還能不能幫我報警?」這一次,小芮拒絕了。

林曉蘭被毆打後,曾多次給趙之晉的姐姐打電話,讓她陪同自己到醫院看傷。從2023年年中開始,就診記錄顯示,林曉蘭曾8次前往醫院就醫。她的身體也從未康復過,總是舊傷未好,又添新傷。

此外,在被毆打的日子裏,林曉蘭還曾采取過多種方式輕生。2023年6月,林曉蘭覺得自己「活得太累,跟趙之晉解釋不清楚」,於是吃了一大把降血糖、血壓類的藥物,並且割了腕,第二天她醒了過來,發現自己「沒有死成」,就照常生活了。

2023年8月的一天,林曉蘭被趙之晉用拳腳、小板凳、按摩器等毆打。當天,她從家中2樓跳下,將自己摔傷。

2023年10月25日淩晨0點左右,林曉蘭、趙之晉準備睡覺時,二人再一次因為瑣事發生爭吵,趙之晉越說越生氣,扇了林曉蘭幾巴掌,接著他抄起放在臥室的拐杖,開始毆打林曉蘭的手臂、手、腿等部位。驚恐之下,林曉蘭只能躲在被子裏,後來,拐杖被打折了,形成了銳利的尖頭。趙之晉就手持尖頭戳林曉蘭的手、腿、膝蓋、腳等部位。

趁趙之晉去廁所時,林曉蘭報了警。趙之晉回屋後,林曉蘭就一邊說好話,安撫趙之晉,一邊等待著民警的到來。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2023年10月25日淩晨,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民警到達林曉蘭家中,民警與趙之晉共同將林曉蘭送往醫院。

就醫時,民警多次詢問林曉蘭的傷是如何造成的,林曉蘭均以沈默應答,直到最後,她才道出實情,表示自己遭受了趙之晉的暴力行為。當天,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對此案立案偵查。

2024年1月,門頭溝公安分局偵查終結,將此案移送至北京市門頭溝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審查,門頭溝區檢察院認為,2023年10月25日,犯罪嫌疑人趙之晉在家中,因瑣事使用拐杖毆打其妻子林曉蘭,致使林曉蘭右側第6、第9肋骨骨折,左尺骨幹中段粉碎性骨折。經鑒定,林曉蘭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門頭溝區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趙之晉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6條,應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2024年5月,門頭溝區檢察院以趙之晉涉嫌故意傷害罪,將此案向北京市門頭溝區法院提起訴訟。

2024年5月,北京市門頭溝區法院作出判決,以趙之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

在此案辦理過程中,為避免家暴事件和父親被羈押對二人不滿10周歲的女兒造成影響,門頭溝區檢察院檢察官第一時間到趙之晉家中走訪,及時為未成年人開展心理疏導並申請了小額經濟救助。

同時,經門頭溝區檢察院引導,趙之晉、林曉蘭達成和解,趙之晉同意向林曉蘭支付20萬元賠償及150萬元離婚補償,林曉蘭出具了諒解書,雙方矛盾得到有效化解。 此外,針對林曉蘭因遭受家庭暴力希望有關部門協助其解決離婚的問題,門頭溝檢察院已支持林曉蘭提起離婚訴訟,並為其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

對於此案,門頭溝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王文瑩表示:「我們常說,家暴只有一次和無數次。 當面對家庭暴力時,受害者應當放棄幻想、直面現實,勇於拿起法律的武器,選擇相信司法機關,積極保護自己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害。」

提升家庭暴力強制報告制度知曉度

2024年3月,在此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門頭溝區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檢察官對此案線索排查時發現,在幾個月的時間裏,林曉蘭因家庭暴力致傷前往多家醫院就醫的次數多達8次。這一現象引起了辦案人員的重視。

早在2008年,全國婦聯等六單位釋出的【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幹意見】就對有關家庭暴力強制報告義務有所規定。2011年,北京市檢察院與其他七家單位聯合出台的【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更是明確規定: 醫療人員在診療活動中,若發現「非正常」疾病和傷害病例,應如實做好診療記錄,並及時通知公安部門。

「然而,在此案中,沒有一名相關人員報案。 不只如此,我們發現,從2011年【意見】實施以來,相關機構針對在診療活動中發現的家庭暴力強制報告行為未能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對家庭暴力告誡書的制發情況知之甚少。」門頭溝區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檢察官劉帥告訴【方圓】記者。

檢察官發現,家暴告誡制度起到了較好的警示教育和證據固定的作用,但是反家暴法中關於告誡書通知村委會、居委會的規定未全面落實,可能導致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無法掌握區域內家庭暴力發生情況,無法發揮出告誡書的救助矯治作用。

2024年4月3日,門頭溝區檢察院針對上述問題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並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區人大代表、街道婦聯工作者、律師、特邀檢察官助理、「益心為公」誌願者以及醫療機構醫管科相關負責人參會。經聽證會充分論證後,門頭溝區檢察院向兩家相關主管部門制發了檢察建議。收到檢察建議後,相關主管部門均積極整改落實。

為全面評估整改情況,門頭溝區檢察院創新「回頭看」模式,制作並行放線上電子問卷。經收集統計,門頭溝區共286名醫務工作者填寫問卷,家庭暴力強制報告制度法律規定的知曉率已提高至92.66%,已有62名醫務工作者在診療過程中成功辨識需要強制報告的情形。門頭溝區檢察院隨機抽查了近期部份家庭暴力告誡書的制發情況,家庭暴力告誡書已實作100%送達村委會、居委會。

(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本文有刪減,更多內容請關註【方圓】11月上期)

來源:檢察日報【方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