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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清風之以案說紀法(1)| 招標采購領域典型問題案例簡析

2024-11-28社會

廉潔

招標采購領域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一些行賄受賄、暗箱操作、損公肥私、內外勾結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嚴重幹擾公共資源交易公平公正,汙染行業領域政治生態。必須準確把握招標采購工作的原則要求和法紀界限,加大對違規違紀違法招投標行為的懲戒力度,推動行業領域風氣建設不斷向上向好。

案例簡介

2004年,趙某與A公司共同出資成立B公司,趙某占股90%,A公司占股10%,趙某擔任法定代表人,並實際控制B公司,趙某透過B公司對外承接工程計畫。

2015年至2021年,為謀求在某房地產計畫施工總承包工程招投標等方面的利益,趙某從B公司套取現金,並以B公司名義多次給予上述計畫的開發建設單位C公司時任總經理錢某、辦公室主任孫某錢款,共計160余萬元。在上述房地產計畫施工總承包工程兩次采購領導小組會議上,錢某作為C公司評標專家推薦B公司。孫某為確保B公司順利中標上述房地產計畫,與趙某私下串通,在開標前將計畫有關資訊泄露給趙某,並向趙某泄露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資訊。後趙某成功以B公司的名義承接了上述房地產計畫施工總承包工程,工程合約總額約9800萬元。

案例簡析

案例中,趙某為謀求房地產計畫施工總承包工程招投標等方面的不正當利益,以單位名義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構成行賄罪。錢某、孫某收受趙某給予的財物,錢某在采購領導小組會議上,作為評標專家推薦B公司,幫助趙某以B公司的名義承接房地產計畫施工總承包工程,構成受賄罪;孫某為確保B公司順利中標上述房地產計畫,與趙某私下串通,在開標前將計畫有關資訊泄露給趙某,並向趙某泄露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資訊,構成受賄罪、串通投標罪。

法規連結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1年3月1日)

第二百二十三條 【串通投標罪】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02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12月28日)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03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2019年3月2日)

第三十四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檔並將有關資訊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資訊;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擡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檔;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來源 | 國防科技大學紀委監委
文字 | 劉廣文 李立偉

編輯 | 許鑫